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3121(a) 依照第3120条进行的任何诉讼程序,以及相关判决生效后的任何诉讼程序中,法院应确保各方均能获得法律代理,包括在诉讼程序早期获得代理,以维护各方的权利,必要时根据收入和需求评估命令一方(政府实体除外)向另一方或另一方的律师支付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为律师费和维持或辩护诉讼程序所需费用而合理必要的金额。
(b)CA 家庭法 Code § 3121(b) 当提出律师费和诉讼费请求时,法院应就根据本条规定判给律师费和诉讼费是否适当、获得资金聘请律师方面是否存在差异以及一方是否有能力支付双方的法律代理费用作出裁定。如果裁定表明在获得资金和支付能力方面存在差异,法院应作出判给律师费和诉讼费的命令。缺乏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一方,可以作为自诉当事人请求法院命令另一方(如果该另一方有经济能力)支付合理金额,以便未获代理的一方在案件程序进行之前及时聘请律师。
(c)CA 家庭法 Code § 3121(c) 本条规定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可判给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提供的法律服务或发生的费用。
(d)CA 家庭法 Code § 3121(d) 法院应增加或修改原判决的律师费和诉讼费,以合理必要地用于第3120条所述诉讼程序或任何相关诉讼程序的提起或辩护,包括任何上诉结束后。
(e)CA 家庭法 Code § 3121(e) 除(f)款另有规定外,申请作出、增加或修改律师费(包括聘请律师的合理预付金)或诉讼费,或两者兼有的临时命令,应在第3120条所述任何诉讼程序进行期间,通过通知动议或传唤令提出。
(f)CA 家庭法 Code § 3121(f) 法院应在动议或传唤令听证会后15天内就根据本条提出的费用申请作出裁决。(a)款所述命令可在下列任一时间,通过在公开法庭上口头动议,无需通知即可作出:
(1)CA 家庭法 Code § 3121(f)(1) 在对案情实质进行听证时。
(2)CA 家庭法 Code § 3121(f)(2) 在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85或586条对一方当事人作出缺席判决之前任何时间。法院应在15天内且在任何判决生效之前,就根据本款提出的任何动议作出裁决。
(g)CA 家庭法 Code § 3121(g) 司法委员会应在2012年1月1日前,通过一项全州范围的法院规则以实施本条,并制定一份表格,用于提交给法院以根据本条获得律师费判决所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