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660

Explanation
如果一位母亲计划将孩子送养,并且孩子有被法律认定为另一方父母的人,那么这位另一方父母必须被告知收养过程。这位父母也享有一定的权利,除非他们的亲权已经被合法终止,或者他们已经同意了收养。

Section § 76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认定为子女推定生父的男子,可以通过签署一份特定的弃权表格,选择不接收关于该子女收养的通知。这可以在孩子出生前或出生后完成,一旦签署,他就不需要放弃亲权或同意收养。该弃权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被迫的。如果孩子属于印第安部落,则适用特殊规定,并且必须通知被收养孩子的部落。关于印第安儿童的规定来自一项名为《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的联邦法律。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推定生父可以通过在部门授权代表、持牌公共或私人收养机构授权代表、公证人或其他获授权执行公证行为的人员面前,签署由部门制定的表格,放弃获得任何收养程序通知的权利。放弃通知表格可以在孩子出生前或出生后有效签署,一旦签署,父亲无需再提供通知、放弃亲权或同意收养该子女,收养程序即可进行。这应是自愿且知情的放弃,不受不当影响。如果该子女是《印第安儿童福利法》(ICWA) 定义下的印第安儿童,任何由印第安推定生父作出的同意放弃,应根据《美国法典》第25篇第1913节中规定的自愿收养要求执行。该放弃不应影响任何已知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的权利,即子女或推定生父可能源自的部落,根据ICWA规定,这些部落有权获得收养程序的通知或参与收养程序。放弃已签署的通知应根据ICWA的要求,发送给子女或推定生父可能源自的任何已知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

Section § 76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方父母同意或计划将子女送养,母亲必须被告知收养程序,并将享有某些权利,除非她与子女的法律关系已被法院终止,或她已自愿同意收养。

Section § 7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子女被送养时,何时必须提交申请以终止推定生父的亲权。如果子女的母亲计划或已同意收养,或收养程序开始,相关方必须提交此申请,除非符合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父亲的权利已被合法终止;他在被告知可能是父亲后30天内未采取行动;或者他签署了放弃权利或否认亲子关系的表格。一旦父亲签署了此类放弃书,收养程序将不再需要他的进一步通知或同意。此外,本条规定暂停所有其他涉及子女的法律诉讼,直到亲权终止的决定作出。这种平衡确保了收养可以顺利进行,不受其他监护权或探视权案件的干扰,但仍允许根据需要处理家庭暴力或扶养案件。

(a)CA 家庭法 Code § 7662(a) 如果母亲放弃或同意,或提议放弃或同意收养子女,或子女以其他方式成为收养程序的主体,则已或将要被放弃子女的机构或个人,或母亲或对子女拥有实际或法定监护权的人,或准收养父母,应提交终止推定生父亲权的申请,除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1)CA 家庭法 Code § 7662(a)(1) 推定生父与子女的关系此前已被法院终止或裁定不存在。
(2)CA 家庭法 Code § 7662(a)(2) 推定生父已按照Section 7666的规定收到书面通知,该通知声称推定生父是或可能是将被收养或安置收养的子女的亲生父亲,并且在收到通知或子女出生(以后者为准)后30天内,未能根据subdivision (c) of Section 7630提起诉讼以宣告父子关系的存在。
(3)CA 家庭法 Code § 7662(a)(3) 推定生父已签署由部门制定的书面表格,以放弃通知、否认亲子关系、放弃子女供收养或同意收养子女。
(b)CA 家庭法 Code § 7662(b) 推定生父可在子女出生前或出生后有效签署亲子关系放弃书或否认书,一旦签署,收养程序将无需推定生父的收养通知、放弃或同意。
(c)CA 家庭法 Code § 7662(c) 除本subdivision和subdivision (d)另有规定外,所有影响子女的程序,包括根据Divisions 8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000)至1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500)(含),本division的Part 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500)至Part 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600)(含),以及Division 4 of the Probate Code的Part 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400)、Part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500)和Part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100)进行的程序,以及在本part下提起的任何监护权或探视权动议或申请,均应中止。在本中止期间,只有根据本section终止亲权的申请可以审理,直至法院就该申请作出最终裁决。
(d)CA 家庭法 Code § 7662(d) 本section不限制法院根据Division 10的Part 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240)和Part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300)关于家庭暴力令的管辖权,也不限制根据Chapter 2 of Part 1 of Division 2 of the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的Article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00)关于扶养程序(dependency proceedings)的管辖权。

