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司法委员会必须为受监督探视服务提供者制定标准,这些提供者包括监督探视的个人和中心。这些标准应考虑到提供者的多样性,并侧重于提供者的资质、安全措施、利益冲突管理、保密性、服务开始和结束的程序、紧急情况以及家庭暴力或虐待等特殊情况。它还要求与各种团体协商以制定这些标准。法律优先考虑儿童和成人的安全,并在安全得到保障后,优先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此外,法院场所可用于受监督探视,由指定的雇员或承包商提供这些服务。

司法委员会应依照本节规定的指导方针,制定受监督探视服务提供者的标准。为制定这些标准之目的,“提供者”一词应包括任何担任探视监督员的个人,以及受监督探视中心,包括设在高等法院场所的中心。标准中应作出规定,以适应受监督探视服务提供者的多样性。
(a)CA 家庭法 Code § 3200(a) 在制定标准时,司法委员会应考虑以下所有问题:
(1)CA 家庭法 Code § 3200(a)(1) 提供者的资质、经验和教育。
(2)CA 家庭法 Code § 3200(a)(2) 安全和安保程序,包括每名监督员负责的儿童比例。
(3)CA 家庭法 Code § 3200(a)(3) 任何利益冲突。
(4)CA 家庭法 Code § 3200(a)(4) 记录的保存和披露,包括保密政策。
(5)CA 家庭法 Code § 3200(a)(5) 受监督探视服务的筛选、条款和条件界定以及终止程序。
(6)CA 家庭法 Code § 3200(a)(6) 紧急或情有可原情况下的程序。
(7)CA 家庭法 Code § 3200(a)(7) 针对涉及家庭暴力、虐待儿童、药物滥用指控或特殊情况的案件的指导和指南。
(8)CA 家庭法 Code § 3200(a)(8) 监督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b)CA 家庭法 Code § 3200(b) 司法委员会应咨询探视中心、母亲团体、父亲团体、法官、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儿童权益倡导团体、家庭暴力预防团体、家庭法院服务机构以及其认为与这些标准相关的其他必要团体。
(c)CA 家庭法 Code § 3200(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儿童、成人和探视监督员的安全是提供探视服务的前提条件。一旦安全得到保障,儿童的最佳利益在所有阶段,尤其是在决定提供监督的方式时,都是首要考虑因素。
(d)CA 家庭法 Code § 3200(d) 高等法院场所可作为受监督探视和交接场所。高等法院可指定雇员和承包商提供受监督探视和交接服务或协助提供这些服务。

Section § 32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受监督探视服务提供者的标准和要求,并区分了专业和非专业提供者。专业提供者有偿服务,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年满21岁、没有严重犯罪记录,并完成24小时的培训。非专业和专业提供者都不得有与虐待儿童或人身犯罪相关的定罪记录,并必须遵守法院关于探视的命令。法律强调在选择提供者时要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重,如果安全受到威胁,探视可能会被中断或终止。专业提供者还必须详细记录每次探视,并报告任何可疑的虐待儿童行为。要求包括特定培训、犯罪背景调查,以及注册为TrustLine提供者。书面合同和文件至关重要,提供者有责任在探视期间维护安全。

