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判决救济
Section § 2120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在离婚时公平分割财产和支付抚养费的重点。它强调双方充分披露财务信息以确保公平的重要性。有时,一方可能隐藏资产或行为不当,导致不公平的结果。该法律旨在平衡离婚判决的终局性与纠正此类不公平。关于判决何时可以被推翻,一直存在困惑,导致法院判决不一致。
Section § 2121
这项法律允许配偶在离婚、婚姻无效或法定分居后,即使通常的六个月期限已经过去,也可以请求法院更改或推翻关于抚养费或财产分割的裁决。然而,法院要这样做,必须认定新信息会显著改变了最初的裁决,并且请求更改的配偶将从中受益。
Section § 2122
本节规定了提出撤销判决动议的具体理由和截止日期。如果存在实际欺诈,你从发现之日起有一年时间。如果是因为伪证,你也有从发现之日起一年时间。与压力或胁迫相关的问题,你从判决作出之日起有两年时间。如果某人的精神状况受到质疑,也有两年的窗口期。对于错误,你从判决之日起有一年时间。最后,如果有人没有分享他们本应分享的重要信息,你同样从你意识到之日起有一年时间。
Section § 2123
这项法律意味着,法院的裁决,例如离婚案件中的判决,不能仅仅因为现在看起来不公平,或者后来的情况导致资产分割或抚养费变得不公平或不足而被撤销。
Section § 2125
Section § 2126
Section § 2128
本法律条款阐明,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改变或限制某些现有权利和法律程序。它规定,当事人仍可根据另一法律(第2556条)的规定寻求救济。如果合同尚未纳入法院判决,它不改变现有的合同规则。家庭法庭仍可公平行事(作为衡平法院)。抚养令的执行或修改保持不变。此外,它不影响那些善意有偿合法购买或租赁财产的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