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只是说明,它将被称作《家庭法典》。

Section § 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法典中的一项新规定与同一主题的旧法律基本相同,它将被视为旧法律的延续,而不是一项全新的内容。此外,如果其他法律提及这项规定,也应假定其包含了对旧法律的提及,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本法典的某项规定,只要其与先前存在的涉及相同主题事项的规定基本相同,应被视为对其的重述和延续,而非一项新的制定;且某项法规中提及本法典的该项规定时,应被视为包含对先前存在的规定的提及,除非出现相反意图。

Section § 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加州家庭法典》的某一部分与多个州使用的统一法案的某一部分相似,那么在解释时应使其与这些州之间的法律保持一致。其目标是确保在存在类似规定的情况下,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本法典的某项规定,只要其在实质上与某项统一法案的规定相同,应被解释为旨在实现使采纳该规定的各州法律统一的普遍目的。

Section § 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新法如何影响现有的法律情况。“新法”指法律法规的任何最新变动,“旧法”则指之前生效的规定。通常,新法自生效之日起适用于所有相关事项,无论这些事项是在生效日期之前还是之后开始的。然而,如果某事(例如提交文件)发生在新法生效日期之前,则由旧法管辖。新法适用于生效日期之后就该文件采取的任何行动。新法生效前作出的法院命令或采取的行动仍受旧法管辖,但新法生效后对这些决定的修改则受新法管辖。对于在新法生效前根据旧法合法采取的行动,人们不承担新法下的责任。最后,如果适用新法或旧法会导致重大干扰,法院可以决定适用哪部法律以减轻这种干扰。

(a)CA 家庭法 Code § 4(a)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1)CA 家庭法 Code § 4(a)(1) “新法”指以下任一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A)CA 家庭法 Code § 4(a)(1)(A) 颁布本法典的法案。
(B)CA 家庭法 Code § 4(a)(1)(B) 对本法典进行修改的法案,无论是通过修订、增补还是废止本法典的某项规定而生效。
(2)CA 家庭法 Code § 4(a)(2) “旧法”指新法生效日期之前适用的法律。
(3)CA 家庭法 Code § 4(a)(3) “生效日期”指新法的生效日期。
(b)CA 家庭法 Code § 4(b) 本节规定了新法的适用,除非新法另有明确规定。
(c)CA 家庭法 Code § 4(c) 在本节规定的限制下,新法自生效日期起适用于新法管辖的所有事项,无论事件发生或情况存在于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程序的启动、命令的作出或行动的采取。
(d)CA 家庭法 Code § 4(d) 如果文件或文书在生效日期之前提交,其内容、执行和通知受旧法而非新法管辖;但在生效日期之后就该文件或文书采取的后续程序,包括异议或答复、听证、命令或其他相关事项,则受新法而非旧法管辖。
(e)CA 家庭法 Code § 4(e) 如果命令在生效日期之前作出,或根据命令采取的行动在生效日期之前进行,则该命令或行动的有效性受旧法而非新法管辖。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在生效日期之后修改在生效日期之前作出的命令,或改变在生效日期之前开始的行动方针的程序,只要新法中另有规定此类命令修改或行动方针改变的程序。
(f)CA 家庭法 Code § 4(f) 任何人对在生效日期之前采取的、当时合法的行动不承担责任,即使该行动如果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采取将是不合法的,并且该人没有义务因新法的颁布而采取任何措施改变行动方针或其后果。
(g)CA 家庭法 Code § 4(g) 如果新法不适用于在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事项,则旧法继续管辖该事项,尽管旧法已被新法废止或修订。
(h)CA 家庭法 Code § 4(h) 如果一方当事人证明,且法院认定,按照本节或新法要求的方式适用新法或旧法的特定规定,将严重干扰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或严重干扰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与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事件或存在的情况相关的权利,则法院可以,尽管有本节或新法的规定,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适用新法或旧法,以减轻该严重干扰。

Section § 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法典中使用的标题和章节名称(例如“编”和“条”)不影响法律文本本身的解释或含义。

编、部、章、节和条的标题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本法典的范围、含义或意图。

Section § 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本法典本部分所列的一般规则和指导原则适用于解释法典的其他部分,除非根据具体上下文或某项条款另有规定。

Section § 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当提到本法典的某个部分或另一项法律时,它会自动包含对该部分或法律所做的任何未来修改或补充。

Section § 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法典不同部分的组织和命名方式。像“部”、“编”、“章”等每个术语都指法典中的特定部分或细分。这基本上是理解法律文本结构的一个指南。当你看到这些词时,你就知道在法典中哪里可以找到具体内容。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a)CA 家庭法 Code § 8(a) “部”指本法典的一个部。
(b)CA 家庭法 Code § 8(b) “编”指该术语所在部的一个编。
(c)CA 家庭法 Code § 8(c) “章”指该术语所在部或编(视情况而定)的一个章。
(d)CA 家庭法 Code § 8(d) “节”指该术语所在章的一个节。
(e)CA 家庭法 Code § 8(e) “条”指本法典的一个条。
(f)CA 家庭法 Code § 8(f) “款”指该术语所在条的一个款。
(g)CA 家庭法 Code § 8(g) “项”指该术语所在款的一个项。
(h)CA 家庭法 Code § 8(h) “目”指该术语所在项的一个目。

Section § 9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在解释法律条文时,现在时也涵盖过去和将来的行为。同样,将来时也包括现在时。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在法律文本中,使用单数形式的词语也可以指代多个(复数),反之亦然。这取决于如何根据上下文来解释词语。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任何提及“丈夫”、“妻子”、“配偶”或“已婚人士”等术语,均涵盖当前已婚人士以及以前曾结婚的人,视具体情况而定。

提及“丈夫”和“妻子”、“配偶”或“已婚人士”或类似术语,包括合法互为夫妻的人以及以前合法互为夫妻的人,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法律文件中某些词语的含义。当你看到“shall”这个词时,它意味着某事必须做。“may”表示某事是允许的,但不是强制要求的。“shall not”和“may not”都表示某事是不允许的。

“应”是强制性的,“可”是允许性的。“不得”和“不可”是禁止性的。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如果本法律的某一部分被认定无效,或无法适用于特定情况,这不影响法律的其余部分。法律的其余部分在没有问题部分的情况下仍然有效。这意味着本法律的设计使得每个部分都可以独立存在,即使其中一部分无效。

如果本法典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影响本法典在没有该无效条款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条款或适用,为此,本法典的条款是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