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00

Explanation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旨在通过投资于一线工人(即直接生产或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人员)的培训项目,以应对全球和州际竞争,从而增强本州的劳动力。这些项目旨在创造或保留高薪、高技能的工作,特别是在受竞争威胁的行业中。优先考虑那些能刺激加州经济、提供工作保障、培训新员工和被取代员工以及支持弱势群体的项目。这些项目必须补充而非取代现有培训资金,并鼓励企业与工人之间的合作。

法律强调与现有培训和经济发展项目进行协调,并允许资助学徒项目。最终目标是促进就业增长,使工人掌握新技术和就业机会所需的技能,理想情况下还能支持职业发展和招聘代表性不足的群体。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0(a) 加利福尼亚州的经济正面临来自其他州和海外竞争的挑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加利福尼亚州的雇主、工人、劳工组织和政府需要投资于一支熟练且富有生产力的劳动力队伍,并发展一线工人的技能。就本节而言,“一线工人”是指直接生产或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工人。
本章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战略性设计的就业培训计划,以在不断增长、具有竞争力的经济中促进健康的劳动力市场,该计划仅资助符合以下标准的项目: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0(1) 促进创造高薪、高技能工作,或促进在受到州外和全球竞争威胁的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中保留高薪、高技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那些通过为加利福尼亚州的中小型企业供应商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资源,将提高本州竞争力以获得联邦、私营部门及其他非州资金的行业,此外,还为向受资助的培训提升项目提供货币或实物贡献的公司提供再培训合同。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0(2) 鼓励基于行业的、对人力资源开发的投资,通过提高生产力和产品质量来促进加利福尼亚州产业的竞争力。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0(3) 为成功完成培训的人员提供稳定的工作。所有培训应根据一个或多个雇主或特定行业的具体要求进行定制,并应包括受训人员未来可使用的通用技能,包括软技能。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0(4) 补充而非取代通过雇主和政府资助的现有项目(例如2014年联邦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 (29 U.S.C. Sec. 3101 et seq.)、卡尔·D·珀金斯职业教育法案 (Public Law 98-524)、加州福利工作项目 (CalWORKs)(《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11200节起))、前企业区法案(《政府法典》第1部第7章(第7070节起))、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 (42 U.S.C. Sec. 11301 et seq.)、加州社区学院经济发展计划,或分配给社区学院、区域职业中心和项目或其他地方教育机构的拨款资金)提供的资金。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0(b) 就业培训小组在资助符合 (a) 款要求的项目时,应优先资助最能实现以下目标的项目: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0(b)(1) 通过刺激本州出口以及生产原本将从州外进口的商品和服务,促进加利福尼亚州经济的增长。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0(b)(2) 培训在本州设立或扩张的、提供高技能、高薪工作并致力于持续投资于一线工人培训的公司的员工。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0(b)(3) 培养具备操作新技术或新方法所需技能的工人。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0(b)(4) 培训因工厂关闭、劳动力削减、技术变革或国际和州外竞争水平显著加剧而被取代、已收到即将裁员通知或面临被取代的工人。
(5)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0(b)(5) 由企业管理层和工人代表共同制定。
(6)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0(b)(6) 发展第14005节 (r) 款所定义的高级发展路径工作和职业阶梯,为工人提供经证明的薪资增长,并展示第14005节 (s) 款所定义的高级发展路径培训伙伴关系标准,以确保工作质量。
(7)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0(b)(7) 促进本州制造业劳动力的保留和扩张。
(8)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0(b)(8) 促进弱势、边缘化和代表性不足工人的招聘、培训和晋升。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0(c) 通过本章建立的计划应与所有现有就业培训项目和经济发展项目协调,包括但不限于2014年联邦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 (29 U.S.C. Sec. 3101 et seq.)、加州社区学院、区域职业项目、职业教育项目、劳资联合培训项目,以及就业发展部、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以及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下属的相关项目。

