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3651(a) 除 (c) 和 (d) 款另有规定外,并受第 3 条(自第 3680 节起)以及第 3552、3587 和 4004 节的约束,抚养令可随时根据法院认为的必要性进行修改或终止。
(b)CA 家庭法 Code § 3651(b) 根据第 2330.1 节提交补充诉状后,原诉讼中的子女抚养令可根据全州统一的子女抚养指南进行修改,以规定对在初始和补充诉状中提及的同一父母的所有子女的抚养,合并当事子女的拖欠款和工资扣押令,并合并抚养令。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651(c)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651(c)(1) 除 (2) 项和 (b) 款另有规定外,抚养令不得修改或终止在提交修改或终止动议通知或传唤令之日前已累积的金额。
(2)CA 家庭法 Code § 3651(c)(2) 如果抚养令的一方被征召服美国兵役或国民警卫队役并被部署到州外,该军人可以提交并送达一份服役启动通知和修改抚养令的请求,以代替动议通知或传唤令,通过告知法院和另一方基于情况变化修改抚养令的请求。该军人应指明部署日期,如果可能,法院应在该日期之前安排听证会。如果法院无法在州外部署日期之前审理此案,且该军人遵守《军人公民救济法》美国法典第 50 卷附录第 522 节中规定的条件,法院应根据该节中规定的中止时间表批准中止诉讼。如果在批准美国法典第 50 卷附录第 522 节所要求的强制中止后,法院未能批准法律规定的酌情中止,则应遵守联邦指令,指派律师代表被部署军人的利益。如果法院不指派律师,则不得继续审理此案,除非该军人由其他律师代理。如果法院将诉讼中止至军人返回后,该军人应请求法院在部署返回后 90 天内安排听证会,否则该案件将从日程中移除,且现有命令不得根据第 3653 节 (c) 款追溯生效。
(3)CA 家庭法 Code § 3651(c)(3) 未在州外部署前提交服役启动通知和修改抚养令的请求、传唤令或动议通知的军人,仍不应就根据 (2) 项修改命令后本不会累积的子女抚养金额,受到第 5 部分第 5 章(自第 4720 节起)授权的其他处罚,除非法院认定存在正当理由。任何此类认定均应记录在案。
(4)CA 家庭法 Code § 3651(c)(4)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被征召军人在服役启动时修改了抚养令以反映因服役启动而导致的收入变化,则子女抚养义务中本不会到期和应付的金额不应产生利息。如果法院认定该军人未能寻求或延迟寻求修改没有正当理由,则利息应按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累积。
(d)CA 家庭法 Code § 3651(d) 配偶抚养令不得修改或终止,如果书面协议,或者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当事方在公开法庭上达成的口头协议,明确规定该配偶抚养费不受修改或终止的约束。
(e)CA 家庭法 Code § 3651(e) 本节适用于抚养令是否基于当事方之间的协议。
(f)CA 家庭法 Code § 3651(f) 本节仅对 197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且不影响 1970 年 1 月 1 日之前签订的协议,对于此类协议,应适用 1967 年法规第 1308 章。
(g)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651(g)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651(g)(1) 司法委员会应在本节新增法案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制定实施 (c) 款 (2) 项所需的表格和程序。司法委员会应确保根据本节通过的所有表格均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2)CA 家庭法 Code § 3651(g)(2) 司法委员会制定的表格,除司法委员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其他项目外,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家庭法 Code § 3651(g)(2)(A) 部署日期以及与确定子女抚养费金额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军人雇主在部署期间是否会补充军人收入。
(B)CA 家庭法 Code § 3651(g)(2)(B) 一份通知,告知对方当事人,除非发现有正当理由,否则该命令将追溯至表格送达日期或部署日期,以较晚者为准。
(C)CA 家庭法 Code § 3651(g)(2)(C) 通知请求方必须在军事任务结束后返回时通知法院和另一方当事人,并寻求在返回后90天内将任何未解决的修改请求提交听证,否则将丧失根据本节修改命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