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5260(a) 法院可以命令中止送达扣押令,但前提是法院认定存在正当理由,或者存在根据 (b) 款第 (2) 项规定支付款项的替代安排。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为外国抚养令发出的工资扣押令的送达,以及根据第 6 部分第 6 章(自第 5700.601 条起)登记的外国工资扣押令的送达,均不得中止。
(b)CA 家庭法 Code § 5260(b) 就本条而言,中止扣押令的正当理由或替代安排如下:
(1)CA 家庭法 Code § 5260(b)(1) 中止工资扣押令的正当理由仅在以下所有条件均存在时成立:
(A)CA 家庭法 Code § 5260(b)(1)(A) 法院提供书面解释,说明中止工资扣押令为何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B)CA 家庭法 Code § 5260(b)(1)(B) 义务人在过去 12 个月内,除通过工资扣押或其他强制程序支付先前判令的抚养费外,有不间断、全额、及时支付的记录。
(C)CA 家庭法 Code § 5260(b)(1)(C) 义务人没有拖欠先前的抚养费。
(D)CA 家庭法 Code § 5260(b)(1)(D) 义务人证明,且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送达工资扣押令将给义务人造成极度困难。在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应指定本条下任何中止令自动终止的日期。
(2)CA 家庭法 Code § 5260(b)(2) 中止工资扣押令的替代安排应要求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协议,规定以除立即送达工资扣押令以外的方式支付判令的抚养义务。当事人之间任何包含中止送达工资扣押令的协议,在抚养费被判令通过为此目的指定的县级官员支付的任何案件中,均应包括当地儿童抚养机构的同意。根据本款签订协议,不应妨碍当事人在协议被违反后,根据第 5261 条规定的程序寻求工资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