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10

Explanation
本节将“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人”定义为任何受雇收取法院判令的子女抚养费并收取费用的人。它通常包括个人、公司、律师和非营利组织。但是,它不包括在离婚或类似法律程序中处理子女抚养费事宜的律师,除非收取子女抚养费占其业务的至少一半。本质上,这是关于谁根据其对子女抚养费收取的侧重而符合私人收取人资格的问题。

Section § 5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私人抚养费收取机构与抚养费受款人(即“受款人”)之间的任何合同都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易于理解。合同必须解释费用、提供的服务以及合同期限。合同还应详细说明如何取消,并明确指出收取机构不是政府机构。法律禁止收取机构对近期收到的抚养费收取费用,并要求收取机构退还不当保留的任何费用。合同还应告知受款人,他们仍然可以使用政府提供的免费抚养费服务。“取消通知”必须包含在合同中,允许在15天内无罚款取消合同,或者在合同出现严重违约时取消。此外,收取机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保留记录,并且不能收取欠州或县的款项。

(a)CA 家庭法 Code § 5611(a) 私人抚养费收取机构与受款人之间签订的抚养费收取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使用简单语言,字体至少为10磅,并由私人抚养费收取机构和受款人签署。合同应以纸质形式交付给受款人,供其留存记录。合同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5611(a)(1) 对合同规定和法律允许收取的费用进行解释,并举例说明其计算和扣除方式。
(2)CA 家庭法 Code § 5611(a)(2) 一份声明,说明所收取的费用金额由机构设定,而非由州法律设定。
(3)CA 家庭法 Code § 5611(a)(3) 一份声明,说明如果受款人在与私人收取机构签订合同之前的6个月内收到了任何当前抚养费,私人抚养费收取机构不得就当前抚养费收取费用。
(4)CA 家庭法 Code § 5611(a)(4) 对将提供的服务性质进行解释。
(5)CA 家庭法 Code § 5611(a)(5) 合同的预期期限,以时间长度或收取机构将收取的金额表示。
(6)CA 家庭法 Code § 5611(a)(6) 对受款人或私人抚养费收取机构可取消合同的机会,或合同终止的其他条件进行解释。
(7)CA 家庭法 Code § 5611(a)(7) 私人抚养费收取机构的邮寄地址、街道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互联网地址或位置。
(8)CA 家庭法 Code § 5611(a)(8) 一份声明,说明私人抚养费收取机构不是政府实体,并且加州的政府实体免费提供抚养费收取和执行服务。
(9)CA 家庭法 Code § 5611(a)(9) 一份声明,说明私人抚养费收取机构仅收取欠受款人的款项,而不收取因接受加州工作福利计划 (CalWORKs) 或贫困家庭临时援助计划 (Temporary Assistance to Needy Families) 而转让给州或县的抚养费。
(10)CA 家庭法 Code § 5611(a)(10) 一份声明,说明私人抚养费收取机构不会从主要归因于政府实体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行为的收取款项中保留费用,并且法律要求其退还不当保留的任何费用。
(11)CA 家庭法 Code § 5611(a)(11) 一份声明,说明受款人可以继续通过政府实体获得或寻求抚养费收取服务,私人抚养费收取机构不得要求或请求受款人停止或避免使用这些服务。
(12)CA 家庭法 Code § 5611(a)(12) 一份通知,说明私人抚养费收取机构必须在合同到期后保留和维护案件记录四年零四个月,此后可以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这些记录。受款人可以在销毁或处置之前,取回记录中不属于保密部分的内容。
(13)CA 家庭法 Code § 5611(a)(13) 一份“取消通知”,应随合同附带,并应以与合同相同的字体大小,用与合同相同的语言包含以下声明:
(14)CA 家庭法 Code § 5611(a)(14) 合同首页上受款人的以下声明:
“我理解本合同要求(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名称)收取欠我的款项,而不是欠州或县的款项。如果我正在或曾经从CalWORKs或贫困家庭临时援助计划中获得福利,导致子女抚养费欠州或县,则(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名称)不能为我收取该款项。如果我在本合同期间开始从CalWORKs或贫困家庭临时援助计划中获得福利,我必须书面通知(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名称)。”
“我在此声明,根据本合同为我收取的子女抚养费在我签署本合同时并未转让给州或县。我同意,如果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CalWORKs或贫困家庭临时援助计划下的福利,我将书面通知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
(15)Copy CA 家庭法 Code § 5611(15)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5611(15)(A) 受款人在合同签名行正上方作出的以下声明:
“我理解(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名称)将对我收取的所有当前子女抚养费和欠款收取费用,直到合同总金额收齐或合同因其他原因终止。我还理解,根据付款的频率和金额,收取我合同中规定的金额可能需要数年时间。这意味着,如果(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名称)通过工资扣发或其他方式收取我的当前抚养费,我将不会收到我定期法院判令的当前抚养费的全额,直到合同终止,因为(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名称)将从其为我收取的定期法院判令的当前抚养费中扣除其费用。”
(B)CA 家庭法 Code § 5611(B) 分段 (A) 要求的声明应:
(i)CA 家庭法 Code § 5611(B)(i) 字体大小至少应等于合同中使用最大字体大小的四分之一。在任何情况下,披露的字体不得小于8磅。
(ii)CA 家庭法 Code § 5611(B)(ii) 采用对比鲜明的样式、对比鲜明的颜色或粗体字,其可见度应与合同中使用的字体相同或更高。
(b)CA 家庭法 Code § 5611(b) 第5612条 (a) 款 (1) 项要求的披露应在合同中按以下方式印刷:
(1)CA 家庭法 Code § 5611(b)(1) 字体大小至少应等于合同中使用最大字体大小的四分之一。在任何情况下,披露的字体不得小于8磅。
(2)CA 家庭法 Code § 5611(b)(2) 采用对比鲜明的样式、对比鲜明的颜色或粗体字,其可见度应与合同中使用的字体相同或更高。
(3)CA 家庭法 Code § 5611(b)(3) 紧邻所列费用上方、下方或旁边,不得有任何插入的文字、图片、标记或符号。
(4)CA 家庭法 Code § 5611(b)(4) 使用与合同相同的语言。

