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10

Explanation

在加州,你可以基于两个主要原因结束婚姻或合法分居:如果存在不可调和的分歧,导致婚姻无法挽回;或者如果一方永久性地无法做出决定。

当事人婚姻解除或合法分居可基于以下任一理由,这些理由应一般性地提出:
(a)CA 家庭法 Code § 2310(a) 不可调和的分歧,已导致婚姻无法挽回地破裂。
(b)CA 家庭法 Code § 2310(b) 永久性法律上无能力作出决定。

Section § 2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无法调和的分歧”是指经法院认定婚姻不应继续的实质性原因,并且是离婚的理由。

无法调和的分歧是指经法院认定为不宜继续婚姻的实质性理由,且使得婚姻应予解除。

Section § 231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一方配偶因精神或身体状况而永久性地无法做出决定,婚姻可以终止。为此,必须有确凿的医疗或精神病学证据,证明该配偶在提出离婚请求时无法做出决定,并且此后也一直无法做出决定。

Section § 2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婚姻因一方配偶因精神状况无法作出法律决定而终止,这并不免除另一方配偶赡养他们的责任。法院可以命令提供经济赡养,或根据需要要求提供担保金以确保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