Section § 10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就业培训项目中使用的各种术语。它解释说,“部门”指的是就业发展部,而“雇主”包括几乎所有雇主,但某些具有特定失业保险安排的公共或非营利实体除外。它明确指出,“合格参与者”是指失业人员或符合特定就业标准的人员,例如已受雇至少90天。该法律还定义了“执行董事”、“基金”、“工作”、“新雇佣培训”、“专家组”、“再培训”、“软技能”、“州平均小时工资”、“受训人员”和“培训机构”等术语。这些定义有助于建立就业培训资金和资格的框架,以及对受训员工的某些工资要求。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1(a) “部门”指就业发展部。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1(b) “雇主”或“合格雇主”指受第1分部第1部(自第100条起)管辖的任何雇主,但任何公共实体或已根据第3章第5条(自第801条起)或第6条(自第821条起)选择替代方式为其失业保险补偿福利责任提供资金的非营利组织除外。
任何已根据第3章第5条(自第801条起)或第6条(自第821条起)选择替代方式为其失业保险补偿福利责任提供资金的公共实体或非营利组织,仅在安置作为旨在满足一个或多个私营部门雇主需求的培训项目附带部分而接受培训的新雇佣受训人员时,才被视为雇主。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1(c) “合格参与者”指在根据本章开始培训或就业之前,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人员: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1(c)(1) 失业并在本州已建立失业保险索赔,或在过去24个月内已用尽本州的失业保险福利资格。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1(c)(2) 已被其雇主雇佣至少90天,或者如果受雇少于90天,则在雇佣时符合第(1)款的条件,已收到前雇主的裁员通知,或者在员工开始在合格雇主处接受培训之前的180天内,已被雇主雇佣不少于90天,如(b)分款所规定。如果受训人员受雇于在本州设立或扩大业务的企业,且该企业是旨在创造或保留加州就业岗位的州和地方经济发展努力的一部分,则专家组可以免除此要求。如果专家组认定某企业符合第10200条(a)分款规定的标准资金要求,专家组还可以免除高达10%的受训人员的此要求。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1(d) “执行董事”指根据第10202条任命的执行董事。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1(e) “基金”指根据第1610条设立的就业培训基金。
(f)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1(f) “工作”指在职业和行业中通常被视为全职的就业。该就业应具有明确的职业发展潜力,并有很大可能提供长期工作保障,在就业保留期内有可报告的加州收入。此外,在完成第10209条(f)分款规定的就业要求后,该就业应提供相当于州或地区平均小时工资50%(新雇佣培训)或60%(再培训)的收入。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新雇佣培训的就业收入不得低于州平均小时工资的45%,再培训的就业收入不得低于州平均小时工资的55%。专家组在计算收入以满足最低工资要求时,可以考虑雇主自愿支付的健康福利的美元价值。
(g)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1(g) “新雇佣培训”指为在培训开始时失业的人员提供的就业培训,包括与工作相关的识字培训,包括软技能。
(h)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1(h) “专家组”指根据第10202条设立的就业培训专家组。
(i)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1(i) “再培训”指为受雇人员提供的与就业相关的技能和识字培训,包括软技能,这些人员在培训开始前符合(c)分款第(2)款的定义,并将在培训完成后继续受雇于同一雇主至少90天。
(j)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1(j) “软技能”指使人们能够在专业环境中游刃有余、与同事良好协作并达到专业成功标准的行为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1(j)(1) 社交技能,包括但不限于尊重他人的个人互动、符合情境的行为和冲突解决。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1(j)(2) 口头、书面、非语言和听力技能方面的能力。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1(j)(3) 解决问题、批判性思维和决策技能,包括但不限于识别问题和评估选项以得出合理结论。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1(j)(4) 行为的自我调节以及延迟满足或引导专注力或注意力,或两者兼而有之。
(k)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1(k) “州平均每小时工资”指雇主向失业保险覆盖的雇员支付的平均周工资,该数据根据向就业发展部报告的截至前一公历年6月30日的四个日历季度的数据计算,并除以40小时。
(l)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1(l) “受训人员”指符合条件的参与者。
(m)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1(m) “培训机构”指任何私人培训实体或地方教育机构。

Section § 102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就业培训小组在使用州政府资金培训高失业率地区或宣布紧急状态地区的工人时,可以免除最低工资规定。条件是,培训结束后,工人的收入必须高于他们在培训前和培训期间的收入。这些决定将逐案审查,以确保公共开支因工资增长而合理。

Section § 10202

Explanation

雇佣培训小组是雇佣发展部的一部分。它由州长任命的执行主任领导,该主任必须有政府工作经验。这位主任负责监督小组的所有运作,包括经小组批准,根据需要设立部门。小组可以根据公务员制度规则雇佣必要人员,但执行主任和两名助理主任除外,他们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这些助理主任也由州长任命,他们听从执行主任的指示,并履行指派的职责。所有人员都由小组或其指定的代表管理。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2(a) 雇佣培训小组设立于雇佣发展部。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2(b) 执行主任应由州长任命,并应具备政府工作经验,胜任该职位。执行主任经小组批准,可履行所有职责,行使所有权力,承担所有责任,并管理和执行小组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法律、规章和条例。执行主任经小组批准,应以其认为必要的方式管理本章,以妥善开展小组工作。经小组批准,执行主任可根据需要设立部门和分支机构,并可不时变更和撤销这些部门和分支机构。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2(c) 小组可雇佣必要人员以履行本章宗旨。所有人员应根据州公务员法 (Part 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8000) of Division 5 of Title 2 of the Government Code) 任命,但执行主任和两名助理主任除外,他们应免于州公务员制度。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2(d) 小组的所有人员应仅由小组或其可授权的代表或代理人任命、指导和控制。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2(e) 州长应任命两名助理主任,任期由州长决定。助理主任应履行执行主任指派的职责,并对其职责的履行向执行主任负责。