Section § 5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在其广告和通讯中包含特定的披露信息。如果他们对服务收取任何预付费,他们必须在广告中提前告知人们,他们不是政府机构,并且无论结果如何都会收取费用。即使他们没有预付费,他们仍然需要解释他们不是政府机构,并且确实会收取费用。此外,这些披露信息必须在与客户的任何首次电话通话中明确说明,并包含在合同中。

(a)CA 家庭法 Code § 5612(a) 每家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
(1)CA 家庭法 Code § 5612(a)(1) 凡收取任何初始费、手续费、申请费、备案费或其他费用或评估费,且该费用或评估费必须由义务人支付,无论是否代表义务人收取到任何子女抚养费,则应在面向主要由加利福尼亚州居民组成的目标受众的每份广播、电视或平面广告中作出以下披露:
“(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名称)并非政府实体,其服务收取预付费,即使未收取到任何款项。”
(2)CA 家庭法 Code § 5612(2) 凡不收取第 (1) 款规定的任何费用或评估费,则应在面向主要由加利福尼亚州居民组成的目标受众的每份广播、电视或平面广告中作出以下披露:
“(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名称)并非政府实体,其服务收取费用。”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5612(b)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5612(b)(a) 款规定的披露内容还应在与义务人进行任何首次电话交谈的前 30 秒内以及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的合同中予以说明。

Section § 5613

Explanation

如果您使用私人公司收取子女抚养费,您有权基于两个主要原因取消合同。首先,您可以在签署合同或收到取消表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取消,或者如果该公司违反了重要的合同规定,您也可以随时取消。其次,如果该公司在一年内收取的金额少于应收取金额的一半,您也可以取消。此外,当合同期限届满或全部金额收齐时,合同会自动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a)CA 家庭法 Code § 5613(a) 受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一情况下终止与私人抚养费收取机构的合同:
(1)CA 家庭法 Code § 5613(a)(1) 在签署合同或收到空白取消通知书两者中较晚的日期起15个工作日内,或在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对受款人或付款人构成合同任何条款的重大违约或本章任何条款的重大违反的任何时候。
(2)CA 家庭法 Code § 5613(a)(2) 在任何12个月期间结束时,如果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收取的总金额少于根据付款计划应支付金额的50%。
(b)CA 家庭法 Code § 5613(b) 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或合同金额已收齐时自动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56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的职责和限制。他们必须向应获得子女抚养费的人(受款人)提供详细的收取信息,保存准确的记录,并确保信息保密。如果受款人近期已收到付款,他们不得对当期抚养费收取费用;不得不当保留费用;不得谎报收取的金额或收取的费用;也不得从事被禁止的收取行为。收取机构必须避免将受款人放弃其合法权利作为提供服务的条件,任何此类放弃都必须是自愿且知情的。

