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决定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问题时,优先考虑儿童的健康、安全和福祉。它强调儿童应生活在安全的环境中,免受虐待或家庭暴力。法律鼓励父母分居后与双方保持定期联系,除非这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如果保持父母联系和确保儿童福祉之间存在冲突,儿童的安全优先。此外,父母的性别、性别认同或性取向不应影响监护权决定。

(a)CA 家庭法 Code § 3020(a) 州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本州的公共政策是确保在作出任何关于儿童人身或法定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命令时,儿童的健康、安全和福祉应是法院在决定儿童最佳利益时的首要考量。州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宣布,儿童有权获得安全并免受虐待,并且在儿童居住的家庭中实施虐待儿童或家庭暴力有害于儿童的健康、安全和福祉。
(b)CA 家庭法 Code § 3020(b) 州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本州的公共政策是确保在父母分居、解除婚姻关系或结束其关系后,儿童能与父母双方保持频繁和持续的联系,并鼓励父母分担抚养子女的权利和责任以实现这一政策,除非这种联系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如本节 (a) 和 (c) 款以及第 3011 条所规定。
(c)CA 家庭法 Code § 3020(c) 当本节 (a) 和 (b) 款中阐述的政策发生冲突时,法院关于人身或法定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命令应以确保儿童的健康、安全和福祉以及所有家庭成员的安全的方式作出。
(d)CA 家庭法 Code § 3020(d) 州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本州的公共政策是确保在决定儿童的最佳利益时不考虑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亲属的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取向。

Section § 302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家庭法特定部分适用的情况。这包括终止婚姻的案件,例如离婚和婚姻无效,以及法定分居。它还涵盖了关于谁获得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案件,无论是作为家庭暴力案件的一部分,还是根据确定亲子关系的规定。重要的是,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寻求监护权的人必须是法律要求认可的父母。

本部分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家庭法 Code § 3021(a) 婚姻解除程序。
(b)CA 家庭法 Code § 3021(b) 婚姻无效程序。
(c)CA 家庭法 Code § 3021(c) 当事人法定分居程序。
(d)CA 家庭法 Code § 3021(d) 根据第3120条提起的独家监护权诉讼。
(e)CA 家庭法 Code § 3021(e) 根据《家庭暴力预防法》(第10分部(自第6200条起))提起的程序中,确定人身监护权或法定监护权或探视权的程序。
在根据第6323条提起的诉讼中,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向未根据第6323条(a)款第(2)项建立亲子关系的《家庭暴力预防法》程序中的任何一方授予人身监护权、法定监护权或探视权。
(f)CA 家庭法 Code § 3021(f) 根据《统一亲子关系法》(第12分部第3部分(自第7600条起))提起的诉讼中,确定人身监护权或法定监护权或探视权的程序。
(g)CA 家庭法 Code § 3021(g) 地区检察官根据第17404条提起的诉讼中,确定人身监护权或法定监护权或探视权的程序。

Section § 3022

Explanation
法院有权决定谁获得子女的监护权,无论是在法律案件审理期间还是案件结束后,基于他们认为最有利的考量。

Section § 3022.3

Explanation
在涉及孩子监护权的法庭案件中,任何一方父母都可以要求法官详细解释其判决的原因。这个解释将包括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理由。

Section § 3022.5

Explanation

如果父母想要更改当前的子女监护令,并且另一方父母被认定犯有虚假指控该父母虐待儿童的罪行,那么该父母将获得一次新的听证会。

如果父母提出的重新审议现有子女监护令的动议,是基于另一方父母因虚假指控提出动议的父母虐待儿童而被判犯有罪行的事实,则该动议应当准予。

Section § 3023

Explanation
如果父母就子女监护权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将优先处理他们的案件,而非大多数其他非刑事案件,并争取尽快确定开庭日期。如果案件中存在多个争议事项,但监护权是其中之一,法院将专门就监护权问题进行单独审理,并且案件的这一部分也将优先安排尽早开庭。

