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0

Explanation
如果两名未婚成年人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他们可以由法律允许主持婚礼的人,使其关系被官方正式承认为婚姻。

Section § 500.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解释说,当县书记员给你一份用于结婚的文件时,它被称为结婚许可证。一旦你将其在县书记员处登记,它就正式成为结婚证书。

为本部分之目的,县书记员签发的文件在未向县书记员登记之前为结婚许可证,登记后该许可证即成为结婚证书。

Section § 501

Explanation

从2024年1月1日起,如果一对夫妇在特定情况下想要办理保密结婚许可证,他们必须亲自共同前往县书记官办公室并支付所需费用。

(a)CA 家庭法 Code § 501(a) 除非第502条另有规定,保密结婚许可证应由县书记官在拟结婚双方当事人亲自共同到场并支付《政府法典》第26840.1条和第26840.8条所要求的费用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26840.3条授权征收的任何费用后签发。
(b)CA 家庭法 Code § 501(b) 本条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0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夫妻因住院或监禁等原因无法亲自到场的情况下,仍可颁发保密结婚许可证的条件。要获得许可证,证婚人必须提交一份宣誓书,解释夫妻为何无法到场。这份宣誓书须由证婚人和双方当事人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并提交给县书记员。任何缺席当事人的签名必须由公证员或法院认证。

如果因(d)款所述的充分理由,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身体上无法亲自到县书记员处,县书记员可向婚姻主持者颁发保密结婚许可证,但须符合以下要求:
(a)CA 家庭法 Code § 502(a) 婚姻主持者亲自向县书记员提交一份宣誓书,解释无法到场的原因。
(b)CA 家庭法 Code § 502(b) 该宣誓书由婚姻主持者和双方当事人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
(c)CA 家庭法 Code § 502(c) 任何无法亲自到县书记员处的婚姻当事人的签名,须在县书记员颁发保密结婚许可证之前,经公证员或法院认证。
(d)CA 家庭法 Code § 502(d) 充分理由包括住院证明、监禁,或任何其他经县书记员认可的理由。

Section § 503

Explanation
如果公证员获得县书记官的批准,他们可以向书记官申请并获得一份保密结婚证。公证员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结婚的夫妇必须向公证员偿还这些费用。

Section § 504

Explanation
秘密结婚许可证从你从县书记官那里拿到之日起,只有90天的有效期。

Section § 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秘密结婚许可证表格的要求。州生命统计注册官负责制定该表格,表格中必须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夫妻双方符合所有法定结婚要求。此外,表格还包含一份宣誓书,新郎和新娘需要签署,以确认他们已收到法律其他部分要求提供的特定宣传册。

Section § 506

Explanation

在加州,当两个人使用保密结婚许可证结婚时,主持婚礼的人必须做几件重要的事情。首先,他们需要随身携带保密结婚许可证。仪式结束后,他们需要填写许可证上表明婚姻已完成的部分。最后,在10天内,此人必须将填好的许可证交回最初获得该许可证的县书记官办公室。

(a)CA 家庭法 Code § 506(a) 保密结婚许可证应提交给证婚人。
(b)CA 家庭法 Code § 506(b) 婚礼举行后,保密结婚许可证上的证婚部分应由证婚人填写完成。
(c)CA 家庭法 Code § 506(c) 证婚人应在仪式结束后10天内,将保密结婚许可证交回签发该许可证的县的县书记官办公室。

Section § 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获得保密结婚许可时,你会收到一份申请表,以便从县书记员那里获取你的结婚证书的核证副本。

Section § 509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办理了秘密婚姻,您可以从证书备案所在县的县书记员处获取一份经认证的结婚证书副本。为此,您只需按照特定的健康与安全法规填写一份申请。您需要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与其他人获取普通结婚证书副本的费用相同。

(a)CA 家庭法 Code § 509(a) 秘密婚姻的当事人可以向证书备案所在县的县书记员提交一份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2编第1部分第14章(自第103525条开始)要求的申请,以获取秘密结婚证书的经认证副本。
(b)CA 家庭法 Code § 509(b) 秘密结婚证书的副本可在支付与结婚证书副本收费相同的费用后发给婚姻当事人。

Section § 510

Explanation

如果秘密结婚许可证在婚礼后但在提交给县书记员之前遗失、损坏或销毁,举行婚礼的人必须向县书记员说明情况并获取一份副本许可证。他们需要在婚礼后一年内完成。副本可能需要支付费用。如果许可证在婚礼前遗失、损坏或销毁,新人必须办理一份新的,旧的则作废。

(a)CA 家庭法 Code § 510(a) 如果秘密结婚许可证在婚姻举行后、但在其交还给县书记员之前,或被县书记员认为不符合登记要求之前遗失、损坏或销毁,则举行婚礼的人为遵守第506条规定,应当通过向颁发该许可证的县的县书记员提交一份陈述事实的宣誓书,以获取一份结婚许可证副本。
(b)CA 家庭法 Code § 510(b) 副本许可证不得在婚姻日期后一年以上签发,并且应当由举行婚礼的人在婚姻日期后一年内交还给县书记员。
(c)CA 家庭法 Code § 510(c) 县书记员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签发结婚许可证副本的实际成本。
(d)CA 家庭法 Code § 510(d) 如果结婚许可证在婚礼举行前遗失、损坏或销毁,申请人应当购买一份新的结婚许可证,并且旧许可证应当作废。

Section § 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县书记员和州生命统计注册官如何处理保密结婚记录。保密结婚记录通常不对公众开放查阅,只有在法院命令并显示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查阅。县书记员将原始记录保存一年,之后可以复制并处置原件。任何复制件都被视为与原件相同。县书记员可以确认婚姻的存在,但除非法院命令,否则不得透露结婚日期等详细信息。这些记录的副本会发送给州注册官,注册官可以确认婚姻的存在,但不得披露结婚日期。

(a)CA 家庭法 Code § 51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县书记员应将根据第506条提交的保密结婚证书作为永久记录保存,这些记录不得向公众开放查阅,除非法院在证明有充分理由后发出命令。保密结婚许可证是保密记录,未经法院命令不得向公众开放查阅。
(b)CA 家庭法 Code § 511(b) 县书记员应自提交之日起将所有保密结婚证书原件保存一年。一年期满后,书记员可根据《政府法典》第26205条复制这些证书,并处置原件。县书记员应立即密封并储存每份缩微胶片至少一份原始底片,以合理的方式和地点,确保其无限期地免遭丢失、盗窃、污损或毁坏。缩微照片的制作方式应符合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或信息与图像管理协会推荐的最低标准或指南,或两者兼有。每一份复制件均应被视为原件。任何复制件的经认证副本均应被视为原件的经认证副本。
(c)CA 家庭法 Code § 511(c) 县书记员可搜寻保密结婚证书,以确认婚姻的存在,但结婚日期和证书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信息不得披露,除非有法院命令。
(d)CA 家庭法 Code § 511(d) 县书记员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将所有保留的保密结婚证书原件的副本,或1982年1月1日之后提交的复制保密结婚证书的原件,传送给州生命统计注册官。注册官可在这些副本被索引后销毁它们。注册官可回应关于根据本章进行的婚姻是否存在查询,但不得披露结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