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一般程序规定
Section § 210
本条主要规定,除非有具体的规则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适用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规则也适用于家事法案件。这包括《民事诉讼法典》中从第391条开始的规则。
Section § 211.5
Section § 213
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就相同问题请求不同的救济。这项规定适用于离婚、婚姻无效、分居案件、家庭暴力保护令案件,以及涉及子女探视、监护或抚养费的案件。
Section § 214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认为为了公平和保护相关人员有必要时,不公开审理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法院工作人员、案件当事人、他们的律师和证人可以出席。
Section § 215
Section § 216
本法律条款主要规定了家庭法院诉讼中的沟通规则。它通常禁止单方沟通,即律师在对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法院进行的私下沟通。这项规则适用于律师与法院指定的调解员或评估员之间的对话,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沟通内容仅涉及日程安排。存在例外情况,例如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或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保护某人安全的情况。此外,调解员或评估员仍可履行其职责,例如报告虐待儿童或伤害威胁,而不会违反这些规则。司法委员会必须在2006年7月前制定一项规则来执行这项法律。
Section § 217
这项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法庭听证会上,法院应该允许提供现场的、相关的证词,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有充分的理由不这样做(法院必须解释这些理由)。如果一方希望证人作证,他们必须在听证会前提交一份证人名单,说明每位证人将谈论的内容。如果他们没有这样做,法院可能会推迟听证会,并在听证会继续之前作出临时决定。此外,还有一条规定说明何时可以不进行现场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