Section § 3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父母有监护令时,如果一方父母计划将孩子搬离超过30天,法院可能会要求该父母通知另一方。通知应在搬家前至少45天邮寄给另一方父母,以便他们有时间讨论监护安排。通知也必须发送给该父母的律师。这项规定不适用于1989年之前达成的协议。

在作出子女监护权裁定(或命令)时,如果法院不认为不适当,法院可以规定,如果一方父母计划将子女的居住地变更超过30天,则该父母应通知另一方父母,除非事先有书面协议同意该迁移。该通知应在预期的搬迁前,通过邮件,要求回执,邮资预付,寄至被通知父母的最后已知地址。该通知的副本也应发送给该父母的备案律师。在可行范围内,该通知应在拟议的居住地变更前至少45天内提供,以便有时间就新的监护协议进行调解。本条不影响1989年1月1日之前作出的命令。

Section § 3025

Explanation

即使父母没有子女的监护权,他们仍然有权查看子女的记录,例如医疗和学校信息。任何其他法律都不能剥夺这项权利。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不得仅因父母不拥有子女的监护权而拒绝该父母查阅与未成年子女相关的记录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牙科和学校记录。

Section § 302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法律程序中报告的保密性。它指出,任何心理评估或监护权建议都必须保密,只有特定人员才能查阅,例如相关当事人、律师和某些官员。这些报告只有在法院因正当理由发出命令时,才能向该群体以外的人披露。如果这些报告被分享给许可机构以调查监护评估员的行为,它们必须保持保密,并在特定程序结束后予以封存。这确保了任何关于儿童的敏感信息都受到保护,并且仅用于适当的法律目的。

(a)CA 家庭法 Code § 3025.5(a) 在涉及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诉讼中,如果向法院提交了包含对子女的心理评估或关于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建议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部分第6章(自第3110条起)创建的报告以及根据第3183条向法院提出的建议,该信息应包含在一份文件中,该文件应置于诉讼法院档案的保密部分,并且不得披露,但以下人员除外:
(1)CA 家庭法 Code § 3025.5(a)(1) 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
(2)CA 家庭法 Code § 3025.5(a)(2) 联邦或州执法人员、子女监护评估员的许可机构、司法官员、法院雇员,或案件提起所在县高等法院的家事法庭协调员,或该协调员的雇员或代理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事。
(3)CA 家庭法 Code § 3025.5(a)(3) 根据第3150条为子女指定的律师。
(4)CA 家庭法 Code § 3025.5(a)(4) 经法院命令并有正当理由的任何其他人员。
(b)CA 家庭法 Code § 3025.5(b) 根据第3111条准备并根据(a)款披露给子女监护评估员许可机构的保密信息应保持保密,且仅可用于调查子女监护评估员不专业行为的指控,或用于涉及子女监护评估员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所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未成年人的身份,在因不专业行为调查而产生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中应保持其保密性质,并在诉讼结束后予以封存,此后不得发布。保密姓名应在与一般诉状分开的附件中列出。如果保密信息未导致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则在许可机构决定不再对涉嫌违反许可的行为采取进一步行动后,应将其封存。

Section § 3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在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诉讼过程中,法院不能命令将家庭团聚服务作为程序的一部分。但是,这不影响《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07条这项不同法律的适用方式。

Section § 3027

Explanation

如果在监护权案件中出现虐待儿童的指控,并且法院担心儿童的安全,法院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保护儿童,直到调查完成。法院还可以要求当地儿童福利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并向法院报告调查结果。

(a)CA 家庭法 Code § 3027(a) 如果在子女监护权诉讼程序中提出虐待儿童(包括性虐待儿童)的指控,且法院对儿童的安全存在担忧,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采取任何合理、临时的措施,以保护儿童的安全,直至调查完成。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504条或第16506条的适用性。
(b)CA 家庭法 Code § 3027(b) 如果在子女监护权诉讼程序中提出虐待儿童(包括性虐待儿童)的指控,法院可要求当地儿童福利服务机构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328条对指控进行调查。调查完成后,该机构应向法院报告其调查结果。

