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00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为夫妻分居或离婚时处理财务事宜设定了重要规则。它强调保护共有财产和债务,直到所有财产公平分割,并确保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得到妥善处理。它还通过鼓励夫妻双方公开诚实地分享信息,支持减少离婚过程中的冲突和费用。双方必须在离婚程序的早期阶段充分披露其所有金融资产、债务、收入和支出,如果情况有任何变化,还需持续更新这些信息。这种透明度有助于双方了解全貌并做出明智的决定。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内容:
(a)CA 家庭法 Code § 2100(a) 加利福尼亚州的政策是 (1) 整理、保存和保护在分居之日存在的共有财产和准共有财产及债务,以避免共有财产在分配前被挥霍,(2) 确保公平和充足的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裁决,以及 (3)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规定,在婚姻解除或婚姻无效或当事人合法分居时,实现共有财产和准共有财产及债务的分割。
(b)CA 家庭法 Code § 2100(b) 健全的公共政策进一步支持通过促进充分披露和合作取证来减少婚姻解除的对抗性及其伴随的费用。
(c)CA 家庭法 Code § 2100(c) 为了促进这一公共政策,在婚姻解除或当事人合法分居诉讼的早期阶段,必须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一方或双方拥有或可能拥有权益的所有资产和债务,无论其被定性为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同时披露当事人的所有收入和支出。此外,各方有持续的义务,在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时,立即、充分、准确地更新和补充该披露,以便在当事人就任何这些问题达成解决方案协议时,或在这些问题开庭审理时,各方都能对相关基本事实有充分和完整的了解。

Section § 21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法律中使用的关键术语。“资产”是指任何类型的不动产或动产,无论有形还是无形,也包括潜在的未来资产。“缺席判决”不同于婚姻案件中的双方协议或和解。“收入和累积”指所有形式的收入,具体内容在另一节中详述。“开支”涵盖个人生活费用,但不包括业务费用。“收入和开支申报表”是法院批准使用的特定财务表格。最后,“负债”是指你所欠的任何债务或义务,包括可能的未来债务。

除非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适用以下定义:
(a)CA 家庭法 Code § 2101(a)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性质的不动产或动产,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也无论是当前存在的还是或有的。
(b)CA 家庭法 Code § 2101(b) “缺席判决”不包括约定判决或根据婚姻和解协议作出的任何判决。
(c)CA 家庭法 Code § 2101(c) “收入和累积”包括根据第4058条规定,来自任何来源的收入。
(d)CA 家庭法 Code § 2101(d) “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个人生活开支,但不包括与业务相关的开支。
(e)CA 家庭法 Code § 2101(e) “收入和开支申报表”包括经司法委员会批准使用的收入和开支申报表,以及经司法委员会批准替代收入和开支申报表使用的任何其他财务报表,前提是该财务报表符合所有其他适用标准。
 (f) “负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债务或义务,无论当前存在的还是或有的。

Section § 2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双方从分居之日起至共同资产和负债分配完毕为止的责任。每个人都必须诚实、彻底地披露其财务状况,包括资产和债务的变化,以及任何新出现的收入或投资机会。双方必须及时披露这些机会,以便另一方决定是否参与。这项规定一直有效,直到资产或负债分配完毕,或关于抚养费和专业费用的争议得到解决。这些义务源于第721条,该条强调在分居后管理共同财务和机会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a)CA 家庭法 Code § 2102(a) 从分居之日起至相关共同财产或准共同财产或债务分配之日,每一方均须遵守第721条规定的标准,就影响另一方资产和负债的所有活动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活动:
(1)CA 家庭法 Code § 2102(a)(1) 准确和完整地披露该方拥有或可能拥有权益或承担义务的所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所有当前收入、累积和支出,包括在发生重大变化时立即、全面和准确地更新或补充。
(2)CA 家庭法 Code § 2102(a)(2) 准确和完整地书面披露在分居之日后出现,但源于配偶任何一方从结婚之日起至分居之日(含当日)的任何投资、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的重大商业活动或其他创收机会的任何投资机会、商业机会或其他创收机会。书面披露应及时进行,以便另一方配偶能够就其是否希望参与该投资机会、业务或其他潜在创收机会做出知情决定,并以便法院解决关于另一方配偶参与该机会权利的任何争议。如果未披露投资机会,由该机会产生的任何收益的分割应遵守第2556条规定的标准。
(3)CA 家庭法 Code § 2102(a)(3) 经营或管理共同财产可能拥有权益的企业或企业中的权益。
(b)CA 家庭法 Code § 2102(b) 从就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处置达成有效、可执行且具有约束力的决议之日起,直至该资产或负债实际分配完毕,每一方均须遵守第721条规定的标准,就影响另一方资产或负债的所有活动而言。一旦特定资产或负债已分配,第721条规定的义务和标准即终止适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c)CA 家庭法 Code § 2102(c) 从分居之日起至所有与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以及专业费用相关的问题达成有效、可执行且具有约束力的决议之日,每一方均须遵守第721条规定的标准,就所有与抚养费和费用相关的问题而言,包括立即、全面和准确地披露与该方收入或支出相关的所有重要事实和信息。

