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40

Explanation

本加州家庭法条款概述了根据儿童最佳利益授予监护权的优先顺序。首要优先是共同监护权或授予任何一方父母监护权,优先考虑父母是否愿意允许孩子与另一方父母接触。如果父母双方均不适合,监护权可授予孩子已与其共同生活的人,或另一位合适的人。移民身份或性别认同等因素不能取消某人获得监护权的资格。自2024年起,如果精神疾病影响监护权决定,法院必须提供心理健康资源并记录其理由。重点始终是儿童的健康、安全和福祉,不带任何对特定监护安排的固有偏见。如果一个孩子有两个以上父母,法院将根据稳定性和情感需求来决定监护权。

(a)CA 家庭法 Code § 3040(a) 监护权应根据第3011条和第3020条规定的儿童最佳利益,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授予:
(1)CA 家庭法 Code § 3040(a)(1) 根据第4章(自第3080条开始)授予父母双方共同监护权,或授予任何一方父母。在作出授予任何一方父母监护权的命令时,法院应考虑,除其他因素外,哪一方父母更有可能允许孩子与非监护父母保持频繁和持续的联系,这应符合第3011条和第3020条的规定。法院可酌情要求父母向法院提交一份监护令的执行计划。
(2)CA 家庭法 Code § 3040(a)(2) 如果不授予任何一方父母,则授予孩子一直居住在其家中,且该环境健康稳定的人。
(3)CA 家庭法 Code § 3040(a)(3) 授予任何其他被法院认为适合且能够为孩子提供充分和适当照护与指导的人。
(b)CA 家庭法 Code § 3040(b) 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亲属的移民身份不应取消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亲属根据 (a) 款获得监护权的资格。
(c)CA 家庭法 Code § 3040(c) 在根据 (a) 款确定儿童最佳利益时,法院不应考虑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亲属的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取向。
(d)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0(d)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0(d)(1) 自2024年1月1日起,如果法院发现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亲属的既往或当前精神疾病的影响是根据 (a) 款确定儿童最佳利益的一个因素,法院应执行以下两项规定:
(A)CA 家庭法 Code § 3040(d)(1)(A) 向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亲属提供一份当地心理健康治疗资源清单。
(B)CA 家庭法 Code § 3040(d)(1)(B) 以书面形式或记录在案的方式说明其裁定理由。
(2)CA 家庭法 Code § 3040(d)(2) 本款不免除法院在作出任何关于儿童人身或法定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命令时,确保儿童的健康、安全和福祉是法院在确定儿童最佳利益时的首要关注的责任。
(e)CA 家庭法 Code § 3040(e) 本条既不确立对共同法定监护权、共同人身监护权或单独监护权的偏好,也不确立对它们的推定,但允许法院和家庭拥有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选择符合本条规定的、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育儿计划。
(f)CA 家庭法 Code § 3040(f) 在儿童有两个以上父母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儿童的最佳利益在父母之间分配监护权和探视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维护已建立的照护模式和情感纽带,解决儿童对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需求。如果法院发现不符合第3011条和第3020条规定的儿童最佳利益,法院可以命令并非所有父母都共同拥有儿童的法定或人身监护权。

Section § 3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父母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子女监护权判给非父母的条件。法院必须认定子女与父母在一起会受到伤害,而与非父母在一起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需要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这一决定。“对子女的损害”可能意味着将子女从一个长期扮演其父母角色、提供稳定关爱的家庭中带走所造成的伤害。重要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亲生父母不称职。如果子女是美洲原住民(印第安)子女,则适用特殊的法律标准来保护其文化遗产和家庭联系。