Section § 3027.1

Explanation

如果在监护权案件中,有人虚假指控他人虐待或忽视儿童,并且他们明知指控是虚假的,法院可以判决他们支付被指控方的费用和律师费。这包括证人、案件当事人或他们的律师。如果有人要求施加这些处罚,法院将在通知被指控提出虚假主张的人后至少15天举行听证会。这项法律不排除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a)CA 家庭法 Code § 3027.1(a) 如果法院根据第3027条所述的调查或提交给法院的其他证据认定,在子女监护程序中提出的虐待或忽视儿童的指控是虚假的,且提出指控的人在提出指控时明知其虚假,法院可以针对提出指控的人施加合理的金钱制裁,但不得超过被指控方因辩护该指控而直接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为追回制裁而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就本条而言,“人”包括证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律师。
(b)CA 家庭法 Code § 3027.1(b) 任何根据本条请求制裁的人提出动议后,法院应发出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说明为何不应施加所请求的制裁。该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应送达给被请求施加制裁的人,且法院应安排在命令送达后至少15天举行听证会。
(c)CA 家庭法 Code § 3027.1(c)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

Section § 30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父母不应仅仅因为合法报告涉嫌性虐待或采取合法措施确保子女免受此类虐待而失去探视权或监护权。然而,如果父母为了干扰另一方父母与子女相处的时间而虚假报告儿童性虐待,法院可能会限制其监护权或探视权。此类限制只有在对保护儿童的健康和福祉必要时才会实施,并且法院必须考虑儿童与父母双方保持频繁接触的重要性。

(a)CA 家庭法 Code § 3027.5(a) 父母不得被安排接受监督探视,或被剥夺对其子女的监护权或探视权,且监护权或探视权不得受到限制,仅因为该父母实施了以下任何行为:
(1)CA 家庭法 Code § 3027.5(a)(1) 合法报告了涉嫌对儿童的性虐待。
(2)CA 家庭法 Code § 3027.5(a)(2) 基于合理信念,以其他合法方式行事,以确定儿童是否为性虐待的受害者。
(3)CA 家庭法 Code § 3027.5(a)(3) 为涉嫌性虐待的儿童向持证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寻求治疗。
(b)CA 家庭法 Code § 3027.5(b) 如果法院发现有充分证据表明,父母在子女监护程序中或在任何其他时间,为了干扰另一方父母与子女的合法接触,提交了一份其在提交时明知是虚假的儿童性虐待报告,则法院可以命令监督探视或限制该父母的监护权或探视权。根据本款或关于提交虚假儿童虐待报告的法规,对监护权或探视权的限制,包括监督探视令,仅在法院确定该限制对于保护儿童的健康、安全和福祉是必要的,并且法院已考虑了第3020条(b)款所宣布的确保儿童与父母双方保持频繁和持续接触的州政策之后,方可实施。

Section § 3028

Explanation

如果一方父母不遵守监护或探视令,或阻止另一方父母行使权利,法院可以要求违规父母支付赔偿金。这笔赔偿金用于弥补因未履行责任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例如支付育儿费用。如果您产生了至少100美元的费用,或者在六个月内至少三次遇到此类问题,您可以通过法律动议请求此赔偿。此外,只要败诉方有能力支付,法院还可以判决其支付对方的律师费。

