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3190(a) 如果法院认定以下两点,则法院可要求卷入监护权或探视权纠纷的父母或任何其他方以及未成年子女,参加由持证心理健康专业人士提供的门诊咨询,或通过提供适当咨询的其他社区项目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健康或药物滥用服务),为期不超过一年,前提是所选项目在指定期间内提供咨询服务:
(1)CA 家庭法 Code § 3190(a)(1) 父母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父母与寻求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其他方之间,或寻求监护权或探视权的一方与子女之间的纠纷,对子女的最佳利益构成实质性危险。
(2)CA 家庭法 Code § 3190(a)(2) 咨询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b)CA 家庭法 Code § 3190(b) 在确定(a)款第(1)项所述的纠纷是否对子女的最佳利益构成实质性危险时,除了法院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外,法院应考虑过去五年内父母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父母与寻求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其他方之间,或寻求监护权或探视权的一方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第6211条所定义的任何家庭暴力史。
(c)CA 家庭法 Code § 3190(c) 受第3192条约束,如果法院认定咨询令产生的经济负担不会危及当事人的其他经济义务,则法院应确定费用,并命令各方按法院认为合理的比例承担全部服务费用。
(d)CA 家庭法 Code § 3190(d) 法院在其裁定中,应阐明其认定以下两点的原因:
(1)CA 家庭法 Code § 3190(d)(1) 纠纷对子女的最佳利益构成实质性危险,且咨询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2)CA 家庭法 Code § 3190(d)(2) 法院咨询令产生的经济负担不会危及当事人的其他经济义务。
(e)CA 家庭法 Code § 3190(e) 法院不得命令当事人在咨询完成后返回法庭。任何一方均可在咨询完成后提交新的传唤令或动议,法院可再次命令进行符合本章规定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