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协助者法案
Section § 10001
本节强调了由于家事法庭案件量大、人手不足,在获取子女抚养令及配偶赡养令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它强调了圣克拉拉县和圣马特奥县家事法试点项目的成功,这些项目有效地帮助了无律师代理的个人处理抚养费和保险事宜。这些项目已被证明对参与者来说是经济高效且令人满意的,这突显了建立一个快速、减少冲突且对无力承担法律代理费用的家庭来说是可及的全州性系统的必要性。立法机关打算将这些成功的服务推广到加利福尼亚州所有县。
Section § 10002
Section § 10003
本法律适用于处理临时或永久性子女抚养费、配偶抚养费、医疗保险、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案件。它涵盖了与婚姻终止相关的情况,例如离婚、婚姻无效或合法分居,以及涉及亲子权利或家庭暴力的案件。
Section § 10004
家庭法协调员提供各种服务,帮助父母处理与子女和抚养费相关的法律事务。这些服务包括提供教育材料和法院表格,用于确立和修改子女和配偶的抚养费,并协助填写这些表格。
他们还根据法律协助准备抚养费时间表,并可以将个人转介给相关的当地机构和资源。在设有家庭法信息中心的地区,他们主要关注子女抚养费问题。
Section § 10005
本节允许高等法院为家庭法调解员分配额外职责。这些职责可以包括帮助解决子女和配偶抚养费问题、起草协议、准备法庭文件、维护记录,以及协助计算与抚养费相关的子女监护权。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律师代理,他们将获得优先处理。调解员还可以协助法院进行研究,并创建外展计划,帮助没有律师代理和低收入的个人获得家庭法院服务。这些计划可能提供有关快速子女抚养费命令以及其他法院资源(如受监督的探视)的信息。
Section § 10008
Section § 10011
Section § 10012
如果强制调解案件中存在家庭暴力史或保护令,并且受影响方在伪证罪处罚下书面提出请求,家庭法协调员必须分别与各方会面。此外,调解前需要填写的任何表格必须告知当事人,如果他们指控家庭暴力或受到保护令的保护,他们可以要求与调解员分别会面。
Section § 10013
本节解释说,家庭法调解员不允许在法律意义上代表任何人,这意味着他们不会充当你的律师。由于他们不是你的律师,你与他们的任何对话都不受律师-客户保密特权的保护。他们必须明确告知你不存在律师-客户关系,这意味着他们也可以在不产生任何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协助你案件中的另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