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8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人启动一项法律程序,以宣告一名未满18岁的儿童不再受其父母的监护和控制,如果本章中描述的特定条件适用。
可根据本部分提起诉讼,旨在宣告一名未满18岁的儿童脱离其父母一方或双方的监护和控制,如果该儿童符合本章规定的任何描述。

Section § 78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项下的任何决定都需要有强有力且有说服力的证据支持,除非有明确提及的例外情况。

本章项下的裁定应由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78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父母未提供孩子的身份证明、未抚养或联系孩子,或者将孩子交给他人照管且无意接回,法院可以宣告孩子被遗弃。如果父母在抚养或保持联系方面只做出极少努力,法院可以推定其有遗弃意图。对于父母下落不明的被遗弃儿童,可在发现孩子120天后提起诉讼,并在180天后举行听证会。在监护权转移或收养计划中,如果某些法律协议未完成,法院仍可宣告遗弃。对于涉及印第安监护人的印第安儿童,适用特殊规定,除非父母未恢复监护权或未履行其义务,否则不推定为遗弃。

(a)CA 家庭法 Code § 7822(a) 本部分项下的诉讼程序可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提起:
(1)CA 家庭法 Code § 7822(a)(1) 孩子被其父母或单亲遗弃,且未提供孩子的身份证明。
(2)CA 家庭法 Code § 7822(a)(2) 孩子被父母双方或单亲遗弃,交由他人照管和监护达六个月,且未提供孩子的任何抚养费,或未与父母或单亲联系,且父母或单亲有遗弃孩子的意图。
(3)CA 家庭法 Code § 7822(a)(3) 一方父母将孩子遗弃,交由另一方父母照管和监护达一年,且未提供孩子的任何抚养费,或未与该父母联系,且该父母有遗弃孩子的意图。
(b)CA 家庭法 Code § 7822(b) 未提供身份证明、未提供抚养费或未联系是遗弃意图的推定证据。如果父母或单亲仅做出了象征性的努力来抚养或联系孩子,法院可以宣告孩子被父母或单亲遗弃。如果已为孩子指定了监护人,但父母或单亲未在本节含义范围内与孩子联系或抚养孩子,法院仍可宣告孩子被遗弃。
(c)CA 家庭法 Code § 7822(c) 如果孩子被遗弃且未提供身份证明,且父母下落不明,可以在发现孩子后的第120天后提起诉讼,并可以开始公告送达。诉讼不得在发现孩子后的第180天之前审理。
(d)CA 家庭法 Code § 7822(d) 如果父母已同意将孩子交由他人实际监护以供收养,但未根据第8801.3节签署收养安置协议,未根据第8814节签署收养同意书,或未根据第8700节将孩子放弃给有执照的收养机构,则收养安置的证据本身不应阻止法院认定该父母有遗弃孩子的意图。如果父母已根据第8801.3节安置孩子以供收养,根据第8814节同意收养,或根据第8700节将孩子放弃给有执照的收养机构,且随后撤销了同意或撤回了放弃,但未采取合理行动以获得孩子的监护权,则收养安置的证据本身不应阻止法院认定该父母有遗弃孩子的意图。
(e)CA 家庭法 Code § 7822(e) 尽管有(a)、(b)、(c)和(d)款的规定,如果印第安儿童的父母已将孩子的实际照管、监护和控制权转移给印第安监护人,该行为不应被视为构成遗弃孩子,除非父母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表现出遗弃孩子的意图:
(1)CA 家庭法 Code § 7822(e)(1) 未在印第安监护人要求时恢复对孩子的实际照管、监护和控制;但如果印第安监护人无法提出要求,因为父母未能告知印第安监护人其下落,且印第安监护人已做出合理努力确定父母下落但未成功,则可能存在遗弃意图的证据。
(2)CA 家庭法 Code § 7822(e)(2) 未实质性遵守父母与印第安监护人协议中承担的任何义务,尽管印第安监护人反对不遵守行为。

Section § 78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儿童受到父母的忽视或虐待,包括严重的性虐待,就可以启动相关程序。此外,儿童必须曾受少年法庭管辖,并且在提交申请之前,父母至少一年没有监护权。在此期间,父母短暂的监护不会重新计算一年的期限。

(a)CA 家庭法 Code § 7823(a)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可以根据本部分提起诉讼程序:
(1)CA 家庭法 Code § 7823(a)(1) 该儿童曾受到其一方或双方父母的忽视或虐待。认定父母对该儿童实施了《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1.5条(b)款(6)项所述的严重性虐待,应为初步证据,表明该父母在本款含义内曾忽视或虐待该儿童。
(2)CA 家庭法 Code § 7823(a)(2) 该儿童曾是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条任何一款规定的少年法庭受抚养儿童,且该一方或双方父母在根据本部分提交申请之前已被剥夺对该儿童的监护权已满一年。
(b)CA 家庭法 Code § 7823(b) 父母持续时间不长的实际监护不中断一年期限的计算。

Section § 78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启动法律程序,从而可能将孩子从父母的照护中带走。它特别适用于父母因身体或精神上的无能力而无法充分照护孩子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无能力”包括酗酒或吸毒成瘾等问题,除非这些物质是根据医生的处方计划使用的;或者如果父母被认为道德败坏。此外,孩子必须因为由少年法庭照护,而至少一年没有在父母的监护下。如果父母只是在短暂、不重要的时期内与孩子在一起,这仍然算作孩子已经离开父母满一年。

