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4701(a) 加州儿童抚养服务部应管理一个全州自动化系统,用于向信用报告机构报告法院判令的子女抚养义务。
(b)CA 家庭法 Code § 4701(b) 该部门应与加州家庭抚养委员会和信用报告行业的代表协同,设计和制定该系统的标准。
(c)CA 家庭法 Code § 4701(c) 该系统的标准应符合信用报告行业的标准和报告格式,并与该部门用于抚养费执行的全州中央自动化系统保持一致。
(d)CA 家庭法 Code § 4701(d) 这些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4701(d)(1) 法院判令的子女抚养义务和逾期付款,包括欠款金额和欠款人。加州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每月更新此信息,然后提交给该部门,该部门再将其整合并传输给信用报告机构。
(2)CA 家庭法 Code § 4701(d)(2) 在初次报告法院判令的子女抚养义务或逾期付款之前,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尝试通知负有义务的父母拟议的行动,并给予30天时间以书面形式对信息的准确性提出异议,或支付任何拖欠款,以符合本州法律的正当程序要求。
(e)CA 家庭法 Code § 4701(e) 该部门和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负责根据本节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且该信息应基于提供信息时可用的数据。这些组织和信用报告机构均应遵循合理程序,以确保所提供信息的最大可能准确性。该部门和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均不对父母未在 (d) 款 (2) 项规定的时间内对信息准确性提出异议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