(a)CA 家庭法 Code § 3200.5(a) 司法委员会根据第3200条通过的任何受监督探视服务提供者标准,应符合本节规定。第3200条所述的提供者应为专业提供者或非专业提供者。
(b)CA 家庭法 Code § 3200.5(b) 在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儿童或忽视儿童(定义见《刑法典》第11165.6条),且法院认定有必要进行监督的任何案件中,法院应根据儿童的最佳利益,考虑使用专业提供者还是非专业提供者。
(c)CA 家庭法 Code § 3200.5(c)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家庭法 Code § 3200.5(c)(1) “非专业提供者”指任何不收取受监督探视服务报酬的人。
(2)CA 家庭法 Code § 3200.5(c)(2) “专业提供者”指任何收取受监督探视服务报酬的人,或独立运营或通过受监督探视中心或机构运营的独立承包商、雇员、实习生或志愿者。
(d)CA 家庭法 Code § 3200.5(d)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非专业提供者应:
(1)CA 家庭法 Code § 3200.5(d)(1) 没有猥亵儿童、虐待儿童或其他针对人身犯罪的定罪记录。
(2)CA 家庭法 Code § 3200.5(d)(2) 如果运送儿童,应提供汽车保险证明。
(3)CA 家庭法 Code § 3200.5(d)(3) 目前或过去没有法院命令规定该提供者是被监督人。
(4)CA 家庭法 Code § 3200.5(d)(4) 同意遵守并执行关于受监督探视的法院命令。
(e)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 专业提供者应:
(1)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1) 年满21岁。
(2)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2) 在过去五年内没有酒驾(DUI)定罪记录。
(3)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3) 在过去十年内未曾处于缓刑或假释期。
(4)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4) 没有猥亵儿童、虐待儿童或其他针对人身犯罪的定罪记录。
(5)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5) 如果运送儿童,应提供汽车保险证明。
(6)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6) 在过去十年内没有民事、刑事或少年法庭的限制令。
(7)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7) 目前或过去没有法院命令规定该提供者是被监督人。
(8)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8) 能够说被监督方和儿童的语言,或者提供者必须提供一名年满18岁且能够做到这一点的中立口译员。
(9)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9) 同意遵守并执行关于受监督探视的法院命令。
(10)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10)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10)(A) 在提供探视服务之前完成24小时的培训,包括至少12小时的课堂教学,内容涵盖以下主题:
(i)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10)(A)(i) 专业提供者的角色。
(ii)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10)(A)(ii) 虐待儿童报告法律。
(iii)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10)(A)(iii) 记录保存程序。
(iv)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10)(A)(iv) 探视的筛选、监督和终止。
(v)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10)(A)(v) 儿童的发展需求。
(vi)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10)(A)(vi) 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vii)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10)(A)(vii) 文化敏感性。
(viii)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10)(A)(viii) 利益冲突,包括接受礼物。
(ix)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10)(A)(ix) 保密性。
(x)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10)(A)(x) 与药物滥用、虐待儿童、性虐待和家庭暴力相关的问题。