(a)CA 家庭法 Code § 3041(a) 在父母反对的情况下,在作出将监护权授予父母以外的人的命令之前,法院应认定将监护权授予父母会对子女造成损害,并且将监护权授予非父母是为了子女的最佳利益所必需的。除最终事实陈述外,关于父母监护权会对子女造成损害的指控不应出现在诉状中。法院可酌情决定不公开审理此问题。
(b)CA 家庭法 Code § 3041(b) 受 (d) 款约束,父母监护权会对子女造成损害的认定应由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
(c)CA 家庭法 Code § 3041(c) 在本条中,“对子女的损害”包括将子女从与某人的稳定安置中移除所造成的伤害,该人日复一日地扮演子女父母的角色,满足子女对照顾和关爱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并且长期扮演该角色。损害的认定不要求认定父母不称职。
(d)CA 家庭法 Code § 3041(d) 尽管有 (b) 款规定,如果法院通过优势证据认定可被授予监护权的人是 (c) 款所述之人,该认定应构成监护权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以及在没有优势证据表明相反情况时父母监护权会对子女造成损害的认定。
(e)CA 家庭法 Code § 3041(e) 尽管有 (a) 至 (d) 款(含)规定,如果子女是印第安子女,当指控父母监护权会对子女造成损害时,在父母反对的情况下,在作出将监护权授予父母以外的人的命令之前,法院应适用《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 第 1912 条 (d)、(e) 和 (f) 款以及《福利和机构法》第 224.6 和 361.7 条中描述的证据标准,以及《福利和机构法》第 361.31 条和《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 第 1922 条中规定的安置偏好和标准。

Section § 3041.5

Explanation

如果你卷入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案件,并且有证据表明你经常使用非法药物或滥用酒精,法院可以命令你接受检测。这项决定是基于证据的,例如近期因毒品犯罪被定罪。检测将以最不具侵扰性的方式进行,并遵循严格的程序。即使你的检测结果呈阳性,这也不会自动导致对你不利的监护权决定。这些检测结果是保密的,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查看。任何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最高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法院还可以命令一方或双方支付检测费用。

在根据本部分(如第 (3021) 条所述)提起的任何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诉讼中,或根据《遗嘱认证法典》提起的任何监护诉讼中,如果司法认定有证据优势表明父母、法定监护人、寻求监护权的人或在监护中寻求探视权的人习惯性、频繁或持续非法使用受控物质,或习惯性或持续滥用酒精,法院可以命令在该诉讼中寻求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任何人接受非法使用受控物质和使用酒精的检测。此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在过去五年内因非法使用或持有受控物质而被定罪。法院应命令对父母双方或任何一方、法定监护人、寻求监护权的人或在监护中寻求探视权的人的非法使用受控物质或习惯性或持续滥用酒精进行最不具侵扰性的检测方法。如果法院命令进行药物滥用检测,该检测应按照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为联邦雇员药物检测制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已接受药物检测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寻求监护权的人或在监护中寻求探视权的人,如果提出请求,有权举行听证会以质疑阳性检测结果。阳性检测结果,即使被质疑并得到维持,其本身也不构成不利的监护权或监护决定。确定子女的最佳利益需要权衡所有相关因素。法院还应考虑根据《遗嘱认证法典》向法院提供的任何报告。此检测结果应保密,应作为密封记录保存在法院档案中,除法院、当事人、其律师、司法委员会(直至其完成对检测过程的授权研究)以及法院通过事先通知所有当事人并以书面命令明确授权访问的任何人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任何有权查阅检测结果的人,不得向除根据本条规定被授权接收检测结果的人以外的任何人散布副本或披露有关检测结果的信息。任何违反检测结果保密性的行为,应处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民事制裁。检测结果不得用于任何目的,包括任何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除非是为了协助法院在该诉讼中根据第 (3011) 条确定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确定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命令或判决内容。法院可以命令任何一方或双方支付根据本条规定命令进行的药物或酒精检测费用。在本条中,“受控物质”的含义与《加利福尼亚统一受控物质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 部分(自第 (11000) 条起))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3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父母分居后,子女如何以及何时可以表达他们希望与谁生活或探视的意见。如果子女足够成熟,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法院在决定监护权或探视权时会听取并考虑他们的意愿。14岁及以上的子女可以向法院陈述,除非法院认为这样做不利于他们的福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解释原因。年龄较小的子女如果情况合适,也可以陈述。如果子女不能直接作证,法院会寻找其他方式了解他们的意愿;通常情况下,子女不会在父母面前向法院陈述,除非这样做对子女最有利。相关专业人员必须在子女改变主意不想陈述或希望陈述时告知法院。然而,子女并非必须表达他们的意愿。最后,必须在2023年前制定相关规则以支持这一程序。

