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亲子关系法收养程序中亲权的终止
Section § 7660
Section § 7660.5
这项法律规定,被认定为子女推定生父的男子,可以通过签署一份特定的弃权表格,选择不接收关于该子女收养的通知。这可以在孩子出生前或出生后完成,一旦签署,他就不需要放弃亲权或同意收养。该弃权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被迫的。如果孩子属于印第安部落,则适用特殊规定,并且必须通知被收养孩子的部落。关于印第安儿童的规定来自一项名为《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的联邦法律。
Section § 7661
Section § 7662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子女被送养时,何时必须提交申请以终止推定生父的亲权。如果子女的母亲计划或已同意收养,或收养程序开始,相关方必须提交此申请,除非符合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父亲的权利已被合法终止;他在被告知可能是父亲后30天内未采取行动;或者他签署了放弃权利或否认亲子关系的表格。一旦父亲签署了此类放弃书,收养程序将不再需要他的进一步通知或同意。此外,本条规定暂停所有其他涉及子女的法律诉讼,直到亲权终止的决定作出。这种平衡确保了收养可以顺利进行,不受其他监护权或探视权案件的干扰,但仍允许根据需要处理家庭暴力或扶养案件。
Section § 7663
这项法律要求法院进行调查,以查明正在考虑收养的孩子的任何潜在生父或推定父母。这项调查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例如州社会服务部或相关的收养机构。调查内容包括关于母亲的婚姻状况、同居情况、是否收到过抚养费以及是否承认亲子关系等问题。调查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给法院。
Section § 7664
Section § 7666
本法律部分解释了生父或可能的生父应如何以及何时收到法律程序的通知。通常,他们需要根据加州民事法庭案件的通知规定,至少提前10天收到通知。但是,在以下情况下无需通知:法院已裁定他不是父亲;他签署了放弃通知或同意收养的文件;无人知晓他的身份或下落;或者他收到了通知,但在收到通知或孩子出生之日起(以后者为准)30天内未就其父子关系采取法律行动。
Section § 766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有人提交申请终止推定生父的亲权时,法院听证会必须在45天内举行,除非有特殊情况。这些案件优先于其他民事案件。如果父亲的身份或下落不明,或者他已放弃权利或否认亲子关系,或者在收到通知或子女出生(以后者为准)后30天内未作出回应,法院可以免除听证并立即做出裁决。
Section § 7668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法院何时以及如何可以将听证会推迟(即延期)最多30天。要获得此类延期,必须在听证会日期后的两个法院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通知,说明为何需要延期。听证会延期只有在有正当理由(例如需要时间指定或准备律师)的情况下才能批准,而不仅仅是因为律师同意或符合某人的日程安排。任何支持延期的事实都必须记录在法院的会议记录中。
Section § 7669
本节解释,如果法院就收养子女是否需要被指称父亲的同意作出决定,该决定可以像少年法庭的其他决定一样提出上诉。一旦作出决定,法院就不能更改。但是,这不影响上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