Section § 76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法院进行调查,以查明正在考虑收养的孩子的任何潜在生父或推定父母。这项调查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例如州社会服务部或相关的收养机构。调查内容包括关于母亲的婚姻状况、同居情况、是否收到过抚养费以及是否承认亲子关系等问题。调查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给法院。

(a)CA 家庭法 Code § 7663(a) 为查明所有被指称的生父和推定父母,法院应通过以下之一,向母亲和任何其他适当人员进行询问:
(1)CA 家庭法 Code § 7663(a)(1) 州社会服务部。
(2)CA 家庭法 Code § 7663(a)(2) 经许可的县收养机构。
(3)CA 家庭法 Code § 7663(a)(3) 孩子将被放弃监护权的经许可的收养机构。
(4)CA 家庭法 Code § 7663(a)(4) 在继父母收养的情况下,由根据第9001条规定进行调查的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持证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或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如适用)。在继父母收养的情况下,如果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持证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或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未根据第9001条规定进行调查,则监事会可将这些询问指派给经许可的县收养机构、由监事会指定负责管理公共社会服务项目的县部门,或县缓刑部门。
(b)CA 家庭法 Code § 7663(b) 询问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7663(b)(1) 母亲在孩子受孕时或此后任何时间是否已婚。
(2)CA 家庭法 Code § 7663(b)(2) 母亲在孩子受孕或出生时是否与某男子同居。
(3)CA 家庭法 Code § 7663(b)(3) 母亲是否收到过关于孩子或与怀孕相关的抚养费或抚养承诺。
(4)CA 家庭法 Code § 7663(b)(4) 任何人是否正式或非正式地承认或声明可能是孩子的父母。
(5)CA 家庭法 Code § 7663(b)(5) 被推定或被指称为孩子父母的每个人的姓名和下落(如果已知),以及为向每个被查明的人发出拟议收养通知所做的努力。
(c)CA 家庭法 Code § 7663(c) 完成询问的机构应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调查结果报告。

Section § 7664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确定了生父或多名可能的父亲,他们会收到诉讼通知。如果一名男子未出庭或未主张亲权,其亲权将被终止。如果一名男子主张亲权,法院将决定亲子关系以及何者最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会考虑父亲争取监护权的努力、子女当前和未来的稳定等因素。如果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生父将保留其权利,并且任何收养都需要他的同意。否则,如果允许收养程序继续进行对子女更有利,则不需要父亲的同意,其亲权随之终止。

Section § 7665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无法确定孩子的生父是谁,并且没有人站出来声称自己是父亲并要求获得监护权,那么法院将做出决定,终止这位不明生父的亲权。

Section § 7666

Explanation

本法律部分解释了生父或可能的生父应如何以及何时收到法律程序的通知。通常,他们需要根据加州民事法庭案件的通知规定,至少提前10天收到通知。但是,在以下情况下无需通知:法院已裁定他不是父亲;他签署了放弃通知或同意收养的文件;无人知晓他的身份或下落;或者他收到了通知,但在收到通知或孩子出生之日起(以后者为准)30天内未就其父子关系采取法律行动。

(a)CA 家庭法 Code § 7666(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应根据本州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送达传票的规定,在诉讼程序日期前至少10天,向被确认为生父或可能的生父的每个人发出诉讼程序通知,但无需公布或张贴诉讼程序通知,且除非未成年人此前已书面授权向其父母或监护人送达,否则无需向未成年生父或可能的未成年生父的父母或监护人送达。送达通知的证明应在听取申请前提交法院。
(b)CA 家庭法 Code § 7666(b)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无需向被确认为或被指称为生父的男子发出通知,且法院应发布命令免除该通知:
(1)CA 家庭法 Code § 7666(b)(1) 法院此前已终止或裁定其与子女的关系不存在。
(2)CA 家庭法 Code § 7666(b)(2) 被指称的父亲已签署书面表格,以放弃通知、否认亲子关系、放弃子女供收养,或同意收养子女。
(3)CA 家庭法 Code § 7666(b)(3) 被指称的父亲的下落或身份不明或无法查明。
(4)CA 家庭法 Code § 7666(b)(4) 被指称的父亲已收到关于被指称亲子关系和拟议收养的书面通知,并且在收到通知或子女出生之日起(以后者为准)30天内,未能根据第7630条(c)款提起诉讼。