(a)CA 家庭法 Code § 3042(a) 如果子女具有足够的年龄和理解能力,能够形成关于监护权或探视权的明智意愿,法院在作出授予或修改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命令时,应考虑并充分重视子女的意愿。
(b)CA 家庭法 Code § 3042(b) 除《证据法》第765条(b)款的要求外,法院应控制对未成年证人的询问,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
(c)CA 家庭法 Code § 3042(c) 如果子女年满14岁或以上,并希望就监护权或探视权向法院陈述,应允许其这样做,除非法院认定这样做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在记录中说明其作出该认定的理由。
(d)CA 家庭法 Code § 3042(d) 本条不阻止未满14岁的子女就监护权或探视权向法院陈述,如果法院认定这样做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e)CA 家庭法 Code § 3042(e) 如果法院阻止传唤子女作为证人,法院应提供其他方式获取子女的意见以及关于子女意愿的其他信息。
(f)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2(f)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2(f)(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法院不得允许子女在当事人面前就监护权或探视权向法院陈述。法院应提供替代方案,避免子女在当事人面前向法院陈述,以便直接获取子女的意见。
(2)CA 家庭法 Code § 3042(f)(2)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如果法院认定子女在当事人面前就监护权或探视权向法院陈述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并在记录中说明其作出该认定的理由,法院可以允许子女这样做。根据本款确定子女的最佳利益时,法院应考虑在当事人面前就监护权或探视权向法院陈述是否可能对子女造成损害。
(g)CA 家庭法 Code § 3042(g) 为协助法院确定子女是否希望表达意愿或向法院提供关于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其他意见,未成年人律师、评估员、调查员或监护权推荐顾问应向法官表明子女希望向法院陈述,或者法官可以在没有此请求的情况下进行询问。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律师也可以向法官表明子女希望向法院或法官陈述。
(h)CA 家庭法 Code § 3042(h) 如果子女随时告知未成年人律师、评估员、调查员或监护权推荐顾问,子女已改变其向法院陈述的意愿,则该未成年人律师、评估员、调查员或监护权推荐顾问应尽快向法官、当事人或其律师以及案件中的其他专业人员表明子女已改变其意愿。
(i)CA 家庭法 Code § 3042(i) 本条不要求子女向法院表达意愿或提供关于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其他意见。
(j)CA 家庭法 Code § 3042(j) 司法委员会应不迟于2023年1月1日,制定或修订必要的规则以实施本条。

Section § 3043

Explanation

当法院决定谁应获得子女的监护权时,他们必须认真考虑父母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的规定所选择的子女监护人。

在根据第3040条(a)款第(2)项或第(3)项确定应将监护权授予何人时,法院应考虑并适当重视父母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4编第2部第1章第1条(自第1500条起)对子女的人身监护人的提名。

Section § 3044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发现寻求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在过去五年内实施了家庭暴力,那么就会推定将监护权授予该方不利于子女的福祉。这一推定可以通过充分的证据来反驳。为此,该方必须证明授予监护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并满足多项条件,例如完成治疗计划和遵守法律命令。

家庭暴力包括造成伤害、发出威胁或扰乱他人安宁。法院不会仅仅依据监护权评估员的报告。它将评估提交的证据。法院在发布任何监护令之前,需要决定这些规则是否适用,并且必须在监护案件中告知当事人这项法律。