(a)CA 家庭法 Code § 7824(a) 本节所称“丧失能力”,指任何导致父母无法充分照料和管教子女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无能力。
(b)CA 家庭法 Code § 7824(b) 在满足以下所有要求时,可根据本部分提起程序:
(1)CA 家庭法 Code § 7824(b)(1) 子女的父母 (A) 因长期酗酒,或因长期使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分(自第11000条起)附表I至V(含)中规定的任何受管制物质而丧失能力,但作为医疗处方计划一部分使用的受管制物质除外,或 (B) 道德败坏。
(2)CA 家庭法 Code § 7824(b)(2) 子女曾是少年法庭的受抚养子女,且父母在紧接根据本部分提交申请书之前,已被连续剥夺子女的监护权一年。
(c)CA 家庭法 Code § 7824(c) 父母在不重要的短时间内对子女的实际监护,不中断一年期限的计算。

Section § 7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剥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首先,父母必须被判犯有重罪。其次,犯罪细节必须表明该父母不适合在未来监护子女。法院可以查看父母过去的犯罪记录,以判断是否存在影响子女福祉的行为模式。此外,如果子女是因父亲强奸母亲而受孕,且父亲因此被定罪,母亲可以对父亲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父亲将被自动视为不适合拥有监护权。

(a)CA 家庭法 Code § 7825(a) 根据本部分提起的诉讼,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CA 家庭法 Code § 7825(a)(1) 该子女的父或母被判犯有重罪。
(2)CA 家庭法 Code § 7825(a)(2) 父或母被判犯有罪行的事实,其性质足以证明该父或母不适合在未来拥有子女的监护权和控制权。根据本条作出裁定时,法院可以考虑该父或母在重罪定罪之前的犯罪记录,但仅限于该犯罪记录表明的行为模式与子女的福祉或父或母对子女行使监护权和控制权的能力密切相关。
(b)CA 家庭法 Code § 7825(b) 子女的母亲可以根据本部分对子女的父亲提起诉讼,如果该子女是因违反《刑法典》第261条的行为而受孕,且该父亲被判犯有该项违法行为。就本款而言,存在一项确凿推定,即该父亲不适合拥有子女的监护权或控制权。

Section § 78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采取法律行动:首先,孩子的父母已被法律宣告为发育障碍或精神疾病患者。其次,父母居住或住院地的官方人员确认这些父母无法充分照顾或抚养他们的孩子。

本部分项下的诉讼可在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时提起:
(a)CA 家庭法 Code § 7826(a) 该子女的父母(或其中一方)已被任何地方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告为发育障碍或精神疾病患者。
(b)CA 家庭法 Code § 7826(b) 在父母居住或住院的州或国家,州立医院院长或发育服务部主任,或其任何同等职位人员(如有),以及父母作为住院者或患者所在医院的执行院长(如有),证明被宣告为发育障碍或精神疾病的父母将无法以适当方式抚养或管教该子女。

Section § 7827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在父母精神失能且无法充分照护子女的情况下,终止亲权的过程。“精神失能”一词指父母患有影响其照护子女能力的精神障碍,且此状况可能持续。为支持此类案件,需要两名专家(合格的精神病医生、神经科医生或心理学家)的证词。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还可听取其他具有相关经验的执业专业人士的证词,除非他们参与了子女的收养过程。如果父母居住在州外或国外,专家证据可通过宣誓书提交。如果父母的权利可能被终止,且他们没有律师,法院将为其提供一名律师。

(a)CA 家庭法 Code § 7827(a) “精神失能”在本条中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患有精神失能或障碍,导致父母一方或双方无法充分照护和管教子女。
(b)CA 家庭法 Code § 7827(b) 如果子女的父母一方或双方精神失能,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仍将如此,则可根据本部分提起诉讼程序。
(c)CA 家庭法 Code § 7827(c) 除(d)款另有规定外,支持本条项下裁决需要任何两名专家的证据,每名专家应为内外科医生,经美国精神病学和神经病学委员会认证,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750条认证;或为一名持有心理学博士学位且在情绪和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方面拥有至少五年研究生经验的执业心理学家。除此要求外,在法院认定该证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且由所涉特定家庭或育儿问题的情况所决定的情形下,法院有权酌情传唤一名执业婚姻与家庭治疗师、一名执业专业临床咨询师或一名执业临床社会工作者,他们中的任何一人应拥有至少五年相关的执业后经验。但是,法院不得根据本条传唤作为终止亲权申请所涉子女的收养服务提供者(根据第8502条定义)的执业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执业专业临床咨询师或执业临床社会工作者。
(d)CA 家庭法 Code § 7827(d) 如果父母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其他州或外国,本条所要求的证据可由两名专家的宣誓书提供,每名专家应为以下任一类型:
(1)CA 家庭法 Code § 7827(d)(1) 居住在该州或外国的内外科医生,且已获得该州或外国的医疗组织或学会认证,可从事精神病学或神经病学医疗执业。
(2)CA 家庭法 Code § 7827(d)(2) 一名持有心理学博士学位且在情绪和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方面拥有至少五年研究生经验的执业心理学家,且在该州获得执业许可或在该国获得执业授权。
(e)CA 家庭法 Code § 7827(e) 如果根据本条寻求终止父母一方的权利,且该父母没有律师,法院应根据第3章第4条(自第7860条起)为该父母指定一名律师,无论该父母是否提出指定律师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