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7840(a) 根据本部分,可由以下任何一方提交请愿书,请求发布命令或判决,宣布儿童脱离父母一方或双方的监护和控制:
(1)CA 家庭法 Code § 7840(a)(1) 州社会服务部、县福利部门、经许可的私人或公共收养机构、县收养部门,或计划将儿童安置给经许可的收养机构进行收养的县缓刑部门。
(2)CA 家庭法 Code § 7840(a)(2) 在没有县收养机构服务的县,作为收养机构行事的州社会服务部。
(b)CA 家庭法 Code § 7840(b) 儿童在寄养家庭中,且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二部第三章(自第1500条起)要求管辖的事实,不妨碍根据(a)款提交请愿书。
(c)CA 家庭法 Code § 7840(c) 第7845条中指定的县的县法律顾问,或在没有县法律顾问的情况下,该县的地区检察官,应在适当情况下,应(a)款中提及的任何州或县机构的请求,提起诉讼。诉讼应在本部分规定下,在请求提出后30天内提起。
(d)CA 家庭法 Code § 7840(d) 如果在(a)款中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交请愿书时,儿童已由请愿人监护,则请愿人可继续监护该儿童,直至请愿书听证会举行,除非法院酌情作出其他关于听证会前监护权的命令,且法院认为该命令最能服务和保护儿童的利益和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