这项法律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此后,它将被废止。

(a)CA 家庭法 Code § 3044(a) 经法院认定,寻求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在过去五年内对寻求子女监护权的另一方、或对子女或子女的兄弟姐妹、或对与该方有关系且属于第3011条(a)款第(2)项(A)分项所述的人实施了家庭暴力,则存在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根据第3011条和第3020条,将子女的单独或共同人身监护权或法定监护权授予实施家庭暴力的人不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这一推定只能通过优势证据来反驳。
(b)CA 家庭法 Code § 3044(b) 为推翻(a)款中规定的推定,法院应认定第(1)项已满足,并应认定第(2)项中的因素,综合来看,支持第3020条中的立法认定。
(1)CA 家庭法 Code § 3044(b)(1) 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已证明,根据第3011条和第3020条,将子女的单独或共同人身监护权或法定监护权授予该实施者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在确定子女的最佳利益时,第3020条(b)款中规定的与父母双方保持频繁和持续联系的偏好,或第3040条(a)款第(1)项中规定的与非监护父母保持频繁和持续联系的偏好,不得用于全部或部分反驳该推定。
(2)CA 家庭法 Code § 3044(b)(2) 附加因素:
(A)CA 家庭法 Code § 3044(b)(2)(A) 实施者已成功完成符合《刑法典》第1203.097条(c)款中规定的标准的施暴者治疗计划。
(B)CA 家庭法 Code § 3044(b)(2)(B) 如果法院认定咨询是适当的,实施者已成功完成酒精或药物滥用咨询计划。
(C)CA 家庭法 Code § 3044(b)(2)(C) 如果法院认定课程是适当的,实施者已成功完成育儿课程。
(D)CA 家庭法 Code § 3044(b)(2)(D) 实施者处于缓刑或假释期,并且已遵守或未遵守缓刑或假释的条款和条件。
(E)CA 家庭法 Code § 3044(b)(2)(E) 实施者受到保护令或限制令的约束,并且已遵守或未遵守其条款和条件。
(F)CA 家庭法 Code § 3044(b)(2)(F) 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已实施进一步的家庭暴力行为。
(G)CA 家庭法 Code § 3044(b)(2)(G) 法院已根据第6322.5条认定,实施者是受限制的人,违反第6389条持有或控制枪支或弹药。
(c)CA 家庭法 Code § 3044(c) 就本条而言,当法院认定某人已实施“家庭暴力”时,是指该人故意或鲁莽地造成或试图造成人身伤害,或性侵犯,或使某人合理地担心其本人或他人即将遭受严重人身伤害,或从事包括但不限于威胁、殴打、骚扰、毁坏个人财产或扰乱他人安宁的行为,法院可根据第6320条发出单方命令,以保护寻求子女监护权的另一方或保护子女及其兄弟姐妹。
(d)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4(d)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4(d)(1) 就本条而言,法院认定要求应通过以下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来满足:寻求监护权的一方在过去五年内,经审判或认罪或不抗辩后,被判犯有针对另一方的罪行,该罪行符合第6211条中包含的家庭暴力定义和第6203条中包含的虐待定义,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243条(e)款、第261条、第273.5条、第422条或第646.9条,或原第262条中描述的罪行。
(2)CA 家庭法 Code § 3044(d)(2) 法院认定要求也应满足,如果某法院,无论其是否审理或曾审理子女监护程序,已根据(a)款对过去五年内发生的行为作出认定。
(e)CA 家庭法 Code § 3044(e) 当法院认定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时,法院不得仅依据子女监护评估员得出的结论或家事法庭服务人员的建议作出认定,而应考虑当事人提交的任何相关、可采纳的证据。
(f)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4(f)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4(f)(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款应与Jaime G. v. H.L. (2018) 25 Cal.App.5th 794一案的判决保持一致解释,该判决要求法院在认定(a)款中的推定已被推翻时,对(b)款中的每个因素作出具体认定。

Section § 30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寻求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在过去五年内实施了家庭暴力,则推定将监护权判给该方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但是,如果该方能够证明获得监护权确实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则可以推翻此推定。为此,他们必须满足多项条件,例如完成治疗计划或证明遵守了任何法律命令。法律明确规定了构成家庭暴力的具体行为,并概述了法院作出裁决所需的证据。在发布监护令之前,法院必须判断这些规则是否适用,并且如果指控存在家庭暴力,法院必须告知当事人本法律。