(a)CA 家庭法 Code § 3028(a) 法院可以命令对以下期间进行经济补偿:一方父母未能承担照护责任,或一方父母在试图行使监护或探视令(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实际监护令)或父母之间书面或口头协议所设想的监护或探视权时被另一方父母阻挠。
(b)CA 家庭法 Code § 3028(b) 该补偿应限于 (1) 因另一方父母未能承担照护责任而为子女或代表子女产生的合理费用,或 (2) 因另一方父母阻挠一方父母行使监护或探视权的努力而为子女或代表子女产生的合理费用。这些费用可包括照护服务的价值,但不限于相关期间内第三方提供的服务费用。
(c)CA 家庭法 Code § 3028(c) 补偿可以通过动议通知或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请求,该请求应在伪证罪处罚下指控 (1) 产生了至少一百美元 ($100) 的费用,或 (2) 在提交动议或命令前的六个月内,至少三次未能行使监护或探视权,或 (3) 至少三次阻挠行使监护或探视权的努力。
(d)CA 家庭法 Code § 3028(d) 律师费应根据第270条的规定,在证明败诉方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判给胜诉方。

Section § 3029

Explanation
如果一位父母获得了子女的监护权,并且正在接受某个福利项目的经济援助,那么法院也会命令另一位父母(没有监护权的一方)根据其支付能力支付子女抚养费。

Section § 3030

Explanation

本法主要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个人不得获得儿童的监护权或无监督探视权。如果某人因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被登记为性犯罪者,或者因儿童虐待、谋杀或导致儿童受孕的强奸等特定严重罪行被定罪,他们通常不能获得监护权或无监督探视权。除非法院认为对儿童没有风险并说明其理由,否则法院可以做出例外裁决。如果某人与性犯罪者同住,他们也面临类似的限制,除非法院另有决定。该法强调保护儿童,并在做出监护权决定时考虑儿童的意愿以及任何虐待史等因素。子女抚养费协议也可以通过地方机构设立,并且为了儿童的安全,关于拥有监护权的父母的地址或工作场所的敏感信息将予以保密。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30(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30(a)(1) 任何人不得被授予儿童的实际监护权或法定监护权,或无监督探视权,如果该人根据《刑法典》第290条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且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或者该人根据《刑法典》第273a、273d或647.6条被定罪,除非法院认定对儿童没有重大风险并书面说明理由或在庭审记录中说明理由。儿童不得被安置在该人居住的家中,也不得被允许与该人进行无监督探视,除非法院书面说明其认定理由或在庭审记录中说明理由。
(2)CA 家庭法 Code § 3030(a)(2) 任何人不得被授予儿童的实际监护权或法定监护权,或无监督探视权,如果居住在该人家庭中的任何人因受害者为未成年人的重罪定罪,根据《刑法典》第290条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除非法院认定对儿童没有重大风险并书面说明理由或在庭审记录中说明理由。儿童不得被安置在该人居住的家中,也不得被允许与该人进行无监督探视,除非法院书面说明其认定理由或在庭审记录中说明理由。
(3)CA 家庭法 Code § 3030(a)(3) 儿童被允许与某人进行无监督接触,而该人因受害者为未成年人的重罪定罪,根据《刑法典》第290条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这一事实应构成儿童存在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据。在就儿童的重大风险做出决定时,该初步证据应构成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但是,如果存在减轻其适用性的因素,包括寻求监护权或探视权的一方是否也因受害者为未成年人的重罪定罪,根据《刑法典》第290条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则本推定不适用。
(b)CA 家庭法 Code § 3030(b) 任何人不得被授予儿童的监护权或探视权,如果该人根据《刑法典》第261条被定罪且该儿童是因该违法行为而受孕的。
(c)CA 家庭法 Code § 3030(c) 任何人不得被授予儿童的监护权或无监督探视权,如果该人被判犯有一级谋杀罪(如《刑法典》第189条所定义),且谋杀案的受害者是该命令所涉儿童的另一方父母,除非法院认定对儿童的健康、安全和福祉没有风险,并书面说明其认定理由或在庭审记录中说明理由。在做出认定裁决时,法院可考虑以下事项,其中包括:
(1)CA 家庭法 Code § 3030(c)(1) 儿童的意愿,如果儿童达到足够年龄和理解能力以形成明智偏好。
(2)CA 家庭法 Code § 3030(c)(2) 可信证据表明被定罪的父母是已故父母实施的虐待(如第6203条所定义)的受害者。该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执法机构、儿童保护服务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法院、医疗机构或其他向家庭虐待受害者提供服务的公共机构或私人非营利组织的书面报告。
(3)CA 家庭法 Code § 3030(c)(3) 根据《证据法典》第1107条具备资格的专家证人的证词,证明被定罪的父母遭受亲密伴侣虐待。
除非并直至根据本款发布监护权或探视令,否则未经儿童的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允许或导致儿童探视或留在被定罪父母的监护下。
(d)CA 家庭法 Code § 3030(d) 法院可命令受(a)、(b)或(c)款约束的人支付的子女抚养费通过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支付,如《家庭法典》第4573条和本法典第17部(自第17000条起)所授权。
(e)CA 家庭法 Code § 3030(e) 法院不得披露或导致披露拥有监护权的父母的住所、工作地点或儿童的学校,除非法院认定披露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30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涉及儿童监护权或无监督探视权的人员因涉及未成年受害者的重罪而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法院可以修改或终止该监护权或探视权。如果儿童与此类人员的接触是无监督的,则除非另有证明,否则自动推定儿童面临风险。但是,除非儿童面临即时危险,否则法院在仅基于与性犯罪者的无监督接触而做出变更之前,必须通知另一方。

