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构旨在建立一个全州范围内的综合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供需信息系统,以协调以下实体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的需求,包括下文引用的法规中规定的需求: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0530(1) 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根据其在《教育法典》第70901、70901.5、71050、78015和78016节项下的职责。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0530(2) 州教育局,根据其在联邦卡尔·D·珀金斯职业教育法案(20 U.S.C. Sec. 2301 et seq.)第321、323、332、341、343、421、422和423节项下的职责,以及《教育法典》第8031、8081、8500、51228、52300、52301.5、52302、52302.3、52302.5、52304、52309、52381、52519、52520、52910、52911和52912节项下的职责。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0530(3) 就业发展部,根据其在第1分部第1部第5章第1条(始于第1251节)和第1.5条(始于第1266节)项下的职责,第1分部第1部第9章(始于第2051节)项下的职责,第3分部第1部第4.5章第2条(始于第10521节)项下的职责,以及第8分部第6章(始于第15050节)和第7.5章(始于第15075节)项下的职责。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0530(4) 就业培训小组,根据其在第3分部第1部第3.5章(始于第10200节)项下的职责。
(5)CA 失业保险 Code § 10530(5) 康复部,根据其在《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9152节项下的职责。
(6)CA 失业保险 Code § 10530(6) 州社会服务部,根据其在《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分部第3部第2章第3.2条(始于第11320节)项下的职责。
(7)CA 失业保险 Code § 10530(7) 州就业培训协调委员会,根据其在第3分部第1部第4.5章(始于第10510节)项下的职责,以及第8分部第3章(始于第15020.1节)、第4章(始于第15030节)、第4.5章(始于第15035节)和第7.5章(始于第15075节)项下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