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可撤销的,如果婚姻缔结时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则可判决无效:
(a)CA 家庭法 Code § 2210(a) 提起诉讼或为其提起诉讼的一方未满18周岁,除非该方根据第302条或第303条规定缔结婚姻。
(b)CA 家庭法 Code § 2210(b) 任何一方的配偶尚在人世,且与该配偶的婚姻当时仍然有效,并且该配偶 (1) 在寻求判决无效的后续婚姻缔结前,连续五年缺席且提起诉讼的一方不知其尚在人世,或 (2) 在后续婚姻缔结时,提起诉讼的一方普遍认为或相信该配偶已死亡。
(c)CA 家庭法 Code § 2210(c) 任何一方精神失常,除非精神失常的一方在恢复理智后,自愿与对方以夫妻名义同居。
(d)CA 家庭法 Code § 2210(d) 任何一方的同意系通过欺诈取得,除非其同意系通过欺诈取得的一方在充分了解构成欺诈的事实后,自愿与对方以夫妻名义同居。
(e)CA 家庭法 Code § 2210(e) 任何一方的同意系通过胁迫取得,除非其同意系通过胁迫取得的一方在事后自愿与对方以夫妻名义同居。
(f)CA 家庭法 Code § 2210(f) 任何一方在婚姻缔结时身体上无法履行婚姻义务,且该无能力状态持续存在,并似乎无法治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