(a)CA 家庭法 Code § 3044(a) 经法院认定,寻求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在过去五年内曾对寻求子女监护权的另一方、或对子女或子女的兄弟姐妹、或对与该方有关系且属于第3011条(a)款(2)项(A)分项规定的人实施家庭暴力,则存在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根据第3011条和第3020条,将子女的单独或共同人身监护权或法定监护权判给实施家庭暴力的人,不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此推定只能通过优势证据予以反驳。
(b)CA 家庭法 Code § 3044(b) 为推翻(a)款中规定的推定,法院应认定(1)项已满足,并应认定(2)项中的各项因素,综合来看,支持第3020条中的立法认定。
(1)CA 家庭法 Code § 3044(b)(1) 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已证明,根据第3011条和第3020条,将子女的单独或共同人身监护权或法定监护权判给实施者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在确定子女的最佳利益时,第3020条(b)款中规定的与父母双方保持频繁和持续联系的偏好,或第3040条(a)款(1)项中规定的与非监护父母保持频繁和持续联系的偏好,不得用于全部或部分反驳该推定。
(2)CA 家庭法 Code § 3044(b)(2) 附加因素:
(A)CA 家庭法 Code § 3044(b)(2)(A) 实施者已成功完成符合《刑法典》第1203.097条(c)款中规定的标准的施暴者治疗计划。
(B)CA 家庭法 Code § 3044(b)(2)(B) 如果法院认定咨询是适当的,实施者已成功完成酒精或药物滥用咨询计划。
(C)CA 家庭法 Code § 3044(b)(2)(C) 如果法院认定课程是适当的,实施者已成功完成育儿课程。
(D)CA 家庭法 Code § 3044(b)(2)(D) 实施者处于缓刑或假释期,并且已遵守或未遵守缓刑或假释的条款和条件。
(E)CA 家庭法 Code § 3044(b)(2)(E) 实施者受到保护令或限制令的约束,并且已遵守或未遵守其条款和条件。
(F)CA 家庭法 Code § 3044(b)(2)(F) 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已实施进一步的家庭暴力行为。
(G)CA 家庭法 Code § 3044(b)(2)(G) 法院已根据第6322.5条认定,实施者是受限制人,违反第6389条、《民事诉讼法典》第527.9条或《刑法典》第18120条持有或控制枪支或弹药。
(c)CA 家庭法 Code § 3044(c) 就本条而言,当法院认定某人故意或鲁莽地造成或试图造成身体伤害,或性侵犯,或使某人合理地担心其本人或他人即将遭受严重身体伤害,或从事包括但不限于威胁、殴打、骚扰、毁坏个人财产或扰乱他人安宁的行为时,该人即“实施了家庭暴力”,法院可根据第6320条发布单方命令以保护寻求子女监护权的另一方或保护子女及其兄弟姐妹。
(d)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4(d)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4(d)(1) 就本条而言,法院认定要求应通过(除其他外,但不限于)以下证据予以满足:寻求监护权的一方在过去五年内,经审判或认罪或不抗辩后,被判犯有针对另一方的罪行,该罪行符合第6211条中包含的家庭暴力定义和第6203条中包含的虐待定义,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243条(e)款、第261条、第273.5条、第422条或第646.9条,或原第262条中描述的罪行。
(2)CA 家庭法 Code § 3044(d)(2) 如果某法院,无论其是否审理或曾审理子女监护权程序,已根据(a)款对过去五年内发生的行为作出认定,则法院认定要求也应予以满足。
(e)CA 家庭法 Code § 3044(e) 当法院认定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时,法院不得仅依据子女监护评估员得出的结论或家事法庭服务人员的建议作出认定,而应考虑当事人提交的任何相关、可采纳的证据。
(f)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4(f)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4(f)(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款应与Jaime G. 诉 H.L. (2018) 25 Cal.App.5th 794一案的判决保持一致解释,该判决要求法院在认定(a)款中的推定已被推翻时,对(b)款中的每个因素作出具体认定。
(2)CA 家庭法 Code § 3044(f)(2) 如果法院认定第 (a) 款中的推定已被推翻,法院应以书面形式或记录在案的方式说明其理由,说明为何满足第 (b) 款第 (1) 项的规定,以及为何第 (b) 款第 (2) 项中的各项因素,综合来看,支持第 3020 条中的立法发现。
(g)CA 家庭法 Code § 3044(g) 在寻求监护令的证据听证会或审判中,且存在家庭暴力指控的情况下,法院在发布监护令之前,应确定本条是否适用,除非法院认为需要延期以确定本条是否适用,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发布一份合理期限的临时监护令,但该命令必须符合第 3011 条和第 3020 条的规定。
(h)CA 家庭法 Code § 3044(h) 在监护或限制令程序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指控另一方当事人根据本条规定实施了家庭暴力,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本条的存在,并在案件的监护调解之前向他们提供本条的副本。
(i)CA 家庭法 Code § 3044(i) 本条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30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暂时离开或搬离家庭住所,法院在决定监护权或探视权时,不应自动将其视为不利因素。这适用于搬离时间短且该当事人仍表现出与子女保持联系的意愿,或者因家庭暴力而离开的情况。但是,如果一方父母试图阻止另一方父母探视子女,法院可能会考虑这一点。本规定不适用于已对其发出限制令的人,或遗弃子女的人。

