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781(a) 夫妻一方已收到或将收到的金钱或其他财产,用于支付人身伤害损害赔偿判决,或根据就该等损害赔偿请求达成的和解或妥协协议,如果该等损害赔偿的诉因产生于以下情况,则属于受害人的个人财产:
(1)CA 家庭法 Code § 781(a)(1) 婚姻解除判决生效后或当事人法定分居后。
(2)CA 家庭法 Code § 781(a)(2) 受害配偶与另一方配偶分居期间。
(b)CA 家庭法 Code § 781(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受害人的配偶因人身伤害而使用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费用,该配偶有权就这些费用从受害人根据(a)款获得的个人财产中获得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补偿。
(c)CA 家庭法 Code § 781(c)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一方配偶对另一方配偶有在双方婚姻期间产生的诉因,则由一方或代表一方支付给该婚姻中该方配偶的金钱或财产,用于支付对该配偶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判决,或根据就该等损害赔偿请求达成的和解或妥协协议,属于受害配偶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