Section § 102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由八名成员组成的专家小组,主要关注商业管理和雇佣关系。其中七名成员是任命的,而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则自动成为有投票权的成员。

州议会议长、参议院临时议长和州长负责任命这些成员。任命的成员分为私营部门劳工代表和商业代表,其中劳工代表由州劳工联合会提名,商业代表由商业组织提名。

由州长任命的成员有固定的任期,而由议长任命的成员则由议长决定其任期。任命的成员可以报销差旅费,并且每次参加会议或执行公务可获得100美元,每月最高不超过300美元。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2.5(a) 专家小组应由八人组成,其中七人应按照 (b) 款的规定任命,并应在商业管理和雇佣关系方面具有经验和明确的兴趣。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人员,也应作为当然的、有投票权的成员在专家小组任职。
(b)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2.5(b)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2.5(b)(1) 专家小组的两名成员应由州议会议长任命。其中一名成员应为私营部门劳工代表,另一名成员应为商业代表。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2.5(b)(2) 专家小组的两名成员应由参议院临时议长任命。其中一名成员应为私营部门劳工代表,另一名成员应为商业代表。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2.5(b)(3) 专家小组的三名成员应由州长任命。其中一名成员应为私营部门劳工代表,一名成员应为商业代表,一名成员应为公众成员。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2.5(b)(4) 劳工代表的任命应从州劳工联合会的提名中选出。商业代表的任命应从州商业组织和商业行业协会的提名中选出。
(5)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2.5(b)(5) 州长应指定一名成员担任专家小组主席,被指定的人员应根据州长的意愿担任专家小组主席。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2.5(c) 专家小组的任命成员,州议会议长任命的成员除外,应任期两年。州议会议长任命的专家小组任命成员应根据州议会议长的意愿任职。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2.5(d) 专家小组的任命成员应获得其履行公务所产生的必要差旅费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从为支持专家小组而拨付的款项中支付。此外,专家小组的每位任命成员在出席专家小组会议的每一天应获得一百美元 ($100),并且在处理专家小组其他公务的每一天可获得一百美元 ($100),但每月最高不超过三百美元 ($300)。

Section § 10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专家组可以在州内任何地方开会,并且必须在萨克拉门托设一个中央办公室,外加三个区域办公室。其中两个设在南加州,一个设在北加州。此外,执行董事必须在每个区域办公室指派一名专门负责帮助小型企业的人员,通过制定培训计划和加快培训提案的审批流程来提供帮助。

专家组可根据需要在全州各地召开会议。专家组应至少设立三个区域办事处。中央办事处应设在萨克拉门托。两个区域办事处应设在该州南部,一个区域办事处应设在该州北部。
执行董事将指派一名在满足小型企业需求方面有经验的人员到每个区域办事处,以开发针对小型企业的培训项目,并加快处理来自小型企业的培训提案。

Section § 102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一个小组与地方和州的劳动力发展委员会以及2014年联邦《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下的其他合作伙伴共同合作。他们必须制定一个计划,用于数据共享和协调培训项目,使其与特定分部内的其他相关项目保持一致。

该小组应与地方和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以及2014年联邦《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29 U.S.C. Sec. 3101 et seq.)的其他合作伙伴协调其项目。此协调应包括但不限于采纳一项计划,包括定期共享数据,以协调根据本章授权的培训与根据第8分部(自第15000条起)管理的项目。

Section § 102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一个小组的职责,该小组负责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经济变化,为工人制定培训计划。小组必须每年制定并更新一份三年计划,审查劳动力市场数据,并评估培训项目在提高就业保障和惠及经济方面的有效性。法律规定要监测经济变化,并确保提案符合特定标准,包括行业需求和小型企业的需求。培训合同可以与多方签订,并且免于竞争性招标,但必须以绩效为基础且不超过24个月。小组必须确保财务控制,评估培训项目,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加快合同处理,并与商业和劳工团体协调。它还必须对专有信息保密,并确保运营透明。