(xi)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10)(A)(xi)  家庭法和少年法基本知识。
(B)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10)(A)(B) 根据(A)项要求进行的24小时培训中,至少三小时应关于探视的筛选、监督和终止,三小时应关于儿童的发展需求,三小时应关于与药物滥用、虐待儿童、性虐待和家庭暴力相关的问题,一小时应关于家庭法基本知识。
(C)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10)(A)(C) 尽管有(A)项中关于课堂教学的要求,但自2021年1月1日起,专业提供者应通过完成州社会服务部提供的强制报告人在线培训课程,来完成(A)项第(ii)款所要求的关于虐待儿童报告法律的培训。此在线培训要求并非旨在增加本款所要求的总培训小时数。
(11)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11) 在提供探视服务之前,自费或由受监督探视中心或机构承担费用,完成Live Scan犯罪背景调查。
(12)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12) 签署司法委员会受监督探视提供者声明表格,确认该人符合提供者的培训和资格要求。专业提供者每次向法院提交报告时,应签署一份单独的、更新的表格。
(13)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13)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13)(A) 自2021年1月1日起,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3.35章(自第1596.60条起)的规定,注册为信赖热线服务提供者。
(B)CA 家庭法 Code § 3200.5(e)(13)(A)(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96.605条或第1596.607条被州社会服务部拒绝信赖热线注册,或者如果州社会服务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96.608条撤销某人的信赖热线注册,该人将不具备担任专业服务提供者的资格。
(f)CA 家庭法 Code § 3200.5(f) 儿童与专业服务提供者的比例应取决于:
(1)CA 家庭法 Code § 3200.5(f)(1) 每个案件中存在的风险因素程度。
(2)CA 家庭法 Code § 3200.5(f)(2) 每个案件中所需的监督性质。
(3)CA 家庭法 Code § 3200.5(f)(3) 探视期间需要监督的儿童数量和年龄。
(4)CA 家庭法 Code § 3200.5(f)(4) 探视期间探望儿童的人数。
(5)CA 家庭法 Code § 3200.5(f)(5) 探视的持续时间和地点。
(6)CA 家庭法 Code § 3200.5(f)(6) 服务提供者的经验。
(g)CA 家庭法 Code § 3200.5(g) 受监督探视的专业服务提供者应:
(1)CA 家庭法 Code § 3200.5(g)(1) 在受监督探视开始前告知当事人不存在保密特权。
(2)CA 家庭法 Code § 3200.5(g)(2) 依法向适当机构报告涉嫌虐待儿童行为,并告知当事人服务提供者有义务进行此类报告。
(3)CA 家庭法 Code § 3200.5(g)(3) 根据(h)款暂停或终止探视。
(h)CA 家庭法 Code § 3200.5(h) 专业服务提供者应:
(1)CA 家庭法 Code § 3200.5(h)(1) 在受监督探视开始前准备一份由当事人签署的书面合同。合同应告知各方受监督探视的条款和条件。
(2)CA 家庭法 Code § 3200.5(h)(2) 审查与受监督探视相关的监护和探视令。
(3)CA 家庭法 Code § 3200.5(h)(3) 为每个案件保留记录,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家庭法 Code § 3200.5(h)(3)(A) 每次接触和探视的书面记录。
(B)CA 家庭法 Code § 3200.5(h)(3)(B) 谁参加了探视。
(C)CA 家庭法 Code § 3200.5(h)(3)(C) 任何未能遵守探视条款和条件的情况。
(D)CA 家庭法 Code § 3200.5(h)(3)(D) 依法要求的任何虐待事件。
(i)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200.5(i)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200.5(i)(1) 每个服务提供者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为儿童和非监护方提供安全的探视。
(2)CA 家庭法 Code § 3200.5(i)(2) 如果服务提供者认定探视规则已被违反,儿童已极度痛苦,或儿童或服务提供者的安全面临风险,探视可暂时中断、改期或终止。
(3)CA 家庭法 Code § 3200.5(i)(3) 所有探视的中断或终止均应记录在案件档案中。
(4)CA 家庭法 Code § 3200.5(i)(4) 所有服务提供者应告知双方探视中断或终止的原因。
(j)CA 家庭法 Code § 3200.5(j) 专业服务提供者应书面说明暂停或终止受监督探视的原因,并将书面说明提供给双方当事人、其律师、儿童的律师和法院。

