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夫妻依法享有的默认财产权,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或其他类型的婚姻财产协议进行变更。

Section § 1501

Explanation

在加州,已独立的未成年人、在特定条件下被允许结婚的未成年人,或在其他地方缔结有效婚姻的未成年人,可以订立有效的婚前协议或婚姻财产协议。

未成年人可以订立有效的婚前协议或其他婚姻财产协议,如果该未成年人已获得解放,根据第 (302) 条或第 (303) 条的规定具备订立婚姻合同的其他能力,或者已缔结或正在缔结在举行婚礼的司法管辖区内有效的婚姻。

Section § 1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有婚前协议或婚姻财产协议,你可以像登记房产契约一样,在协议中提及的任何财产所在县进行登记。无论你是否登记,其影响与登记房产契约相同。

(a)CA 家庭法 Code § 1502(a) 婚前协议或其他婚姻财产协议,如果按照不动产产权授予书须签署并经确认或证明的方式签署并经确认或证明,则可以在协议所涉不动产所在地的每个县的记录员办公室进行登记。
(b)CA 家庭法 Code § 1502(b) 婚前协议或其他婚姻财产协议的登记或不登记,与不动产产权授予书的登记或不登记具有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1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1986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婚前协议不受本章现行法律的影响。这些协议将继续受在该日期之前生效的法律规定的管辖。

本章任何规定不影响在1986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婚前协议的效力或作用,且这些协议的效力及作用应继续由在1986年1月1日之前适用于该协议的法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