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承认,加州有超过150万听力障碍者或重度听力受损者,他们在寻求就业服务时经常面临挑战。许多就业机构没有充分配备来满足他们的沟通需求。法律建议,通过专业服务,如咨询、口译和就业安置,可以改善这些人的就业状况。然而,这些项目正在经历资金削减,因此法律呼吁建立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以维持这些重要的服务。

立法机关发现,加州有超过150万听力障碍者或重度听力受损者。私营和公共就业机构未能常规性地适应满足听力障碍者和重度听力受损者的沟通需求,因此,他们所获得的服务可能少于提供给其他人的服务。立法机关还发现,当专业咨询、口译、就业安置和后续服务补充传统就业服务时,听力障碍者和重度听力受损者的就业机会得以增加。此外,为听力障碍者和重度听力受损者提供这些专业就业服务的有限项目最近受到了地方资金的大幅削减。因此,立法机关认为,需要一个更稳定的资金来源,如本章所规定,以确保这些项目的持续性。

Section § 110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承包商”一词明确定义为公共机构或私人非营利公司。

Section § 11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部门将与公共机构或私人非营利组织合作,专门为听力障碍者(包括聋人和重听者)提供就业服务。这些服务将在部门的特定办公室提供,每次合同期最长为一年。每年结束后,部门可以根据承包商的成本或其提供服务的表现来调整合同。如果涉及私人非营利组织,它们需要在合同续签前提交一份由注册会计师核查的详细财务报表。

Section § 1100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概述了为听力障碍人士提供的就业服务。它规定这些服务必须包括全面的沟通支持,例如由合格专业人员提供的口译服务、电信辅助,以及在需要时提供的沟通技能培训。此外,该法律强调倡导平等获得就业服务、职业发展和安置协助、由同样有听力障碍的同伴提供的就业咨询,以及就业安置后的后续支持,以解决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

针对听力障碍者的就业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2(a) 针对所有准备、就业安置和后续活动的完整沟通服务。该沟通服务应包括由具备全国听力障碍者口译员注册中心(National Registry of Interpreters for the Deaf)综合技能认证或同等资质的专业听力障碍者口译员提供的口译服务、电信服务,以及在必要时提供的沟通技能培训。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2(b) 倡导以确保听力障碍者能够平等获得公共和私人就业服务。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2(c) 职业发展和就业安置。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2(d) 就业咨询,包括由听力障碍者提供的同伴咨询。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2(e) 安置后的后续咨询和问题解决。

Section § 11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听取该领域专家的意见后,制定选择为聋人和听障人士提供就业服务的承包商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能够以客户偏好的方式进行沟通、通过认可获得社区支持,以及拥有来自公共或私人来源的资金。

在选择承包商时,优先考虑那些让聋人或听障人士参与员工或管理层角色的提案,并强调促进所服务社区的自决权。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3(a) 部门应在听取对为聋人和听障人士提供就业服务有经验的人士的建议后,制定选择承包商的标准。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3(b) 这些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3(b)(1) 能够以聋人或听障人士偏好的沟通方式为其提供服务。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3(b)(2) 能够获得社区支持,包括地方官员、雇主、当地劳动力投资区域的劳动力投资委员会以及聋人和听障人士组织的书面认可。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3(b)(3) 存在来自一个或多个公共或私人来源的资金。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3(c) 在选择承包商时,应优先考虑那些证明具备以下所有条件的提案: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3(c)(1) 潜在承包商的就业服务人员中包含聋人和听障人士,如果是私人非营利公司,则其董事会中包含聋人和听障人士。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3(c)(2) 致力于促进和维护聋人和听障人士的自决权。

Section § 1100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部门在加利福尼亚州为听障和重听人士提供就业服务方面的职责。

部门必须决定办事处的地点,优先考虑那些需要合同以避免服务中断的办事处,并与其他州机构协调。应建立统一的会计程序和合同,并根据既定标准发布和评估征求建议书。部门应使用现有的耳聋定义,根据需要审计合同,并每年在联邦就业服务计划中考虑这些服务。

必须协助承包商追踪重要数据,例如服务人数、服务类型和成本、就业安置、后续援助以及员工资质。

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4(a) 确定其在州内为听障和重听人士提供就业服务的办事处的数量和位置,并根据本章可用的资源决定哪些办事处应由承包商提供服务。部门应优先考虑那些为防止或尽量减少在1984年7月1日之前与部门合作提供的听障和重听人士就业服务中断或停止而需要签订合同的办事处。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4(b) 协调为听障和重听人士提供的就业服务与州社会服务部和康复部之间的关系,以使本章提供的就业服务补充或替代这些部门提供或资助的服务。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4(c) 建立与本章相关的统一会计程序和合同。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4(d) 发布征求建议书,召开投标者会议,并根据第11003条规定的标准评估建议书。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4(e) 采用州社会服务部已使用或通过法规确定的耳聋和重度听力障碍的定义。
(f)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4(f) 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管理或财务审计,以确保对该合同的适当监督。
(g)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4(g) 每年考虑将本章所述服务纳入1933年联邦瓦格纳-佩瑟法案(29 U.S.C. Sec. 49g)第8条要求的就业服务计划中。
(h)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4(h) 协助承包商维护以下所有信息: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4(h)(1) 接受服务的人数。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4(h)(2) 所提供服务的描述。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4(h)(3) 所提供服务的成本。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4(h)(4) 获得就业的人数。
(5)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4(h)(5) 通过后续活动获得帮助的人数。
(6)CA 失业保险 Code § 11004(h)(6) 提供服务人员的数量和资质。

Section § 11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劳动就业发展部用于行政开支的金额,不得超过为本章拨付资金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