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8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机构或部门提交请愿书,以解除儿童与父母一方或双方的法定监护和控制关系。州社会服务部或县收养机构等部门在计划将儿童送养时可以这样做。如果儿童在寄养家庭中,这并不会阻止请愿程序的进行。县法律顾问或地区检察官必须在这些机构提出请求后30天内启动法律程序。如果机构在提交请愿书时已经监护了儿童,他们可以继续监护该儿童,直到法院听证会,除非法院根据儿童的最佳利益另行决定。

(a)CA 家庭法 Code § 7840(a) 根据本部分,可由以下任何一方提交请愿书,请求发布命令或判决,宣布儿童脱离父母一方或双方的监护和控制:
(1)CA 家庭法 Code § 7840(a)(1) 州社会服务部、县福利部门、经许可的私人或公共收养机构、县收养部门,或计划将儿童安置给经许可的收养机构进行收养的县缓刑部门。
(2)CA 家庭法 Code § 7840(a)(2) 在没有县收养机构服务的县,作为收养机构行事的州社会服务部。
(b)CA 家庭法 Code § 7840(b) 儿童在寄养家庭中,且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二部第三章(自第1500条起)要求管辖的事实,不妨碍根据(a)款提交请愿书。
(c)CA 家庭法 Code § 7840(c) 第7845条中指定的县的县法律顾问,或在没有县法律顾问的情况下,该县的地区检察官,应在适当情况下,应(a)款中提及的任何州或县机构的请求,提起诉讼。诉讼应在本部分规定下,在请求提出后30天内提起。
(d)CA 家庭法 Code § 7840(d) 如果在(a)款中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交请愿书时,儿童已由请愿人监护,则请愿人可继续监护该儿童,直至请愿书听证会举行,除非法院酌情作出其他关于听证会前监护权的命令,且法院认为该命令最能服务和保护儿童的利益和福祉。

Section § 78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像计划收养孩子的人或收养机构这样有重要利害关系的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孩子与其父母的法律控制关系。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让法院决定孩子不再受父母一方或双方的监护和控制。

(a)CA 家庭法 Code § 7841(a) 利害关系人可根据本部分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发布命令或判决,宣告子女脱离父母一方或双方的监护和控制。
(b)CA 家庭法 Code § 7841(b) 就本条而言,“利害关系人”是指在该诉讼中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已根据第8714、8802或9000条提交或打算在六个月内提交收养申请的人,或另一方父母已将子女放弃给的经许可的收养机构。

Section § 78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可以启动一个法律案件,以剥夺父母一方或双方对一个孩子的亲权,或者,如果他们是兄弟姐妹,则剥夺多个孩子的亲权。法院可以灵活地批准全部请求或仅批准部分请求,并遵循既定的法律程序。此外,如果为了保护任何相关人员,特别是儿童的利益,法院可以决定将案件分成几个部分审理。

根据本部分,可以提交一份请愿书,以解除一个孩子,或者,如果孩子是亲生兄弟姐妹,则解除一个以上孩子与父母双方的监护和控制关系。根据本条提交的请愿书,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全部或部分批准。法院应保留酌情决定权,以分案审理根据本条提交请愿书的任何案件,并且在必要时应这样做,以保护当事人或诉讼所涉儿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