(a)CA 家庭法 Code § 3030.5(a) 经一方或双方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保管人提出动议,或经法院主动提出动议,授予子女身体监护权或法定监护权,或无监督探视权的命令可被修改或终止,如果自该命令生效以来发生以下任一情况,除非法院认定子女没有重大风险并以书面形式或记录在案的方式说明其理由:
(1)CA 家庭法 Code § 3030.5(a)(1) 被授予子女身体监护权或法定监护权,或无监督探视权的人,因涉及未成年受害者的重罪判决,根据《刑法典》第290条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
(2)CA 家庭法 Code § 3030.5(a)(2) 被授予子女身体监护权或法定监护权,或无监督探视权的人,与另一名因涉及未成年受害者的重罪判决,根据《刑法典》第290条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同住。
(b)CA 家庭法 Code § 3030.5(b) 允许子女与一名因涉及未成年受害者的重罪判决,根据《刑法典》第290条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进行无监督接触的事实,应构成子女面临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据。在确定子女面临重大风险时,该初步证据应构成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但是,如果存在减轻其适用性的因素,包括寻求监护权或探视权的一方是否也因涉及未成年受害者的重罪判决,根据《刑法典》第290条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则此推定不适用。
(c)CA 家庭法 Code § 3030.5(c) 法院不得根据本条规定,在未通知另一方并给予其听证机会的情况下,根据一方的单方申请修改现有的监护权或探视权命令。此通知规定仅适用于监护权或探视权变更动议仅基于子女被允许与一名因涉及未成年受害者的重罪判决,根据《刑法典》第290条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进行无监督接触的事实,且不影响法院在有证据表明子女面临即时伤害时,通过单方动议将子女带离的能力。

Section § 3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安排,尤其是在涉及限制令或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法院通常应使监护权或探视权命令与任何现有的保护令或限制令保持一致。如果法院认为这样做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任何新的监护权或探视权命令都必须优先考虑儿童的福祉。当声称存在家庭暴力时,法院必须明确规定儿童移交的具体安排,以确保家庭安全并保护保密地点。此外,如果儿童的最佳利益要求,法院还应考虑安排第三方在场或拒绝探视。

