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80

Explanation
在离婚或婚姻无效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将其姓名改回出生姓名或曾用名,即使他们最初的申请文件中没有提出此请求。此规定不适用于法定分居案件。

Section § 208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改回你的原名或出生名,不能仅仅因为你有一个姓氏不同的未成年子女而被拒绝。唯一可能拒绝你改名的理由是涉及欺诈。

Section § 2082

Explanation
本条明确指出,人们仍然拥有传统权利,即普通法权利,无需通过法院系统即可更改自己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