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的补偿权受以下规定约束:
(a)CA 家庭法 Code § 920(a) 无论哪一方配偶将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无论财产是自愿还是非自愿地用于清偿债务,也无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是全部清偿还是部分清偿,该权利均产生。该权利受有利于该权利产生的配偶的明示书面放弃的约束。
(b)CA 家庭法 Code § 920(b) 补偿的衡量标准是该权利产生时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价值。
(c)CA 家庭法 Code § 920(c) 该权利的行使不得迟于以下时间中较早者:
(1)CA 家庭法 Code § 920(c)(1) 在有利于该权利产生的配偶实际知晓财产被用于清偿债务之日起三年内。
(2)CA 家庭法 Code § 920(c)(2) 在根据第7部分(自第2500条起)进行的共有财产和准共有财产分割诉讼程序中,或在配偶死亡后的诉讼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