(a)CA 家庭法 Code § 3031(a) 法院在审议监护权或探视权问题时,应被鼓励作出合理努力,以查明是否存在涉及当事人或未成年人的紧急保护令、保护令或其他限制令。除非法院作出以下两项认定,否则法院应被鼓励不作出与紧急保护令、保护令或其他限制令不一致的监护权或探视权命令:
(1)CA 家庭法 Code § 3031(a)(1) 监护权或探视权命令无法与紧急保护令、保护令或其他限制令保持一致。
(2)CA 家庭法 Code § 3031(a)(2) 监护权或探视权命令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b)CA 家庭法 Code § 3031(b) 在指控存在家庭暴力且已发布紧急保护令、保护令或其他限制令的案件中,当授予父母监护权或探视权时,监护权或探视权命令应明确规定子女移交监护或探视的时间、日期、地点和方式,以限制子女接触潜在的家庭冲突或暴力,并确保所有家庭成员的安全。如果法院发现一方当事人居住在指定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或其他保密地点,法院关于子女移交监护或探视的时间、日期、地点和方式的命令应旨在防止泄露庇护所或其他保密地点的位置。
(c)CA 家庭法 Code § 3031(c) 在指控存在家庭暴力且已发布紧急保护令、保护令或其他限制令的案件中,在作出监护权或探视权命令时,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是否要求任何监护权或探视权安排应限于有法院指定第三方在场的情况,或者监护权或探视权是否应被中止或拒绝。

Section § 30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描述了一个由州政府资助的试点项目,该项目定于1999年7月1日在至少两个县(包括洛杉矶县)启动。该项目旨在为子女监护、亲子关系和婚姻解除等案件提供由法院承担费用的法院指定口译员,前提是当事人因英语水平不足而无法充分参与,且无力支付口译员费用。该项目旨在通过提高非英语使用者对法院的利用率,支持更顺畅的法律程序并确保公平的司法途径。该法律还允许法院在口译员不可用时发布临时或必要的命令。关于该项目影响的调查结果,例如效率和满意度的提高,应在2001年1月31日前报告给立法机关。

(a)CA 家庭法 Code § 3032(a) 司法委员会应自1999年7月1日起,在至少两个县(包括洛杉矶县)设立一个由州政府资助的为期一年的试点项目,根据该项目,在任何子女监护程序中,包括根据第3170条进行的调解程序,任何根据第10部(自第6200条起)进行的诉讼或程序,任何根据《统一亲子关系法》(第12部第3部分(自第7600条起))进行的诉讼或程序,以及任何婚姻解除、婚姻无效或当事人法定分居的程序中,如果已根据第6221条授予或正在寻求保护令,法院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68092条的规定,指定一名口译员由法院承担费用对程序进行口译,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家庭法 Code § 3032(a)(1)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由于英语水平不足而无法充分参与程序。
(2)CA 家庭法 Code § 3032(a)(2) 需要口译员的当事人根据《政府法典》第68511.3条以贫困者身份出庭,或法院另行认定当事人经济上无力支付口译员费用。在根据本条规定需要口译员的所有其他案件中,口译员费用应按照《政府法典》第68092条的规定支付。
(3)CA 家庭法 Code § 3032(a)(3) 本条不应禁止法院在口译员不在场时进行以下任何操作:
(A)CA 家庭法 Code § 3032(a)(3)(A) 当命令的必要性超过口译员的必要性时,发布命令。
(B)CA 家庭法 Code § 3032(a)(3)(B) 如果口译员不易获得,延长先前发布的临时命令的期限。
(C)CA 家庭法 Code § 3032(a)(3)(C) 在需要口译员的当事人在收到适当的听证通知(包括关于需要有口译员在场的通知以及如何获得口译员的信息)后未能为口译员做出适当安排的情况下,发布永久命令。
(b)CA 家庭法 Code § 3032(b) 司法委员会应最迟于2001年1月31日向立法机关提交其关于该试点项目的调查结果和建议。该项目的可衡量目标可能包括英语不流利的当事人对法院利用率的提高、程序效率的提高、命令遵守率的提高、法院与社区内文化相关服务之间协调的加强、客户满意度的提高以及公众满意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