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令的执行私人子女抚养费追讨人
Section § 5610
Section § 5611
这项法律规定,私人抚养费收取机构与抚养费受款人(即“受款人”)之间的任何合同都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易于理解。合同必须解释费用、提供的服务以及合同期限。合同还应详细说明如何取消,并明确指出收取机构不是政府机构。法律禁止收取机构对近期收到的抚养费收取费用,并要求收取机构退还不当保留的任何费用。合同还应告知受款人,他们仍然可以使用政府提供的免费抚养费服务。“取消通知”必须包含在合同中,允许在15天内无罚款取消合同,或者在合同出现严重违约时取消。此外,收取机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保留记录,并且不能收取欠州或县的款项。
Section § 5612
这项法律要求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在其广告和通讯中包含特定的披露信息。如果他们对服务收取任何预付费,他们必须在广告中提前告知人们,他们不是政府机构,并且无论结果如何都会收取费用。即使他们没有预付费,他们仍然需要解释他们不是政府机构,并且确实会收取费用。此外,这些披露信息必须在与客户的任何首次电话通话中明确说明,并包含在合同中。
Section § 5613
如果您使用私人公司收取子女抚养费,您有权基于两个主要原因取消合同。首先,您可以在签署合同或收到取消表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取消,或者如果该公司违反了重要的合同规定,您也可以随时取消。其次,如果该公司在一年内收取的金额少于应收取金额的一半,您也可以取消。此外,当合同期限届满或全部金额收齐时,合同会自动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561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的职责和限制。他们必须向应获得子女抚养费的人(受款人)提供详细的收取信息,保存准确的记录,并确保信息保密。如果受款人近期已收到付款,他们不得对当期抚养费收取费用;不得不当保留费用;不得谎报收取的金额或收取的费用;也不得从事被禁止的收取行为。收取机构必须避免将受款人放弃其合法权利作为提供服务的条件,任何此类放弃都必须是自愿且知情的。
Section § 5615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在因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人违规而遭受损失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实际赔偿。如果此类收取人故意违反规定,他们可能面临额外的民事罚款。这些案件中的胜诉方可以追回诉讼费和律师费,但私人收取人除外,除非法院认定其诉讼缺乏善意。如果收取人能证明错误并非故意,而是尽管采取了预防措施仍发生的真实失误,则不承担责任。本法规定的补救措施是现有法律选项的补充,但不能被放弃。涉及律师收取子女抚养费的合同必须遵守特定的法律标准,律师可以在合同取消前,就其提供的有价值的服务寻求报酬,只要这些服务促成了抚养费的收取。如果本章与律师行为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则以本章的规定为准。
Section § 5616
本法律条款涉及子女抚养费支付以及私人子女抚养费收取机构的参与。当法院命令支付子女抚养费或批准抚养协议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人(义务人)可能还需要支付一笔额外费用,以弥补收取成本,该费用最高可达逾期未付金额的33.3%。这笔款项不计入子女抚养费,且除非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否则收取机构不能用它来对不动产设立留置权。如果需要支付收取费用,义务人将收到这些费用的通知,并有30天时间对此提出异议。收取的费用不会减少子女抚养费债务。向私人收取机构的转让是出于积极收取目的的自愿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