小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a) 制定一份三年计划,该计划应根据雇主对受训工人的需求、州经济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以及对小组培训合同有效性的持续审查,每年进行更新。更新后的计划应不迟于每年1月1日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构。在执行本节规定时,小组应审查以下领域的信息: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a)(1) 劳动力市场信息,包括就业发展部内的州-地方劳动力市场信息计划以及其他相关的区域或全州范围的倡议和合作项目。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a)(2) 培训有效性的评估,衡量标准为工人就业保障的提高以及对加州经济的益处。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a)(3) 按行业、培训类型和雇主规模划分的培训需求。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a)(4) 执行工作所需技能的变化,包括基本读写技能的变化。
(5)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a)(5) 劳动力人口结构和进入劳动力市场人口的变化。
(6)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a)(6) 其他机构拟议的联邦《2014年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29 U.S.C. Sec. 3101 et seq.)资金以及其他州和联邦培训和职业教育资金在符合条件的参与者身上的支出。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b) 维护一个系统,持续监测本计划要求提供的经济及其他数据。如果这些数据在计划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变化,计划应由小组进行修订。每项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b)(1) 小组在第10200节中规定的标准和优先事项方面的目标,以及新雇员培训和再培训之间的资金分配。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b)(2) 确定特定行业、生产和质量控制技术以及州内就业培训资金最能惠及州经济的区域,以及鼓励在这些区域进行培训的计划,包括具体标准和符合标准的提案的快速审查系统。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b)(3) 对雇主需求、培训课程、培训时长和培训成本方面基本相似的提案进行快速审查的系统,以鼓励制定符合第 (2) 款中确定需求的提案。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b)(4) 小组的目标、运营目标和策略,以满足小型企业的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拥有100名或更少员工的小型企业。小组提出的这些策略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旨在识别小型企业在获取小组项目和劳动力培训资源时可能遇到的潜在障碍的试点示范项目,包括小型企业内部可能存在的障碍。
(5)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b)(5) 小组的研究目标,这些目标有助于本章在整体上惠及州经济的有效性。
(6)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b)(6) 技能或职业的优先清单,这些技能或职业供应短缺,以至于雇主选择不在州内设立或扩展业务,或为应对这些技能短缺而引进劳动力。
(7)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b)(7) 审查小组与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协调的努力,以实现有效和协调的方法来提供州的劳动力资源。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b)(7)(A) 小组将考虑实现此目标的具体策略,包括制定倡议,以促使地方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参与,提高优先行业、特殊人群以及州内地理位置欠发达地区的公司的培训资源利用率。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b)(7)(B) 还将考虑促进劳动力发展委员会与小组之间更大程度项目整合的各种方法,这可能包括营销协议、扩大技术援助、修改项目法规和政策以及扩大使用多雇主合同。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c) 根据直接提交给小组的提案征集提案并签订合同。为提供就业培训目的的合同可以与以下任何一方签订: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c)(1) 雇主或雇主团体。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c)(2) 培训机构。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c)(3) 经当地劳动力发展区域内相关地方民选官员批准的地方劳动力发展委员会。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c)(4) 拨款接受者或根据2014年联邦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29 U.S.C. Sec. 3101 et seq.)选定的行政实体,经地方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和适当的地方民选官员批准。
这些合同应采用固定费用履约合同的形式。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根据本章签订的合同不受竞争性招标程序的约束。培训合同可签订期限不超过24个月,用于小组和签约雇主或任何联合行动的雇主团体或任何培训机构提供就业培训的管理。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d) 资助最能符合每年确定的优先事项的培训项目。在此过程中,小组应力求促进最大数量的合格参与者就业。
(e)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e)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e)(1) 制定审议提案的最低标准,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e)(1)(A) 劳动力市场需求的证据。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e)(1)(B) 可用工作岗位数量。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e)(1)(C) 所识别工作岗位的技能要求。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e)(1)(D) 每名受训、受雇和留用人员的预计成本。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e)(1)(E) 成功安置后支付给受训人员的工资和福利金额。
(F)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e)(1)(F) 符合所有州和联邦劳动以及健康和安全法律的声明。
(G)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e)(1)(G) 培训课程。
(2)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e)(2)
(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e)(2)(A) 任何提议为集体谈判协议所涵盖的就业提供培训的提案,除非签署的工会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审议或批准。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e)(2)(A)(B) 如果申请人根据《劳动法》第1777.1或1777.7条不具备在公共工程项目上投标、获得合同或分包的资格,则任何提案均不得审议或批准。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e)(2)(A)(C) 所有申请人应在其申请中包含一份声明,确认申请人没有因违反劳动法而被作出最终裁定、命令、判决或裁决,且在上诉期结束后仍未纠正或未履行。如果申请人未能包含此声明,则任何提案均不得审议或批准。
(f)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f) 确保为本章资助的项目提供充分的财务和会计控制、监督和审计,以及其他适当的技术和行政援助。
(g)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g) 对本章资助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应衡量小组先前资助的培训的有效性,以提高工人的就业保障和稳定性,并使参与的雇主和州经济受益,并应比较受训人员在培训前12个月以及培训完成后的12个月的工资,如部门的失业保险税记录所示。单个项目评估应包含项目摘要说明、参加培训的人数、完成培训的人数、项目结束时受雇人数、项目结束后三个月仍受雇人数、支付的工资、项目总成本以及从就业培训基金收到的总报销金额。
(h)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h) 每年11月30日前向立法机构报告上一个州财政年度运营的项目。这些年度报告应分别提供以下所有内容的摘要: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h)(1) 年内完成的项目,包括其单独和总体的绩效和成本。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h)(2) 年内未完成的项目,简要描述每个项目,并按合同和就此类别整体确定批准的合同金额,并确定预计将解除资金限制的任何项目。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h)(3) 在完成前终止的项目以及终止的原因。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h)(4) 对小组资助的扫盲培训的数量、类型和有效性的描述。
(5)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h)(5) 完整项目评估结果。
(6)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h)(6) 对试点项目的描述,以及通过这些项目确定的策略,以增加小企业获得小组培训合同的机会。
(7)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h)(7) 在高失业率地区资助的培训项目清单,以及详细描述用于将地理区域和市指定为高失业率地区的政策和程序。
此外,专家组应根据其在管理职业培训项目方面的经验,在这些报告中包含关于职业培训和专家组项目对经济发展、劳资关系、就业保障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影响的政策建议。
(i)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i) 对专家组政策进行持续审查,目标是制定一个改进的流程,用于制定、资助和实施本章所述的专家组合同。
(j)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j) 根据第10200条(b)款规定的就业培训项目优先事项,加快处理考虑在本州设立或扩展业务的公司的合同。
(k)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k) 定期与商业团体和劳工组织、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州教育部、加州社区学院校长办公室以及就业发展部进行协调和协商。
(l)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l) 通过法规制定专家组业务开展程序,包括会议的安排和举行、提案的审查、披露专家组成员与利益相关方之间就专家组或其工作人员面前的特定提案、合同或案件进行的接触、合同的授予、合同的管理以及向承包商支付到期款项。专家组的所有决定应通过专家组决议作出,任何不利决定应包含作出该决定的理由说明。
(m)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m) 至少每60天提供一份定期更新的、已提交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名单,并向公众提供该名单。
(n)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n) 制定法规和程序,为向专家组寻求培训资金的雇主的专有信息提供合理的保密性,前提是公开披露该信息会导致提供信息的雇主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劣势。专家组不得向公众隐瞒其运营、程序和决定方面的信息,否则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应予披露。
(o)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5(o) 审查并评论专家组利用根据第976.6条收取的资金资助的任何项目、工程或活动的预算和绩效。

