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法院在处理离婚、法定分居或婚姻无效案件时可以裁决的事项。法院可以就婚姻的最终状态、子女监护权、子女抚养费、配偶扶养费、夫妻财产分割以及由谁支付法律费用等作出决定。

在解除婚姻、宣告婚姻无效或当事人法定分居的诉讼中,法院有权调查并作出关于以下事项的适当判决和命令:
(a)CA 家庭法 Code § 2010(a) 婚姻状况,包括根据第308条(c)款的任何婚姻。
(b)CA 家庭法 Code § 2010(b) 婚姻中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c)CA 家庭法 Code § 2010(c) 可被命令支付抚养费的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在提交初始申请或最终解除婚姻判决后出生的子女。
(d)CA 家庭法 Code § 2010(d) 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扶养费。
(e)CA 家庭法 Code § 2010(e) 当事人财产权利的解决。
(f)CA 家庭法 Code § 2010(f) 律师费和诉讼费的裁定。

Section § 201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配偶一方因无法亲自找到而通过特定的法律方式(根据第415.50条)被送达传票,加州法院仍然可以处理该配偶在本州境内的财产。这包括婚姻期间双方共同获得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即使是在州外获得但被视为此类财产的(准共有财产),就像该配偶在加州境内被亲自送达一样。

Section § 2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有人质疑法院的管辖权(通过提交某种类型的动议),他们仍然可以出庭反对临时命令,而这不构成对案件的全面参与。该质疑从动议被通知和提交之时起被视为有效,直到某个期限届满,或者该质疑得到解决。

Section § 2013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家庭法案件的当事人使用协作式法律程序来解决他们的问题,而无需诉诸法庭。协作式法律程序要求双方当事人以及他们聘请的任何专业人士书面同意,尽最大努力友好地解决他们的争议。其核心在于真诚合作,以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