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确立了《家庭法协助员法案》的正式名称,该法案概述了与家庭法协助员相关的法规。

Section § 10001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由于家事法庭案件量大、人手不足,在获取子女抚养令及配偶赡养令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它强调了圣克拉拉县和圣马特奥县家事法试点项目的成功,这些项目有效地帮助了无律师代理的个人处理抚养费和保险事宜。这些项目已被证明对参与者来说是经济高效且令人满意的,这突显了建立一个快速、减少冲突且对无力承担法律代理费用的家庭来说是可及的全州性系统的必要性。立法机关打算将这些成功的服务推广到加利福尼亚州所有县。

(a)CA 家庭法 Code § 1000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家庭法 Code § 10001(a)(1) 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是严肃的法律义务。在父母就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进行旷日持久的诉讼期间,子女抚养令的签发经常被延迟。当前获取子女抚养令及配偶赡养令的系统正面临困境,因为家事法庭案件负担过重,且没有足够的人员来满足法庭日益增长的需求。
(2)CA 家庭法 Code § 10001(a)(2) 提交给立法机关的关于圣克拉拉县和圣马特奥县高等法院家事法试点项目的报告表明,这些试点项目为法院处理涉及无律师代理当事人的家事法案件提供了一种经济高效的方法,这些案件涉及子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和健康保险等问题。
(3)CA 家庭法 Code § 10001(a)(3) 提交给立法机关的报告进一步表明,这两个县的试点项目已成功地使无律师代理当事人更容易获得有关子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和健康保险的法院命令。这两个县进行的调查显示,当事人对试点项目提供的服务满意度很高。
(4)CA 家庭法 Code § 10001(a)(4) 建立一个快速、减少冲突的系统来解决子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和健康保险问题,并且该系统对无力承担法律代理费用的家庭来说是经济高效且可及的,这符合一项重大的州利益。
(b)CA 家庭法 Code § 10001(b) 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将圣克拉拉县和圣马特奥县家事法试点项目提供的服务推广至加利福尼亚州所有县的高等法院中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

Section § 10002

Explanation
每个高等法院都必须设立一个家庭法调解员办公室。该办公室应由一名在本州获得执业许可,并且在家庭法调解、诉讼或两者方面有经验的律师负责。高等法院负责任命家庭法调解员。

Section § 10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处理临时或永久性子女抚养费、配偶抚养费、医疗保险、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案件。它涵盖了与婚姻终止相关的情况,例如离婚、婚姻无效或合法分居,以及涉及亲子权利或家庭暴力的案件。

本部适用于所有关于临时或永久性子女抚养费、配偶抚养费、医疗保险、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诉讼或程序,无论是在婚姻解除、婚姻无效、合法分居或独家子女监护权的程序中,还是根据《统一亲子关系法》(Part 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600) of Division 12)或《家庭暴力预防法》(Division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200))。

Section § 10004

Explanation

家庭法协调员提供各种服务,帮助父母处理与子女和抚养费相关的法律事务。这些服务包括提供教育材料和法院表格,用于确立和修改子女和配偶的抚养费,并协助填写这些表格。

他们还根据法律协助准备抚养费时间表,并可以将个人转介给相关的当地机构和资源。在设有家庭法信息中心的地区,他们主要关注子女抚养费问题。

家庭法协调员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向父母提供有关在法院确立亲子关系以及确立、修改和执行子女抚养费和配偶抚养费的教育材料;分发必要的法院表格和自愿亲子关系声明;协助填写表格;根据法定指导方针准备抚养费时间表;以及向地方子女抚养费机构、家事法庭服务部门以及其他为父母和子女提供服务的社区机构和资源提供转介。在设有家庭法信息中心的县,家庭法协调员应就子女抚养费问题提供协助。

Section § 1000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高等法院为家庭法调解员分配额外职责。这些职责可以包括帮助解决子女和配偶抚养费问题、起草协议、准备法庭文件、维护记录,以及协助计算与抚养费相关的子女监护权。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律师代理,他们将获得优先处理。调解员还可以协助法院进行研究,并创建外展计划,帮助没有律师代理和低收入的个人获得家庭法院服务。这些计划可能提供有关快速子女抚养费命令以及其他法院资源(如受监督的探视)的信息。