Section § 102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特定资金如何用于各种培训和行政目的。资金可用于报销合理的培训费用和相关的行政开支。资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分配,例如固定费率合同或基于预算的审查,但不能用于支付介绍费或前期开发费用。此外,承包商和雇主都必须通过实物捐助来表明他们对培训价值的坚定承诺,同时要考虑到他们的规模和财务能力。小型企业发展中心也可以提供服务以支持本章的目标,并且所有支出都需经过预算审查。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6(a) 小组可以为以下任何目的从基金中拨款: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6(a)(1) 报销合理的培训费用以及承包商产生的行政费用。在确定根据本款应予报销的费用时,小组可以按照以下任何方法分配资金: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6(a)(1)(A) 为提供简化的固定费用履约合同,根据小组的确定,对内容、方法和持续时间基本相似的培训类别,按小时收取统一费率,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合理和正常费用。小组应定期调整根据本款确定的标准化费率,以反映培训费用的变化。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6(a)(1)(B) 对提案及其费用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列出计划培训费用的预算,其中包含人员、福利、设备、用品、咨询或行政服务费以及其他可归因于培训的费用;分包商提供的服务;培训的时长和复杂性;培训方法;培训后的工资和职业;受训人员是新员工还是再培训人员;以及小组此前资助的类似培训的费用。本款项下的行政费用不得超过培训费用的15%,但对于新员工培训,小组可以资助最高达培训费用25%的行政费用。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6(a)(1)(C) 小组可以修改本款的具体要求,以适用于在同一项目中为大量小型雇主提供培训的雇主或承包商提出的项目。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6(a)(1)(D) 承包商不得利用任何已赚取或作为预付款或进度款支付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向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支付因介绍费或与培训项目前期开发或开发阶段相关的其他报酬而产生的费用,该费用基于小组对承包商培训项目的初步或最终奖励的百分比。
(2)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6(a)(2)
(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6(a)(2)(A) 根据本章产生的项目管理费用。这些费用应由财政部和立法机关每年审查,并通过正常的预算程序确定。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6(a)(2)(A)(B) 小组的行政费用,不包括管理第976.6条的费用,不得超过小组每年拨款总额的15%。根据合同向小组提供的营销、研究和评估支出,如果这些支出原本应由小组直接提供,则不应计入此限制。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6(a)(3) 小型企业发展中心提供的与本章目的相关的服务。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6(b) 对于所有培训合同,小组应规定承包商或雇主提供实物捐助的要求,以反映承包商或雇主对培训价值的实质性承诺。在制定这些要求时,小组应考虑承包商或雇主因规模或财务状况而提供任何捐助的能力,以及就业培训基金满足本章授权培训需求的能力。在制定有关实物捐助的政策时,小组应举行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10207

