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递申请书后,或在诉讼进行期间的任何时候,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健康、人寿或残疾保险承运人或计划发送,或法院可以命令发送以下大致形式的通知:
“兹特此通知,根据正在进行的诉讼,关于____的婚姻案,案件编号____,在加利福尼亚州____县高等法院备案,您向本诉讼一方当事人签发的健康、人寿或残疾保险保单(保单号____)的所有权或根据该保单应支付的利益是本诉讼的争议焦点或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兹特此指示,除非保单条款或法律其他规定另有要求,或直至收到法院命令、判决或当事人之间提供其他指示的协议,您应维持保单项下指定受益人或受保受抚养人的身份。
兹特此进一步指示,在保单项下保险范围取消、失效或变更,或指定受益人变更时,您应向指定受益人、受保受抚养人或其他指定人员发送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