(a)CA 家庭法 Code § 3046(a) 如果一方当事人缺席或搬离家庭住所,法院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不应将该缺席或搬离作为决定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因素:
(1)CA 家庭法 Code § 3046(a)(1) 该缺席或搬离持续时间短,且法院认定,在缺席或搬离期间,该当事人已表明其有意维持监护权或探视权,该当事人维持或作出合理努力维持与子女的定期联系,且该当事人的行为未表明有遗弃子女的意图。
(2)CA 家庭法 Code § 3046(a)(2) 该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实施的实际或威胁的家庭暴力行为而缺席或搬离。
(b)CA 家庭法 Code § 3046(b) 法院在确定一方当事人是否符合(a)款的要求时,可以考虑该方当事人试图干扰另一方当事人与子女定期联系的行为。
(c)CA 家庭法 Code § 3046(c)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家庭法 Code § 3046(c)(1) 已对其发出保护令或限制令,禁止该当事人进入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住所,或以其他方式禁止该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进行攻击或骚扰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0部第4部分(自第6300条起)发出的命令,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27.6或527.8条发出的防止民事骚扰或工作场所暴力的命令,以及根据《刑法典》第136.2条发出的刑事保护令。
(2)CA 家庭法 Code § 3046(c)(2) 根据第7822条规定遗弃子女的当事人。

Section § 30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父母的兵役不会不公平地干扰他们的监护权或探视权。如果父母因服兵役而不得不缺席探视或搬迁,监护安排不应仅仅因此而改变。因军事命令而做出的任何调整都应是临时的,并在父母返回后进行审查。这些临时命令优先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并旨在维持亲子联系。法院应迅速处理这些案件,以尽量减少干扰。该法律还允许通过电子方式参与听证会,并将在部署期间儿童的缺席视为监护目的的临时缺席。