Explanation

委员会必须在收到一份完整的申请后60天内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他们还需要为与委员会签订了特别协议的州机构提交的提案建立快速审查程序。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7(a) 委员会应在执行主任收到一份完整的申请之日起60天内决定接受或拒绝该申请。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7(b) 委员会应为审查由州机构提交的提案制定快速审查程序,这些州机构是为本章之目的与委员会签订的特别机构间协议的参与方。

Section § 10208

Explanation
本节的意思是,雇主可以聘请公共或私人培训机构提供服务,但他们需要首先获得小组的批准。

Section § 102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职业技能培训合同的指导原则,旨在帮助个人获得新工作或保住现有工作。培训必须具有职业发展潜力和长期就业保障,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包括基础和识字技能培训。导致企业所有权变更并可能使现有劳动协议失效的培训提案将不予批准。

为了公平分配资金,以前获得过资助的企业在未来的培训项目中可能需要承担更多费用。十万美元以下的较小合同可由执行董事批准,但需接受专家小组的审查。培训费用分阶段支付,其中一部分会保留,直到受训人员至少工作90天,除非行业惯例允许不同的试用期。

最后,新雇员培训合同必须包含就业安置服务,以确保受训人员在培训后能够找到工作。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9(a) 合同仅限于提供与工作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这些技能对于参与者获得新工作或保留现有工作是必需的,且具有明确的职业发展潜力和长期就业保障。如果专家小组认为该培训对于实现职业培训目标是必要的,则职业技能培训合同可包括与工作相关的基础和识字技能培训(包括软技能)的辅助培训。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9(b) 专家小组不得批准任何旨在促成企业所有权变更,且可能导致现有集体谈判协议被宣布无效的培训提案。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9(c) 为鼓励资金的广泛和公平分配,专家小组可以要求此前根据本章规定为某设施的工人再培训获得过资金的雇主,在后续为同一设施工人提供培训的专家小组合同中,按比例承担更多的培训费用。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9(d) 专家小组可以授权执行董事批准最高达十万美元($100,000)的培训合同,前提是这些合同符合本章的规定和专家小组制定的政策,并且专家小组定期审查执行董事根据本款采取的行动。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9(e) 付款应根据绩效合同进行,根据该合同,可在培训期间支付部分款项,在每位受训人员安置或留用时支付部分款项,且不少于25%的议定费用将被扣留,直至受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后由单一雇主留用满90天,但对于那些工人通常不会由单一雇主连续雇用90天的职业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专家小组可以采用与该职业惯例试用期相似的期限。试用期不得少于500个工作小时,且应在培训完成后的272天内完成。在任何情况下,除非受训人员已被留用90天,或对于工人通常不会由单一雇主连续雇用90天的职业,已完成等同的试用期,否则任何款项均不应被视为已赚取。
(f)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09(f) 新雇员培训合同应要求承包商提供必要的安置服务,以确保受训人员被安置到他们所受培训的岗位上。

Section § 10210

Explanation

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只有在这些机构能证明几件事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它们需要有良好的记录,证明能成功安置学员并让他们留在工作岗位上,雇主对它们以前的学员感到满意,并且要显示出市场对所提供培训的需求。培训内容必须符合雇主的需求。培训机构的会计系统必须有足够的控制措施,以确保数据准确、运营高效,并符合政府标准。专家小组可以随时查看这些会计系统,以检查是否合规。

合同应仅在培训机构能够证明以下所有事项的情况下签订: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0(a) 该培训机构在安置和留用前学员方面以及雇主对前学员的满意度方面具有令人满意的过往表现记录。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0(b) 该培训机构能够证明拟议培训的劳动力市场需求。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特定雇主对拟由培训机构培训的技能工人有书面需求。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0(c) 该培训机构能够证明其培训以令雇主满意的方式培养学员。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0(d) 该培训机构能够证明其会计系统包含足以检查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运营效率并确保符合政府要求和公认会计原则的控制措施。专家小组应随时完全访问这些会计系统,以确保符合这些标准。

Section § 1021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根据本章参加特定培训项目的受训人员或雇员,您的项目将获得相关主管的官方认可和批准,并遵循始于第1266节的指导方针。