Section § 766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有人提交申请终止推定生父的亲权时,法院听证会必须在45天内举行,除非有特殊情况。这些案件优先于其他民事案件。如果父亲的身份或下落不明,或者他已放弃权利或否认亲子关系,或者在收到通知或子女出生(以后者为准)后30天内未作出回应,法院可以免除听证并立即做出裁决。

(a)CA 家庭法 Code § 766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部分所规定的终止子女推定生父亲权的诉讼,应在提交申请后不超过45天内安排听证,除非(c)款另有规定。
(b)CA 家庭法 Code § 7667(b) 如此安排的事项,在审判日期应优先于所有其他民事事项,除非是根据第4部分(自第7800条起)提起的终止亲权诉讼。
(c)CA 家庭法 Code § 7667(c)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法院可以免除听证并发出单方终止亲权令:
(1)CA 家庭法 Code § 7667(c)(1) 推定生父的身份或下落不明。
(2)CA 家庭法 Code § 7667(c)(2) 推定生父已有效签署放弃通知权的声明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声明。
(3)CA 家庭法 Code § 7667(c)(3) 推定生父已收到关于推定亲子关系和拟议收养的书面通知,且未能在收到通知或子女出生(以后者为准)后30天内,根据第7630条(c)款提起诉讼。

Section § 766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法院何时以及如何可以将听证会推迟(即延期)最多30天。要获得此类延期,必须在听证会日期后的两个法院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通知,说明为何需要延期。听证会延期只有在有正当理由(例如需要时间指定或准备律师)的情况下才能批准,而不仅仅是因为律师同意或符合某人的日程安排。任何支持延期的事实都必须记录在法院的会议记录中。

(a)CA 家庭法 Code § 7668(a) 法院可以根据需要,为指定律师并使律师能够充分准备案件,或因其他正当理由,将诉讼程序延期,但不得超过30天。
(b)CA 家庭法 Code § 7668(b) 为获得听证会延期命令,应在听证会设定日期后的两个法院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通知,连同详细说明延期必要性的具体事实的宣誓书或声明,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接受口头延期动议。
(c)CA 家庭法 Code § 7668(c) 延期审理只能在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予以批准。律师之间的约定或当事人的便利本身不构成正当理由。
(d)CA 家庭法 Code § 7668(d) 延期审理的期限应仅限于动议听证会上所审议证据表明必要的期限。如果批准延期,导致延期的已证实事实应记录在法院的会议记录中。

Section § 766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法院就收养子女是否需要被指称父亲的同意作出决定,该决定可以像少年法庭的其他决定一样提出上诉。一旦作出决定,法院就不能更改。但是,这不影响上诉的权利。

(a)CA 家庭法 Code § 7669(a) 要求或免除被指称父亲同意收养子女的命令,可以与少年法庭宣布某人成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的命令以相同方式提出上诉,并且对被指称的父亲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
(b)CA 家庭法 Code § 7669(b) 作出该命令后,法院无权撤销、更改或修改该命令。
(c)CA 家庭法 Code § 7669(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对该命令和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

Section § 7670

Explanation

如果您根据第7662条提交申请,您将无需支付立案费。

根据第7662条提交的申请,不收取立案费。

Section § 76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提交一份单一的法律申请,以终止同一子女的多位父亲的亲权,或者多位兄弟姐妹的父亲的亲权。该申请可以根据既定程序全部或部分获得批准。法院也有权选择将案件分开审理,如果这样做是为了保护任何相关方或子女的利益。

可以根据第 7662 条提交一份单一的申请,以终止两名或多名亲生兄弟姐妹的被指称父亲的亲权,或终止同一子女的两名或多名被指称父亲的亲权。根据本条提交的申请可以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全部或部分批准。法院应保留对根据本条提交申请的任何案件进行分案审理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在有必要保护当事人或作为诉讼标的子女的利益时,应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