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4721(a) 本章仅适用于1992年1月1日或之后到期的子女抚养费分期付款。
(b)CA 家庭法 Code § 4721(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章规定的罚款应适用于情节严重的不遵守子女抚养令的案例。
(c)CA 家庭法 Code § 4721(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就本章而言,通过工资扣押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及时,无论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或受款人的接收日期如何。
这项法律适用于1992年1月1日及之后到期的子女抚养费。它的目的是只在严重不遵守子女抚养令的情况下施加罚款。它还明确指出,通过工资扣除收取的子女抚养费,只要雇主进行了扣除,无论子女抚养机构或收款人何时收到,都视为及时支付。
如果有人应收到子女抚养费,且付款逾期超过30天,他们可以发出正式的拖欠通知。如果在此通知发出后30天内仍未支付逾期的子女抚养费,则每月将对所欠金额加收6%的罚款,但此罚款最高只能累积到未付总余额的72%。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拖欠子女抚养费时,逾期通知必须由获得抚养费的人宣誓签署。通知中必须包含拖欠的金额、已支付或仍欠款项的详细信息,并警告说,除非在30天内结清欠款,否则逾期付款将每月产生6%的罚款,最高可达原金额的72%。如果没有关于子女下落的保护令,通知还需要包含子女和获得抚养费的人的当前联系方式。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法院可以决定不对拖欠子女抚养费的人施加罚款。首先,该人必须在收到逾期通知后及时回应,提交一份动议,以确定所欠金额以及为何不应施加罚款。其次,在听证会上,该人必须证明以下其中一项:他们已按时支付款项;他们面临严重问题,如疾病或失业,影响了他们的支付能力;他们是因雇主财务问题而未收到工资的公职人员;或者施加罚款将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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