根据本章参加培训项目的受训人员或雇员,应被视为参加了第一编第一部第五章第1.5条(始于第1266节)项下获得主管批准的培训项目。

Section § 102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一个小组负责制定自己的预算,以支付其必要的行政费用。未经小组同意,主任不能更改此预算。如果他们无法达成一致,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局长将尝试解决。如果仍未达成协议,州长拥有最终决定权。

Section § 10213

Explanation

劳工发展部(EDD)需要与该小组合作,提供支持和技术援助。这可能包括提供就业市场数据、预测哪些工作会有需求,以及关于不同培训方法的建议。

劳工发展部应与该小组合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需求预测以及关于替代培训策略的信息和建议。

Section § 10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就业发展部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建立并保存一份持续的就业、工资和福利历史记录。这些数据有助于评估该计划的长期影响。

Section § 1021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专门小组将至多15%的培训资金分配给旨在提高一线员工技能和就业保障的项目。这些项目无需满足通常的资格标准。每年,或在紧急情况下,该小组会确定应优先获得此项资金的行业和职业,重点关注那些收入接近州平均小时工资的工人。在失业率高或紧急情况的地区,该小组可以放宽工资和就业保留标准,例如要求受训者在培训结束后120天内至少就业90天。

该小组还可以利用资金提高主要季节性行业(如农业或其他周期性业务)的生产力和就业。对于这些行业,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受训者在培训后收入高于培训前),该小组可以免除某些工资和保留要求。该小组还制定了审议资助提案的标准,并可能通过竞争性招标选择合同,旨在使这些项目与本章的目标保持一致。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5(a) 专家小组可将每年可用的培训资金的至多15%分配,用于资助旨在提高一线员工(如第10200条(a)款所定义)技能和就业保障的特殊就业培训项目。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这些项目的参与者无需满足第10200条(a)款第(1)项或第10201条(c)款所规定的资格标准。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5(b) 专家小组应每年或根据需要,响应州长根据《加利福尼亚紧急服务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1部第7章(第8550条起))发布的紧急状态公告,确定根据本条应优先获得资助的行业和职业。培训应以但不限于赚取至少州平均小时工资的一线员工为目标。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5(c) 专家小组可免除第10201条(f)款规定的最低工资条款,适用于州内失业率显著高于州平均水平的地区项目,或州长根据《加利福尼亚紧急服务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1部第7章(第8550条起))发布的紧急状态公告中确定的地区,并且还可免除第10209条(f)款规定的就业保留条款,转而要求受训者在培训结束后120个连续日内,由不超过三名雇主保留就业至少90天。
(d)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5(d)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5(d)(1) 专家小组可根据(a)款分配资金,以提高州主要季节性行业工人的生产力和延长就业保留期。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5(d)(2) 在为此目的资助特殊就业培训项目时,专家小组可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5(d)(2)(A) 当每位完成培训的受训者在保留期后的工资金额超过其在培训前和培训期间所赚取的工资金额时,免除第10201条(f)款规定的最低工资要求。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5(d)(2)(B) 免除第10209条(f)款规定的就业保留要求,转而要求受训者在培训完成后的12个月内保留就业不少于500小时。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5(d)(2)(C) 当专家小组认为培训对于实现职业培训目标是必要的时,免除第10209条(a)款规定的对与工作相关的基本技能和识字技能培训(包括软技能)的限制。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5(d)(3) 就本条而言,“主要季节性行业”是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合格雇主: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5(d)(3)(A) 拥有至少50%的员工,其就业期必然是周期性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从事货物或产品收割、包装或加工的企业。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5(d)(3)(B) 在前12个月期间,保留了至少50%的相同季节性员工,至少一个季节,且不少于500小时。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5(d)(3)(C) 支付的工资和提供的福利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5(e) 专家小组应采纳最低标准,以审议根据本条获得资助的提案。
(f)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5(f) 专家小组可根据竞争性招标选择根据本条资助的合同。
(g)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5(g) 立法机关在为这些项目提供授权时,其意图是专家小组应以符合第10200条规定的本章目标的方式分配这些资金。

Section § 10214.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一个委员会必须制定指导方针,以管理用于培训费用的替代资金项目,且不使用就业培训税。这些资金可以来自各种政府来源。他们制定的指导方针必须确保适当的财务监督。

