统一州际家庭扶养法公约项下的扶养程序
Section § 5700.701
本节定义了根据一项名为《公约》的国际协议,与国际子女和配偶扶养案件相关的重要术语。它阐明“申请”是国家之间寻求协助的正式请求。“中央主管机关”是指美国或其他国家处理此类案件的指定机构。“公约扶养令”是指外国法庭发出的扶养令。“直接请求”是指在加州提交的、涉及居住在美国境外的当事人的申请,而“外国中央主管机关”是其他国家的同等机构。“外国扶养协议”是指在其原籍国可执行的协议,可能包括《公约》承认的安排或文书。最后,“美国中央主管机关”是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
Section § 5700.702
这项法律规定,凡是根据国际条约《公约》处理的抚养费案件,本章的规则将优先于之前章节中任何有冲突的规则。
Section § 5700.704
这项法律解释了儿童抚养服务部在国际儿童抚养案件中的职责。他们负责处理申请,并协助在加州启动与这些申请相关的法律程序。对于被拖欠抚养费的人(受抚养权人),他们可以提起多种类型的案件,例如承认或执行外国的抚养令、设立新的抚养令,或者修改现有的抚养令。如果有人需要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义务人),他们也可以采取行动,比如修改现有的抚养令。加州法院在这些国际案件中,不能要求当事人提供费用担保。
Section § 5700.705
如果你需要确立或修改子女抚养令,或者确定孩子的亲子关系,你可以直接提出请求,加州法律将适用。如果你试图让一项抚养令或协议得到承认和执行,你需要遵循第5700.706条至第5700.713条的特别规定。如果你寻求执行一项国际抚养令,你不需要支付保证金,而且如果你在其他国家获得过免费法律援助,在这里你也可以获得。然而,对于这些直接请求,你无法获得州儿童抚养服务部的协助,尽管更快捷、简化的规则可能仍然适用。
Section § 5700.706
如果您想在加州承认一项外国抚养令,除非有其他规定,您需要在此处进行登记。您必须提供几份重要文件,例如抚养令的完整文本或摘要,证明该抚养令在原国家可执行的证据,以及任何拖欠款项的证据。如果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未出席原听证会,您需要证明他们已收到通知并有机会作出回应。如果登记违反公共政策,州政府可以取消登记,所有当事人将收到关于登记状态的通知。
Section § 5700.707
本节解释了在加州对已登记的国际子女或配偶扶养令提出异议的规则。如果你想质疑此类命令,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提出,如果你住在美国境外,则为60天。如果你错过了截止日期,该命令将被强制执行。质疑只能基于另一法律条款中列出的特定理由。提出异议的人必须证明自己的主张。加州法院不能质疑外国法院的裁决,也不会重新审理命令的细节。如果你质疑该命令,它不会中止执行,除非有特殊情况。法院会迅速通知各方其决定。
Section § 5700.708
本法律规定,除非存在特定例外情况,加州法院通常必须承认并执行国际扶养令。例如,如果该命令违反公共政策、发出命令的法院没有适当管辖权,或者命令是通过欺诈获得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此类命令。其他原因包括文件真实性问题、与较新命令存在冲突,或者被申请人未获得适当通知。如果因某些原因拒绝承认,加州仍必须给予当事人设立新扶养令的机会。此外,如果需要,州儿童扶养服务部应协助确保获得新的命令。
Section § 5700.709
Section § 5700.710
本节解释了加州法院何时以及如何承认和执行外国赡养协议,这些协议是在其他国家达成的关于经济赡养的法律协议。通常,这些协议可以在加州执行,但需要登记并附上某些文件,证明它们在原籍国是合法且可执行的。如果这些协议违反公共政策、通过欺诈获得、与现有其他赡养令冲突,或者提交的文件不可信,法院可以拒绝执行这些协议。如果在其他地方有正在进行的法律挑战,执行也可能会暂停。
Section § 5700.71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接受抚养费的人仍然居住在签发抚养令的外国,加州法院通常不能修改该抚养令。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接受抚养费的人同意加州法院的管辖权;二是外国法院没有权力修改该抚养令或签发新的抚养令。如果加州法院因为该抚养令在加州不被承认而无法修改,则将适用另一条规定,即第5700.708(c)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