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宣告婚姻无效或当事人法定分居的诉讼中,法院有权调查并作出关于以下事项的适当判决和命令:
(a)CA 家庭法 Code § 2010(a) 婚姻状况,包括根据第308条(c)款的任何婚姻。
(b)CA 家庭法 Code § 2010(b) 婚姻中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c)CA 家庭法 Code § 2010(c) 可被命令支付抚养费的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在提交初始申请或最终解除婚姻判决后出生的子女。
(d)CA 家庭法 Code § 2010(d) 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扶养费。
(e)CA 家庭法 Code § 2010(e) 当事人财产权利的解决。
(f)CA 家庭法 Code § 2010(f) 律师费和诉讼费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