(a)CA 家庭法 Code § 3047(a) 当事人因服兵役、临时勤务、为支持作战或其他军事行动而动员,或因军事部署到州外而缺席、搬迁或未能遵守监护和探视令的,其缺席、搬迁或未能遵守本身不足以成为修改监护或探视令的理由。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7(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7(b)(1) 如果拥有单独或共同实际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当事人收到军事部门的临时勤务、部署或动员命令,要求该当事人搬离其住所相当远的距离,或以其他方式对该当事人行使监护或探视权的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则对现有监护令的任何必要修改应被视为一项不带偏见的临时监护令,该命令应在该当事人从军事部署、动员或临时勤务返回后接受审查和重新考虑。
(2)CA 家庭法 Code § 3047(b)(2) 如果临时命令在该当事人从军事部署、动员或临时勤务返回后进行审查,则应推定监护令将恢复到修改前的命令,除非法院认定这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法院在审查部署方返回后的临时命令时,不得根据本法典第3111条或《证据法典》第730条命令进行儿童监护评估,除非反对恢复原命令的当事人初步证明恢复原命令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3)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7(b)(3)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7(b)(3)(A) 如果法院作出临时监护令,应考虑任何适当的命令,以确保搬迁方可以通过合理可用的方式与儿童保持频繁和持续的联系。
(B)CA 家庭法 Code § 3047(b)(3)(A)(B) 经搬迁方动议,如果法院做到以下所有事项,法院可以授予继父母、祖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合理的探视权:
(i)CA 家庭法 Code § 3047(b)(3)(A)(B)(i) 认定该家庭成员与儿童之间存在预先存在的、已建立起亲密关系的联系,以至于探视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ii)CA 家庭法 Code § 3047(b)(3)(A)(B)(ii) 认定该探视将促进儿童与搬迁方的联系。
(iii)CA 家庭法 Code § 3047(b)(3)(A)(B)(iii) 平衡儿童与家庭成员探视的利益与父母行使亲权(父母权威)的权利。
(C)CA 家庭法 Code § 3047(b)(3)(A)(C) 本款不增加分段 (B) 中所述人员独立寻求探视令的权力。
(D)CA 家庭法 Code § 3047(b)(3)(A)(D) 根据分段 (B) 授予非父母探视权不影响子女抚养费的计算。
(c)CA 家庭法 Code § 3047(c) 如果当事人的部署、动员或临时勤务将对其亲自出席定期听证会的能力或预期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法院应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1)CA 家庭法 Code § 3047(c)(1) 应当事人的动议,在该当事人离境前举行快速听证会以确定监护和探视问题。
(2)CA 家庭法 Code § 3047(c)(2) 应当事人的动议,允许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会议或互联网,提交证词和证据并参与法院命令的子女监护调解,但前提是该技术对法院而言是合理可用的,并且保护所有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
(d)CA 家庭法 Code § 3047(d) 在部署方父母缺席期间,且育儿计划的临时修改令生效时,非部署方父母的搬迁本身不应终止法院为本章项下后续确定监护权或育儿时间而享有的专属和持续管辖权。
(e)CA 家庭法 Code § 3047(e) 当本州法院已发布监护或探视令时,在父母部署期间儿童不在本州应被视为《统一儿童监护管辖权和执行法》(第3部分(自第3400条起))项下的“临时缺席”,且法院应根据第3422条保留专属的持续管辖权。
(f)CA 家庭法 Code § 3047(f) 父母的部署不应作为根据第3427条主张法院不便的理由。
(g)CA 家庭法 Code § 3047(g)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家庭法 Code § 3047(g)(1) “部署”指武装部队成员为支持作战或其他军事行动而进行的现役状态下的临时调动。

Section § 30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的所有子女监护权或探视令都包含具体细节。它必须解释法院为何有权作出决定,父母双方如何被告知并获得听证机会,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具体内容,违反命令的处罚警告,以及子女的主要居住国。如果存在父母一方可能拐带子女的风险,法院必须决定采取预防措施,并考虑诸如过去的拐带行为、在其他地方的家庭联系以及辞职或出售房屋等计划活动。可能的预防措施包括受监督的探视、旅行限制和交出护照。如有必要,法院还可以寻求执法部门或国际协议的协助。司法委员会必须更新表格以反映这些规定,如果存在严重的拐带风险,还会提供儿童拐带部门的联系方式。