Section § 2103

Explanation

在加州的离婚或法定分居案件中,除非双方同意跳过或情况特殊无需提供,否则双方都必须向对方提供一份完整的资产和负债清单。这包括一份初步清单和一份最终清单,并且这些清单必须正式提交给法院。

为完整准确地披露一方或双方可能拥有权益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婚姻解除或当事人法定分居程序中的每一方当事人,应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根据第 (2104) 条的初步披露声明,除非根据第 (2107) 条的规定豁免送达初步披露声明,或根据第 (2110) 条的规定无需送达;并应送达根据第 (2105) 条的最终披露声明,除非根据第 (2105)、(2107) 或 (2110) 条的规定豁免送达最终披露声明;并应向法院提交每份声明的送达证明。

Section § 2104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在离婚或法定分居期间,双方当事人必须使用一份“初步披露声明”相互分享财务信息,该声明必须宣誓签署。该文件应包括所有近期纳税申报表以及资产和债务的详细清单,以及所有权和责任百分比,即使这些资产或债务是共同的、独立的或部分共同的。这些披露文件不提交给法院,但必须提交已分享的证明。法律还要求分享收入和支出声明,除非已交换且当前有效,并且规定了送达这些文件的具体时间表,该时间表可通过双方协议或法院命令延长。

(a)CA 家庭法 Code § 2104(a) 除非根据第2107条规定,因正当理由经法院命令,或根据第2110条规定无需送达初步披露声明时,在(f)款规定的期限内,每一方当事人应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一份初步披露声明,该声明须采用司法委员会规定的表格,并经宣誓作伪证罪处罚签署。在初步披露声明中作伪证的行为,除法律对作伪证行为规定的任何及所有其他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第10章(自第2120条起)构成撤销判决或其任何部分的理由。初步披露声明应包括声明人在当事人送达声明之日前两年内提交的所有纳税申报表。
(b)CA 家庭法 Code § 2104(b) 初步披露声明不得向法院提交,除非有法院命令。但是,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初步披露声明的送达证明。
(c)CA 家庭法 Code § 2104(c) 初步披露声明应充分详细地列明以下所有事项,以便具有合理和普通智力的人能够确定:
(1)CA 家庭法 Code § 2104(c)(1) 声明人拥有或可能拥有权益的所有资产的身份,以及声明人是或可能承担责任的所有负债,无论该资产或负债被定性为共同财产、准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2)CA 家庭法 Code § 2104(c)(2) 当财产并非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单独拥有时,声明人在每项资产中的所有权百分比以及在每项负债中的责任百分比。初步声明还可以列明声明人对每项资产或负债的定性。
(d)CA 家庭法 Code § 2104(d) 声明人无需法院许可即可修改初步披露声明。修改声明的送达证明应向法院提交。
(e)CA 家庭法 Code § 2104(e) 随同初步披露声明,每一方当事人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份完整的收入和支出声明,除非已提供且当前有效。
(f)CA 家庭法 Code § 2104(f) 申请人应随同离婚或法定分居申请书一并送达初步披露声明,或在提交申请书后60天内送达。当申请人根据法院命令通过公告或张贴方式送达传票和申请书,且被申请人在缺席判决作出前提交答复时,申请人应在答复提交后30天内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初步披露声明。被申请人应随同对申请书的答复一并送达初步披露声明,或在提交答复后60天内送达。本款规定的期限可经当事人书面协议或法院命令延长。