(a)CA 家庭法 Code § 10005(a) 根据地方法规,高等法院可以指定家庭法调解员的额外职责,这些职责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10005(a)(1) 与诉讼当事人会面,调解子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和维持医疗保险等问题,但须遵守第100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由律师代理的案件应优先处理。
(2)CA 家庭法 Code § 10005(a)(2) 起草协议书,以包含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所有事项,其中可能包括第10003条中规定以外的事项。
(3)CA 家庭法 Code § 10005(a)(3) 如果当事人无法在家庭法调解员的协助下解决问题,则在开庭前或开庭时,应法院要求,家庭法调解员应审查文书、查阅文件、准备抚养费计算表,并向法官建议案件是否准备好进行。
(4)CA 家庭法 Code § 10005(a)(4) 协助书记员维护记录。
(5)CA 家庭法 Code § 10005(a)(5) 在双方当事人均未由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根据法院宣布的命令准备正式命令。
(6)CA 家庭法 Code § 10005(a)(6) 在诉讼程序中担任特别主事官并向法院提交调查结果,除非家庭法调解员在该案件中担任过调解员。
(7)CA 家庭法 Code § 10005(a)(7) 如果为此目的提供了资金,则提供第10004条中规定的关于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与子女抚养费计算相关的问题的服务。
(b)CA 家庭法 Code § 10005(b) 如果有人员和其他资源可用,并且(a)款所列职责已完成,则家庭法调解员的职责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10005(b)(1) 协助法院进行研究和任何其他能够使法院响应诉讼当事人需求的职责。
(2)CA 家庭法 Code § 10005(b)(2) 通过日间和夜间项目、视频录像以及其他创新方式,制定律师协会和社区外展计划,以协助未由律师代理和经济困难的诉讼当事人获得有意义的家庭法院服务。这些计划应特别包括有关未充分利用的立法的信息,例如快速子女抚养费命令(第9编第1部第5章(自第3620条起)),以及现有法院资助的项目,例如受监督的探视和为子女指定律师。

Section § 10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所有参与法庭案件的人,无论是否有律师,都能在法官面前获得听证机会。

Section § 10007

Explanation
法院必须提供家庭法辅导员来协助当事人,并且这项服务应当免费。

Section § 10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通常情况下,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第17400条从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获得服务的儿童。然而,在这些情况下,父母可以使用第10004条中提到的家庭法协调员提供的特定服务。如果监护父母希望获得第10005条规定的额外抚养服务,他们需要获得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书面许可。这项法律的目的不是改变该机构追索儿童抚养费的责任,也不是影响任何其他关于临时儿童抚养的相关法律。
(a)CA 家庭法 Code § 10008(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适用于由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第17400条提供或要求提供服务的儿童。
(b)CA 家庭法 Code § 10008(b) 在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第17400条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任何一方父母均可利用第10004条中规定的家庭法协调员的服务。为了让根据第17400条接受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服务的监护父母利用第10005条中与抚养相关的服务,该监护父母必须获得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书面授权。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目的并非限制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在追索儿童抚养费方面的职责,或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取代本法典中关于临时儿童抚养的其他规定。

Section § 10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为家事法协助员的职责制定基本标准,并创建任何必要的法庭表格或规则,以确保这些标准能够有效运作。

Section § 10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部长向联邦儿童抚养执行办公室请求许可,以使用《社会保障法》第四部分D项下的特定联邦资金,用于支持本分部中概述的与儿童抚养相关的服务。

Section § 10012

Explanation

如果强制调解案件中存在家庭暴力史或保护令,并且受影响方在伪证罪处罚下书面提出请求,家庭法协调员必须分别与各方会面。此外,调解前需要填写的任何表格必须告知当事人,如果他们指控家庭暴力或受到保护令的保护,他们可以要求与调解员分别会面。

(a)CA 家庭法 Code § 10012(a) 在根据第10005条(a)款第(1)项要求进行调解的程序中,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家庭暴力史,或根据第6218条界定的保护令正在生效,应在伪证罪处罚下书面声明指控家庭暴力的当事人或受该命令保护的当事人请求,家庭法协调员应分别在不同时间与当事人会面。
(b)CA 家庭法 Code § 10012(b) 家庭法协调员办公室要求当事人在调解开始前填写的任何受理表格,应声明如果当事人在伪证罪处罚下书面声明指控家庭暴力,或受保护令保护的当事人提出请求,调解员将分别在不同时间与当事人会面。

Section § 1001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家庭法调解员不允许在法律意义上代表任何人,这意味着他们不会充当你的律师。由于他们不是你的律师,你与他们的任何对话都不受律师-客户保密特权的保护。他们必须明确告知你不存在律师-客户关系,这意味着他们也可以在不产生任何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协助你案件中的另一方当事人。

家庭法调解员不得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因家庭法调解员向当事人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服务,当事人与家庭法调解员之间不会建立律师-客户关系。家庭法调解员应明确告知调解员、其工作人员与家庭法诉讼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律师-客户关系。该告知应包括以下建议:律师-客户关系的缺失意味着当事人与家庭法调解员之间的沟通不享有保密特权,且家庭法调解员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服务。

Section § 10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家庭法调解员的雇员或其直接监督的人员对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法院案件发表公开评论。它要求这些人获得一份特定的道德准则副本,并通过签署文件确认他们理解这些规则。

受家庭法调解员雇佣或直接监督的人员,不得就法院正在审理或即将审理的程序发表任何公开评论,但须遵守《司法道德准则》第三条(B)款第(9)项的规定。所有受家庭法调解员雇佣或直接监督的人员,均应获得一份《司法道德准则》第三条(B)款第(9)项的副本,并须签署一份确认书,表明其知晓该条款的规定。

Section § 10015

Explanation
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表格,告知人们家庭法协助员提供哪些服务。这些表格应明确指出,协助员与当事人之间没有律师-客户关系,协助员不对案件结果负责,他们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会代表当事人出庭,并且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获得协助员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