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配偶的财产被用于偿还债务时,该配偶有权获得补偿,无论是由哪一方配偶使用,为何使用,或是否完全偿清了债务。但是,如果存在书面协议,该权利可以被放弃。补偿金额基于财产被使用时的价值。配偶必须在知晓财产被使用后的三年内,或在离婚财产分割或配偶死亡后,主张此权利。

本部分规定的补偿权受以下规定约束:
(a)CA 家庭法 Code § 920(a) 无论哪一方配偶将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无论财产是自愿还是非自愿地用于清偿债务,也无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是全部清偿还是部分清偿,该权利均产生。该权利受有利于该权利产生的配偶的明示书面放弃的约束。
(b)CA 家庭法 Code § 920(b) 补偿的衡量标准是该权利产生时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价值。
(c)CA 家庭法 Code § 920(c) 该权利的行使不得迟于以下时间中较早者:
(1)CA 家庭法 Code § 920(c)(1) 在有利于该权利产生的配偶实际知晓财产被用于清偿债务之日起三年内。
(2)CA 家庭法 Code § 920(c)(2) 在根据第7部分(自第2500条起)进行的共有财产和准共有财产分割诉讼程序中,或在配偶死亡后的诉讼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