Section § 3201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命令了受监督的探视,那么这项探视必须遵循一套特定的指导方针,即标准5.20。这套方针是由一个法官团体推荐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探视过程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Section § 3201.5

Explanation
各县高等法院的家庭法庭部门负责管理旨在帮助父母应对家庭变故(如离婚或分居)的计划。这些计划旨在教导父母如何保护他们的孩子,提高育儿技能,了解父母冲突对孩子的影响,制定并遵守育儿协议,以及遵守监护和探视令。

Section § 3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受监督探视和交换项目的要求。这些项目需要遵循特定的标准,即“统一执业标准”。如果法院与某人签订合同提供这些服务,他们必须符合某些条件。对于受监督探视,提供者可以是遵循标准的当地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对于团体咨询,提供者必须是持证心理健康专业人士或在其监督下的实习生。对于教育服务,提供者需要拥有相关领域的学位和专门培训,或者是在此类专业人士监督下的实习生。

(a)CA 家庭法 Code § 3202(a) 所有根据本章获得资助的受监督探视和交换项目,均应遵守经修订的《司法行政标准》第5.20条中规定的《受监督探视服务提供者统一执业标准》的所有要求。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可以与符合条件的受监督探视和交换服务、教育和团体咨询提供者签订合同,以根据本章提供服务。
(b)CA 家庭法 Code § 3202(b) 在本节中,“符合条件的提供者”指:
(1)CA 家庭法 Code § 3202(b)(1) 对于受监督探视和交换服务的提供者,指满足《受监督探视服务提供者统一执业标准》的地方公共机构或非营利实体。
(2)CA 家庭法 Code § 3202(b)(2) 对于团体咨询的提供者,指在本州获得执业心理治疗许可的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执业精神科医生、执业心理学家、执业临床社会工作者、执业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或执业专业临床咨询师;或在获得执业心理治疗许可的专业人士直接监督下工作的心理健康实习生。
(3)CA 家庭法 Code § 3202(b)(3) 对于教育的提供者,指拥有人类行为、儿童发展、心理学、咨询、家庭生活教育或相关领域学士或硕士学位,并接受过与儿童和家庭发展、药物滥用、虐待儿童、家庭暴力、有效育儿以及离婚和父母间冲突对儿童影响相关问题的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士;或在该专业人士监督下工作的实习生。

Section § 3203

Explanation
如果有联邦资金可用,加州各县的家事法庭可以设立项目,用于受监督的探视和交接,以及为经历家庭困难时期的家庭提供教育和咨询。这些项目旨在帮助父母和子女,无论父母是否已婚或分居。

Section § 32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司法委员会每年必须申请联邦拨款,以支持子女监护和探视项目。这些资金旨在资助受监督的探视服务、关于在家庭分离期间保护儿童的教育以及团体咨询等项目。资金的授予基于特定的标准,例如服务的覆盖范围和成本效益。特别关注与现有法院项目相结合的提案。此外,法院需要根据参与者的支付能力设定费用。每两年需要提交一份报告,评估这些项目在促进健康的亲子关系同时确保儿童安全方面的有效性。

(a)CA 家庭法 Code § 3204(a) 司法委员会应根据《1996年联邦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复苏法案》(PRWORA)第669B条,每年向联邦儿童与家庭管理局提交申请,以获得资助本章规定的子女监护和探视项目的拨款。
司法委员会应负责管理这些拨款资金。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204(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204(b)(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自2000年10月1日起,(a)款所述的拨款资金应用于资助以下三类项目:受监督的探视和交接服务、关于在家庭破裂期间保护儿童的教育,以及针对父母和子女的团体咨询,如本章所规定。合同应遵循标准的提案请求程序,其中可包括多年期资助。提案请求应符合所有州和联邦关于获得探视和接触拨款资金的要求。
(2)CA 家庭法 Code § 3204(b)(2) 拨款资金的授予旨在批准尽可能多的提案请求,同时确保每个获批提案都能提供有益服务并满足本章规定的项目总体目标。司法委员会应确定最终的拨款数量和金额。提案请求应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估:
(A)CA 家庭法 Code § 3204(b)(2)(A) 向广泛的当事人群体提供服务的可用性。
(B)CA 家庭法 Code § 3204(b)(2)(B) 扩展现有服务的能力。
(C)CA 家庭法 Code § 3204(b)(2)(C) 与其他社区服务的协调。
(D)CA 家庭法 Code § 3204(b)(2)(D) 服务提供时间。
(E)CA 家庭法 Code § 3204(b)(2)(E) 参与的县或地区数量。
(F)CA 家庭法 Code § 3204(b)(2)(F) 总体成本效益。
(G)CA 家庭法 Code § 3204(b)(2)(G) 项目旨在促进和鼓励非监护父母与其子女之间健康的亲子关系,同时确保儿童的健康、安全和福祉。
(3)CA 家庭法 Code § 3204(b)(3) 对于将受监督的探视和交接服务、教育和团体咨询与现有法院项目和服务相结合的提案,应给予拨款资金的特别考虑。
(c)CA 家庭法 Code § 3204(c) 各县高等法院的家庭法庭部门应批准基于所有当事人(包括低收入家庭)支付能力的浮动收费标准,适用于参与本章规定的受监督的探视和交接、教育以及团体咨询项目。
(d)CA 家庭法 Code § 3204(d) 司法委员会应在2002年3月1日以及此后每个偶数年的3月1日,向立法机关报告根据本章资助的项目,以及这些项目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促进和鼓励非监护父母或共同监护父母与其子女之间健康的亲子关系,同时确保儿童的健康、安全和福祉的目标,以及本章所述的其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