(a)CA 家庭法 Code § 5614(a) 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5614(a)(1)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5614(a)(1)(A) 向受款人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i)CA 家庭法 Code § 5614(a)(1)(A)(i) 支付了由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收取的子女抚养费的付款人的姓名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身份信息。
(ii)CA 家庭法 Code § 5614(a)(1)(A)(ii) 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收取的抚养费金额。
(iii)CA 家庭法 Code § 5614(a)(1)(A)(iii) 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收到每笔款项的日期。
(iv)CA 家庭法 Code § 5614(a)(1)(A)(iv) 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将收到的每笔款项发送给受款人的日期。
(v)CA 家庭法 Code § 5614(a)(1)(A)(v) 发送给受款人的付款金额。
(vi)CA 家庭法 Code § 5614(a)(1)(A)(vi) 所收取的抚养费的支付来源,以及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为促成该支付而采取的积极行动。
(vii)CA 家庭法 Code § 5614(a)(1)(A)(vii) 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作为其费用而保留的每笔款项的金额和百分比。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5614(a)(1)(A)(B)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5614(a)(1)(A)(B)(A)项分段要求的信息应根据受款人的选择,通过邮件、电话或安全的互联网访问方式提供。如果通过邮件提供,通知应至少每季度发送一次;如果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提供,信息应至少每月更新并提供。通过电话和互联网访问的信息应保持最新。
(2)CA 家庭法 Code § 5614(a)(2) 维护代表作为受款人的客户进行的所有子女抚养费收取的记录。本节要求的记录应由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在合同期内以及自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代表受款人收取最后一笔子女抚养费之日起四年零四个月的期间内保存。除了第(1)段要求的信息外,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还应维护以下信息:
(A)CA 家庭法 Code § 5614(a)(2)(A) 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据以进行收取工作的子女抚养义务确立令的副本。
(B)CA 家庭法 Code § 5614(a)(2)(B) 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与案件中的受款人或付款人之间的所有往来信函记录。
(C)CA 家庭法 Code § 5614(a)(2)(C) 任何其他与子女抚养义务相关的适用信息,包括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任何案件号、案由号或案卷号,以及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代表受款人并应其请求获得的官方政府支付记录。
(3)CA 家庭法 Code § 5614(a)(3) 以合理预期能防止故意或意外泄露与受款人或付款人相关的机密信息的方式保护案件记录,包括为自动化系统中维护的记录提供必要的保护。
(4)CA 家庭法 Code § 5614(a)(4) 确保与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签订合同的每个人都有权查阅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持有的所有纸质和电子文件和记录,以获取本段中规定的、关于该受款人案件且法律不要求保密的信息。受款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被提供合理查阅和复制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关于所有已收款项、已进行的收取尝试、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保留或收取的费用以及已支付给受款人的款项的文件和记录的权利。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不得收取查阅文件和记录的费用,但可以在提供副本之前要求受款人支付每页最高三美分 ($0.03) 的费用。
(5)CA 家庭法 Code § 5614(a)(5) 在开始收取活动之前,向正在执行受款人抚养令的当地子女抚养机构(如果已知)或受款人签订合同时居住的县的当地子女抚养机构提供与受款人签订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明确受款人、付款人以及受款人声称的拖欠金额。
(b)CA 家庭法 Code § 5614(b) 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家庭法 Code § 5614(b)(1) 如果受款人在与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签订合同之前的六个月内收到了任何当期子女抚养费,则不得对当期抚养费收取费用。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应向受款人询问并记录最后一笔当期抚养费支付的月份和年份,并可依据受款人提供的信息来确定是否可以对当期抚养费收取费用。

