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a)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a)(1) 就业发展部应与州社会服务部协商,负责管理照护人员培训倡议下的区域协作项目的遴选和资助。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a)(2) 就业发展部应与州社会服务部协同,设立并领导一个工作组,该工作组应负责为根据第11020条(c)款设立的咨询委员会提供人员支持。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a)(3) 就业发展部应与州社会服务部协同,负责以下所有事项: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a)(3)(A) 在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的指导下,制定区域协作项目的标准、分配到各区域的人员数量以及遴选受资助区域协作项目的流程。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a)(3)(B) 向每个区域分配人员,以协助开发由伙伴关系和资助提案组成的协作项目。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a)(3)(C) 确定各区域协作项目提交提案以供审议的截止日期。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a)(3)(D) 从每个区域中遴选最符合该部门所定标准的协作项目提案。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a)(3)(E) 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和照护人员行业及劳工的代表合作,协商最能实现该倡议目标的合同条款。
(F)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a)(3)(F) 批准所有参与该倡议的合同。
(G)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a)(3)(G) 向适当的地方机构分配资金,以启动区域协作项目。
(H)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a)(3)(H) 为根据第11020条(c)款设立的咨询委员会提供人员支持。
(I)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a)(3)(I) 开展该部门确定的、对该倡议的成功至关重要的州级活动。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b) 就业发展部应与州社会服务部协同,评估或委托评估在该倡议下获得资助的区域协作项目。对在该倡议下获得资助的每个项目点的评估应包括以下要素: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b)(1) 对受资助者面临的实施问题进行全面评估。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b)(2) 使用适当统计技术,对确定的关注结果进行分析,包括就业留存、职业发展、收入和员工福祉衡量指标。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b)(3) 对当前和前CalWORKs受助人进入培训项目并对就业或后续工作变动做出选择的情况进行年度人口普查。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b)(4) 识别和收集关于医疗服务提供者、照护人员及其照护对象的福祉数据。
(5)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b)(5) 构建和分析纵向行政数据。
(6)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b)(6) 对工作人员、员工、医疗服务提供者和照护人员进行深度访谈。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c) 就业发展部应制定一项策略,以增进对劳动力供需以及选择注册护士助理等职业的低技能工人的劳动力市场动态的理解。为制定该策略,该部门应收集并分析以下所有信息: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c)(1) 争夺现有劳动力的替代职业。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c)(2) 使用类似技能组合的其他职业条件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和照护人员相关职业劳动力供应的影响。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c)(3) 医疗服务提供者和照护人员的职业阶梯。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c)(4) 县福利部门为提高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和照护人员行业的兴趣所做的努力。
(5)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c)(5) 吸引或排斥个人进入医疗服务提供者或照护人员行业的因素。
(6)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c)(6) 养老院、长期护理机构和家庭护理服务提供者社区如何提高医疗服务提供者和照护人员的就业质量。
(7)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c)(7) 养老院和长期护理机构的员工待遇。
(8)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c)(8) 因阿尔茨海默病或痴呆症患者造成的工作场所暴力索赔和工伤赔偿申请。
(9)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c)(9) 福利待遇。
(10)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22(c)(10) 在养老院或长期护理机构中作为医疗服务提供者或照护人员的职业发展在职培训,或在与医疗服务提供者或照护人员职业相关的领域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