Section § 210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您正在解决离婚中的财产或财务抚养问题,通常每位配偶都必须在达成和解协议之前或至少在庭审前45天,交换一份最终财务披露声明和一份当前收入和支出声明。这份披露必须真实,因为在伪证罪处罚下撒谎可能导致法院推翻部分和解协议。披露内容应包括关于双方拥有的所有资产和债务以及各自收入和支出的所有相关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双方已经分享了所有财务细节,他们可以同意放弃这项要求,但这份弃权书需要书面形式并在法庭上签署。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离婚协议。

(a)CA 家庭法 Code § 2105(a) 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发出命令,否则在当事人就除诉讼期间的抚养费以外的财产或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之前或之时,或者如果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不迟于首次指定审判日期前45天,各方当事人或其在本案中的律师,应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一份最终披露声明和一份当前收入和支出声明,该声明须在伪证罪处罚下根据司法委员会规定的表格签署,除非双方相互放弃最终披露声明。当事人对最终披露声明作出伪证,除法律规定的所有其他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第10章(自第2120条起)的规定,作为撤销判决或其任何部分或多部分的理由。
(b)CA 家庭法 Code § 2105(b) 最终披露声明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家庭法 Code § 2105(b)(1) 关于所有资产和负债性质认定的所有重大事实和信息。
(2)CA 家庭法 Code § 2105(b)(2) 关于所有被主张为共有财产或被主张共有财产拥有权益的资产估价的所有重大事实和信息。
(3)CA 家庭法 Code § 2105(b)(3) 关于所有被主张为共有债务或被主张共有财产负有责任的债务金额的所有重大事实和信息。
(4)CA 家庭法 Code § 2105(b)(4) 关于各方当事人在收入和支出声明中列出的收入、累积和支出的所有重大事实和信息。
(c)CA 家庭法 Code § 2105(c) 在作出因未遵守本条规定而撤销判决的命令时,法院可将撤销范围限制在因未披露而受到实质性影响的判决部分。
(d)CA 家庭法 Code § 2105(d) 当事人可通过在公开法庭上签署或通过单独约定签署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弃权书,约定相互放弃(a)款中关于最终披露声明的要求。该弃权书应包括以下所有陈述:
(1)CA 家庭法 Code § 2105(d)(1) 双方当事人均已遵守第2104条规定,且初步披露声明已完成并交换。
(2)CA 家庭法 Code § 2105(d)(2) 双方当事人均已完成并交换一份当前收入和支出声明,其中包含关于该方当事人收入、累积和支出的所有重大事实和信息。
(3)CA 家庭法 Code § 2105(d)(3) 双方当事人均已完全遵守第2102条规定,并已充分补充初步披露声明,包括披露关于所有资产和负债性质认定、所有被主张为共有财产或被主张共有财产拥有权益的资产估价,以及所有被主张为共有债务或被主张共有财产负有责任的债务金额的所有重大事实和信息。
(4)CA 家庭法 Code § 2105(d)(4) 该弃权书是经各方当事人知情、明智且自愿订立的。
(5)CA 家庭法 Code § 2105(d)(5) 各方当事人均理解,此弃权书不限制当事人的法定披露义务,而是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这些义务已履行。各方当事人进一步理解,不遵守这些义务将导致法院撤销判决。

Section § 2106

Explanation

在法院就离婚中的财产分割作出决定之前,双方当事人必须提供并交换重要的财务信息。这包括一份最终披露声明和一份当前收入与支出声明。除非有其他具体规定允许的正当理由,否则各方当事人必须宣誓确认他们已将这些文件分享给另一方当事人。

除第2105条 (d) 款、第2110条另有规定,或除第2107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外,未经各方当事人或其在本案中的律师签署并送达最终披露声明和当前收入与支出声明的副本,不得就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作出判决。各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应签署并向法院提交一份经伪证处罚签署的声明,说明最终披露声明和当前收入与支出声明已送达另一方当事人,或最终披露声明的送达已根据第2105条 (d) 款或第 2110条的规定予以豁免。