委员会可以为此制定规则,但这些规则无需经过通常的政府审批程序。

此外,委员会可以征求提案并签订协议以获取资金,且这些无需遵循典型的竞争性招标规定。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6(a) 委员会应制定并公布指导方针,旨在支持和实施一个或多个替代基金项目,以报销符合本部分宗旨的培训费用,资金来源应为就业培训税以外的渠道。替代资金可来自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实体,按照法规或其他方式拨款。指导方针应包括充分的财政和会计控制,如同第10205条 (f) 款所规定的那样。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6(b) 委员会可采纳为实施本条所需的任何规章,但如此采纳的任何规章均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要求。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6(c) 委员会可征求提案并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以确保本条目的资金,但这些提案、合同和协议应免于遵守法规中另行规定的任何竞争性招标要求。

Section § 1021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一项计划,该计划拨款用于培训有资格或最近领取过CalWORKs福利的个人。CalWORKs是加州的一项经济援助计划。其目的是通过提供就业培训来帮助这些个人。要符合资格,个人必须在培训开始时或开始前一年内领取过CalWORKs福利。

该法律允许一定的灵活性,例如豁免某些雇主资格标准、最低培训工资要求以及具体的就业留用规定。重点是采用创新培训策略,帮助参与者获得并保住工作。行政程序应简化,以快速批准和管理培训合同,并支持小规模培训工作。

专门小组应分配年度预算案中可用于培训项目的资金,这些项目旨在为有资格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九编第三部分第二章(自第11200条开始)领取福利的个人,或在培训项目开始之日起一年内领取过CalWORKs福利的个人提供培训。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7(a) 立法机关在授予这些培训项目权力时的意图是,专门小组应以符合第10200条规定的本章目标的方式分配这些资金。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7(b)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本条接受培训的个人的资格标准应是在第10201条(a)款中定义的符合条件的雇主处就业,并且: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7(b)(1) 在培训开始时领取CalWORKs福利,或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7(b)(2) 在培训开始之日起一年内领取CalWORKs福利。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7(c) 就本条而言,如有必要,专门小组可豁免以下任何一项: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7(c)(1) 第10200条(a)款(1)项中概述的雇主资格标准。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7(c)(2) 依照第10201条(g)款规定的最低培训工资要求。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7(c)(3) 第10209条(f)款中规定的就业留用规定,而改为要求受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后120个连续日内至少90天在就业中留用,且雇主不超过三家。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7(d)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专门小组应审议使用创新策略和培训方案的提案,以使当前和以前的CalWORKs受助人及符合条件者能够保持就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基本技能培训的项目。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7(e) 专门小组应制定行政程序,以批准和管理本条下的合同,从而加快合同办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完成培训的障碍,并促进来自同一工作场所的单个受训人员和小组受训人员的培训。

Section § 1021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专门的小组资助在医疗机构工作的护士助理和护理人员的培训项目,帮助他们成为执业护士。立法机关希望这些资金能帮助实现本章的目标。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例如确保培训项目至少1000小时,并且员工在参加项目期间每周前20小时的工资高于州最低工资的120%,小组可以免除最低工资要求。培训应能帮助学员获得全职工作。此外,在完成前800小时的培训后,资金还可以覆盖最多750小时的培训费用。参与这些项目的雇主无需满足一些常见的资格标准。

(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9(a)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9(a)(1) 小组可以资助执业护士培训项目,以培训目前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节所定义的医疗机构中担任护士助理或护理人员的个人。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9(a)(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小组应按照第10200节规定的本章目标分配这些资金。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9(b)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小组应免除根据第10201节(f)款的最低工资规定: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9(b)(1) 员工参加了经批准的执业护士培训项目,该项目培训时长不少于1,000小时。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9(b)(2) 在员工参加培训项目的每周内,雇主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州最低工资的120%,且每周工作的前20小时不少于此标准。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9(b)(3) 每个项目都能使受训人员获得其所受培训职业的惯常全职工作。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9(c)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小组应免除对培训项目小时长度的任何限制,以允许批准和资助执业护士培训项目长达750小时;但是,这些资金应仅用于支付在员工完成该项目的前800小时后,执业护士培训项目中剩余的最多750小时的培训费用。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14.9(d)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本节资助的护士培训项目的参与雇主,无需满足第10200节(a)款(1)项中规定的资格标准。

Section § 10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专家小组为雇主提供个别项目拨款。资金可以直接作为拨款给到雇主或培训机构,或者作为抵扣额度,减少雇主需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这些抵扣额度来自就业培训基金。

Section § 10217

Explanation

根据第1610条规定,就业培训基金里的钱,每年由加州立法机关拨出,供一个专门小组分配用于培训。其中一部分钱由立法机关保留,用于管理第976.6条以及与就业培训相关的第6章的部分内容。

第1610条设立的就业培训基金中的资金,应由立法机关在《预算案》中每年拨款,由专门小组分配用于本章目的,但立法机关认定为管理第976.6条以及第1部第1编第6章第6条(自第1610条起)所必需的资金除外,该部分资金应拨付给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