Section § 5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在因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人违规而遭受损失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实际赔偿。如果此类收取人故意违反规定,他们可能面临额外的民事罚款。这些案件中的胜诉方可以追回诉讼费和律师费,但私人收取人除外,除非法院认定其诉讼缺乏善意。如果收取人能证明错误并非故意,而是尽管采取了预防措施仍发生的真实失误,则不承担责任。本法规定的补救措施是现有法律选项的补充,但不能被放弃。涉及律师收取子女抚养费的合同必须遵守特定的法律标准,律师可以在合同取消前,就其提供的有价值的服务寻求报酬,只要这些服务促成了抚养费的收取。如果本章与律师行为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则以本章的规定为准。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5615(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5615(a)(1) 一个人可以就因违反本章规定而遭受的实际损害提起诉讼。
(2)CA 家庭法 Code § 5615(a)(2) 除实际损害赔偿外,故意且明知违反本章规定的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人,应承担法院确定的民事罚款,金额不得低于一百美元 ($100) 且不得超过一千美元 ($1,000)。
(3)Copy CA 家庭法 Code § 5615(a)(3)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5615(a)(3)(A) 根据本章提起的任何诉讼中,胜诉方有权追回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应根据为执行责任所必需花费的时间计算,应判给除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人之外的、根据本章主张权利的胜诉方。如果法院认定提起诉讼的一方未善意提起诉讼,则可判给胜诉的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人合理的律师费。
(B)CA 家庭法 Code § 5615(a)(3)(A)(B) 在本章项下由义务人提起的诉讼中,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债务收取人根据《民法典》Section 1788.30 不承担民事责任,则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人根据本章对义务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4)CA 家庭法 Code § 5615(a)(4) 如果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人通过优势证据证明所投诉的行为并非故意,而是由于尽管采用了合理程序以避免错误仍发生的善意错误所致,则该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人未违反本章规定。
(5)CA 家庭法 Code § 5615(a)(5)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是累积性的,并且是根据任何其他法律可获得的任何其他程序、权利或补救措施的补充。
(b)CA 家庭法 Code § 5615(b) 任何放弃本章规定的权利、要求和补救措施的行为均违反公共政策且无效。
(c)CA 家庭法 Code § 5615(c)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包括规定取消权和要求通知的规定,根据Section 5610 属于“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人”的律师所签订的任何子女抚养费收取合同,均应符合管辖律师行为的法规、规则和判例法,包括规定律师与其客户之间的合同可随时由客户取消的法律规定。合同取消后,律师可依法寻求报酬,包括(如适用)根据“不当得利”原则,就向律师客户提供的任何服务的合理价值提出索赔,前提是这些服务促成了抚养费的收取,且报酬限于合同有效时本应收取的金额。如果本章的规定与管辖律师行为的州法律规定相冲突,则以本章为准。如果没有冲突,根据Section 5610 属于“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人”的律师应遵守本章的规定。

Section § 56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子女抚养费支付以及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的参与。当法院命令支付子女抚养费或批准抚养协议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人(义务人)可能还需要支付一笔额外费用,以弥补收取成本,该费用最高可达逾期未付金额的33.3%。这笔款项不计入子女抚养费,且除非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否则收取机构不能用它来对不动产设立留置权。如果需要支付收取费用,义务人将收到这些费用的通知,并有30天时间对此提出异议。收取的费用不会减少子女抚养费债务。向私人收取机构的转让是出于积极收取目的的自愿转让。

(a)CA 家庭法 Code § 5616(a) 自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发出的每份子女抚养费法院命令,以及自2010年1月1日或之后经法院批准的每份规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子女抚养费协议,均应包含一份单独的金钱判决,判决子女抚养费义务人应支付一笔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拖欠总额的33又1/3%,且不得超过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根据符合本章规定的合同收取的费用的50%,以及子女抚养费命令明确允许的、因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所进行的收取工作而产生的任何其他子女抚养费收取成本。该金钱判决应有利于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和子女抚养费权利人,共同享有,但除非根据(d)款规定记录判决摘要,否则不构成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对不动产的留置权。除(c)款另有规定外,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可以通过权利人可用于执行子女抚养费命令的任何方式执行该金钱判决,无需法院采取任何额外行动或命令。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予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超出联邦或州法律授权的任何执行救济措施。根据符合本章规定的合同从义务人处收取的任何费用,不应构成子女抚养费。
(b)CA 家庭法 Code § 5616(b) 如果子女抚养费命令规定义务人负责支付收取费用和成本,则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扣除的费用不得抵扣子女抚养费拖欠款、拖欠款利息或义务人欠权利人的任何其他款项。
(c)CA 家庭法 Code § 5616(c) 如果子女抚养费命令要求义务人支付收取费用和成本,则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首次收取款项之日起不迟于五天,应向义务人提供书面通知,告知 (1) 需收取的拖欠款金额,(2) 将用于抵扣拖欠款的收取金额,以及 (3) 将用于抵扣收取费用和成本的收取金额。该通知应说明,除任何其他可用程序外,义务人有 30 天时间提出动议,对向义务人评估的收取费用和成本金额提出异议。
(d)CA 家庭法 Code § 5616(d) 因权利人父母与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金钱义务,或因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的努力而由义务人父母或权利人父母欠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的款项,不构成对不动产的留置权,除非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从法院获得判决摘要并将其登记在不动产所在县的不动产上;该金额也不得添加到由已登记的抚养费摘要所产生的任何现有留置权中,或添加到任何判决摘要的义务中。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的留置权应具有判决留置权的效力、作用和优先权。
(e)CA 家庭法 Code § 5616(e) 向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的转让是为收取《美国破产法典》第 11 篇第 101 节(11 U.S.C. Sec. 101 (14 A))所定义的家庭抚养义务而进行的自愿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