(a)CA 家庭法 Code § 304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确定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诉讼中,每份监护权或探视令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3048(a)(1) 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2)CA 家庭法 Code § 3048(a)(2) 通知和听证机会的提供方式。
(3)CA 家庭法 Code § 3048(a)(3) 明确描述各方的监护权和探视权。
(4)CA 家庭法 Code § 3048(a)(4) 规定违反命令的当事人可能面临民事或刑事处罚,或两者兼有。
(5)CA 家庭法 Code § 3048(a)(5) 确定子女的惯常居住国。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8(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48(b)(1) 在法院知悉可能表明存在子女被拐风险的事实的情况下,法院应自行或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确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以防止子女被一方父母拐走。为作出该决定,法院应考虑子女被拐的风险、子女被拐后寻找、追回和送回的障碍,以及子女被拐后可能受到的伤害。为确定是否存在拐带风险,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
(A)CA 家庭法 Code § 3048(b)(1)(A) 一方当事人是否曾违反他人的监护权或探视权,带走、诱骗、扣留、藏匿或隐瞒子女。
(B)CA 家庭法 Code § 3048(b)(1)(B) 一方当事人是否曾威胁要违反他人的监护权或探视权,带走、诱骗、扣留、藏匿或隐瞒子女。
(C)CA 家庭法 Code § 3048(b)(1)(C) 一方当事人是否与本州缺乏紧密联系。
(D)CA 家庭法 Code § 3048(b)(1)(D) 一方当事人是否与另一个州或国家有紧密的家庭、情感或文化联系,包括外国公民身份。此因素仅在有证据支持本节中规定的其他因素时才应予以考虑。
(E)CA 家庭法 Code § 3048(b)(1)(E) 一方当事人是否没有留在本州的经济理由,包括该当事人是否失业、是否能在任何地方工作,或是否经济独立。
(F)CA 家庭法 Code § 3048(b)(1)(F) 一方当事人是否从事了有助于将子女带离本州的计划活动,包括辞职、出售主要住所、终止租赁、关闭银行账户、清算其他资产、隐藏或销毁文件、申请护照、申请获取出生证明或学校或医疗记录,或购买飞机或其他旅行票,同时应考虑该当事人是否正在执行逃离家庭暴力的安全计划。
(G)CA 家庭法 Code § 3048(b)(1)(G) 一方当事人是否有缺乏父母合作或虐待儿童的历史,或者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一方当事人曾实施家庭暴力。
(H)CA 家庭法 Code § 3048(b)(1)(H) 一方当事人是否有犯罪记录。
(2)CA 家庭法 Code § 3048(b)(2) 如果法院在考虑了第 (1) 款所列因素后认定需要采取预防措施,法院应考虑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以防止子女被拐:
(A)CA 家庭法 Code § 3048(b)(2)(A) 命令进行受监督的探视。
(B)CA 家庭法 Code § 3048(b)(2)(B) 要求父母一方缴纳足够金额的保证金,以作为防止拐带的经济威慑,该保证金的收益可在发生拐带事件时用于抵消追回子女的费用。
(C)CA 家庭法 Code § 3048(b)(2)(C) 限制拥有监护权或不拥有监护权的父母将子女带离县、州或国家的权利。
(D)CA 家庭法 Code § 3048(b)(2)(D) 限制拥有监护权的父母与子女搬迁的权利,除非该拥有监护权的父母在与子女搬迁前,提前通知并获得不拥有监护权的父母的书面同意,或获得法院的批准。
(E)CA 家庭法 Code § 3048(b)(2)(E) 要求交出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F)CA 家庭法 Code § 3048(b)(2)(F) 禁止父母一方为子女申请新护照或补办护照。
(G)CA 家庭法 Code § 3048(b)(2)(G) 要求父母一方将护照限制通知相关外国领事馆或大使馆,并向法院提供该通知的证明。
(H)CA 家庭法 Code § 3048(b)(2)(H) 要求一方当事人在另一州登记加州命令,作为允许子女前往该州探视的前提条件;或从另一国家获得与美国发布的监护权和探视令条款相同的命令(承认这些命令可根据另一国家的法律进行修改或执行),作为允许子女前往该国家探视的前提条件。

Section § 3049

Explanation
本条旨在将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此前的一项判决正式纳入法律。它确保法院在就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作出决定时,会考虑残疾父母的权利和情况,正如《卡尼婚姻案》中所确立的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