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与定义总则
Section § 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法典中的一项新规定与同一主题的旧法律基本相同,它将被视为旧法律的延续,而不是一项全新的内容。此外,如果其他法律提及这项规定,也应假定其包含了对旧法律的提及,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Section § 3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加州家庭法典》的某一部分与多个州使用的统一法案的某一部分相似,那么在解释时应使其与这些州之间的法律保持一致。其目标是确保在存在类似规定的情况下,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Section § 4
本节解释了新法如何影响现有的法律情况。“新法”指法律法规的任何最新变动,“旧法”则指之前生效的规定。通常,新法自生效之日起适用于所有相关事项,无论这些事项是在生效日期之前还是之后开始的。然而,如果某事(例如提交文件)发生在新法生效日期之前,则由旧法管辖。新法适用于生效日期之后就该文件采取的任何行动。新法生效前作出的法院命令或采取的行动仍受旧法管辖,但新法生效后对这些决定的修改则受新法管辖。对于在新法生效前根据旧法合法采取的行动,人们不承担新法下的责任。最后,如果适用新法或旧法会导致重大干扰,法院可以决定适用哪部法律以减轻这种干扰。
Section § 5
本法律解释说,法典中使用的标题和章节名称(例如“编”和“条”)不影响法律文本本身的解释或含义。
Section § 8
本节解释了法典不同部分的组织和命名方式。像“部”、“编”、“章”等每个术语都指法典中的特定部分或细分。这基本上是理解法律文本结构的一个指南。当你看到这些词时,你就知道在法典中哪里可以找到具体内容。
Section § 11
本节阐明,任何提及“丈夫”、“妻子”、“配偶”或“已婚人士”等术语,均涵盖当前已婚人士以及以前曾结婚的人,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