Section § 210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未能分享必要的财务信息(即披露声明)会发生什么。如果一方不遵守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详细披露。如果仍不遵守,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强制答复、阻止不遵守方提供证据,或允许遵守方放弃接收披露的权利。如果这种不遵守行为持续存在,法院可以处以罚款。如果未遵守披露规则,法院还可以撤销判决,除非存在欺诈或伪证等特定例外情况。如果判决被重新审议,当事人可能会被要求分享他们的财务披露,但除非另有命令,这些披露不应提交给法院。

(a)CA 家庭法 Code § 2107(a) 如果一方未能根据第2104条向另一方送达初步披露声明,除非该方根据第2110条无需送达初步披露声明,或未能根据第2105条送达最终披露声明,或未能充分详细地提供各自声明中要求的信息,并且如果另一方已向未遵守方送达了各自的披露声明,则遵守方可以在合理时间内,请求准备适当的披露声明或提供进一步的详细信息。
(b)CA 家庭法 Code § 2107(b) 如果未遵守方未能遵守根据 (a) 款提出的请求,则遵守方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CA 家庭法 Code § 2107(b)(1) 提交强制进一步答复的动议。
(2)CA 家庭法 Code § 2107(b)(2) 提交动议,请求发布命令,阻止未遵守方就披露声明中应涵盖的问题提供证据。
(3)CA 家庭法 Code § 2107(b)(3) 提交动议,说明充分理由,请求法院准许遵守方自愿放弃接收未遵守方根据第2104条提交的初步披露声明或根据第2105条提交的最终披露声明。该自愿放弃不影响 (d) 款中列举的权利。
(c)CA 家庭法 Code § 2107(c) 如果一方未能遵守本章的任何规定,法院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应向未遵守方处以金钱制裁。制裁金额应足以阻止重复该行为或类似行为,并应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已发生的费用,或两者兼有,除非法院认定未遵守方有充分理由,或认定其他情况使得施加制裁不公正。
(d)CA 家庭法 Code § 2107(d) 除本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法院在当事人未能遵守本章所有披露要求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法院应撤销该判决。未能遵守披露要求不构成无害错误。如果法院根据 (b) 款第 (3) 项准许遵守方自愿放弃接收未遵守方的初步披露声明,则法院应仅应遵守方的请求撤销判决,除非撤销判决的动议基于以下情况之一:
(1)CA 家庭法 Code § 2107(d)(1) 实际欺诈,如果受欺诈方被蒙蔽,或以其他方式被欺诈性地阻止充分参与诉讼程序。
(2)CA 家庭法 Code § 2107(d)(2) 伪证罪,如《刑法典》第118条所定义,发生在初步或最终披露声明中、最终披露声明的放弃中,或当前的收入和支出报表中。
(e)CA 家庭法 Code § 2107(e) 在撤销判决的动议提出后,法院可以命令当事人提供他们之间已交换的初步和最终披露声明。除非法院另有命令,披露声明不应提交给法院,而应返还给当事人。

Section § 2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法律程序中,如果存在充分理由以减少资金损失的风险,可以出售共有资产,但前提是提出出售请求的一方已按要求提供了必要的财务信息。
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的任何时候,法院有权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且有充分理由,命令清算共有财产或准共有财产,以避免不合理的市场或投资风险,但须考虑到共有财产的相对性质、范围和程度。但是,除非动议方已依照本章规定送达适当的披露声明,否则法院不得批准该申请。

Section § 2109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办理简易婚姻解除,你不需要提交最终披露声明,但你仍然需要提交一份初始或初步的声明。

Section § 2110

Explanation
如果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获得了缺席判决(即对方没有回应),那么提起诉讼的一方在案件结束时不需要分享或接收详细的财务披露。但是,他们仍然需要提供一份初步的财务披露,除非文件是以特殊方式送达的,例如因为找不到对方且对方没有回应而公开张贴。

Section § 2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尽管某些信息必须披露,但这并不会取消对律师工作成果的特殊保护,也不会阻止法院发布命令以保守信息隐私。

Section § 2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制定和更新表格,以确保本章的目标得以实现。

Section § 2113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是关于某些法律程序何时开始受特定指导方针约束的。它指出,在199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法律行动都必须遵循这些指导方针。

本章适用于在199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