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那些已经用完常规失业救济金的人能够获得延长救济金。要符合资格,个人在特定的一周内必须没有资格获得常规救济金或其他联邦补偿。延长救济金的规则与常规救济金类似,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该法律自1982年9月25日起生效,适用于此日期之后开始的失业期;但对于1982年9月25日之前的时期,也尊重1981年修正案之前生效的规定。

本部分的目的是规定,应根据经1981年《综合预算调节法》(Public Law 97-35)修订的《1970年联邦-州延长失业补偿法》,针对个人资格期内开始的任何失业周,向已用尽本分部规定的所有常规补偿金权利,且在该周内,根据本分部或任何其他州失业补偿法,或根据任何其他联邦法律,无权获得常规补偿金或任何其他补偿金的个人支付延长补偿金。就本条而言,个人在任何州法律下用尽其常规补偿金权利,是指 (A) 根据该法律无法支付常规补偿金,因为该个人已根据其基期工资积分获得了所有可用的常规补偿金,或 (B) 其获得此类补偿金的权利因其权利所依据的福利年度届满而终止。除非与经1981年《综合预算调节法》(Public Law 97-35)修订的《1970年联邦-州延长失业补偿法》的规定不一致,本分部适用于常规补偿金申请及其支付的条款和条件,应适用于根据该联邦法提出的延长补偿金申请及其支付。本部分应于1982年9月25日生效,延长补偿金应按照经1981年《综合预算调节法》(Public Law 97-35)修订的《1970年联邦-州延长失业补偿法》的规定支付,并受该法规定的限制,适用于1982年9月25日之后开始的失业周和延长福利期。本条在1981年《综合预算调节法》修订之前生效的规定,应继续适用于1970年11月28日之后、1982年9月25日之前开始的周。

Section § 4002

Explanation
加州失业保险法典的这一条款规定,通常情况下,第1部分的规则和定义适用于本条款,除非存在冲突。如果存在冲突,本条款的规则优先适用,特别是在联邦-州延长福利方面。失业保险法典的某些部分,特别是第1253条(d)款以及其他几条,明确不适用于本条款。此外,第2部分和第3部分的规定也不适用于本条款。

Section § 400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联邦法律如何影响加州的延长失业福利。如果存在冲突,像《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和《家庭优先冠状病毒应对法案》等联邦法规会影响州的失业条款。它解释了根据与往年失业率的比较,何时会出现“开启”指标(意味着福利可以延长)的标准。相反,“关闭”指标意味着延长福利的标准未达到。此外,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获得额外的联邦报销和某些限制的豁免。州长有权暂停延长福利,以争取获得最大的联邦资金。

该法律包括在特定联邦法案生效期间的调整,例如在之前的福利期结束后,无需开始漫长的等待期即可保持州获得紧急福利的资格。确定福利延长和例外情况的策略都必须符合当前的联邦法律。

(a)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a) 经1981年联邦综合预算调节法案(Public Law 97-35)修订的1970年联邦-州延长失业补偿法案的规定和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联邦-州延长福利”指根据本部分应支付的福利。
(b)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b)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b)(1) 在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Public Law 111-5)的规定和术语定义在联邦法律中生效,且与根据(a)款适用的规定和定义相冲突或对其进行补充的范围内,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的规定和定义应适用于本部分。
(2)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b)(2) 在联邦“家庭优先冠状病毒应对法案”(Public Law 116-127)的规定和术语定义在联邦法律中生效,且与根据(a)款适用的规定和定义相冲突或对其进行补充的范围内,联邦“家庭优先冠状病毒应对法案”的规定和定义应适用于本部分。
(c)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c) 如果以下情况之一适用,则就某一周的联邦-州延长福利而言,存在“开启”指标:
(1)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c)(1) 由该周及紧接该周之前的12周组成的期间内,根据本部分计算的被保险失业率等于或超过前两个日历年内每个相应13周期间平均失业率的120%,并等于或超过5%。
(2)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c)(2) 由该周及紧接该周之前的12周组成的期间内,根据本部分计算的被保险失业率等于或超过6%,不论前两年被保险失业率如何。
(3)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c)(3) 对于2009年2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失业周,并持续到根据Public Law 111-5第2005节(a)款授权所有索赔获得100%联邦分担的最后一周之前的四周结束的周(但《国内税收法典》第3306(c)(7)节所述的可报销实体除外),以下两项均适用:
(A)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c)(3)(A) 由美国劳工部长确定的、经季节性调整的本州总失业率平均值,对于由该周结束前公布所有州数据的最近三个月组成的期间,等于或超过6.5%。
(B)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c)(3)(B) 由美国劳工部长确定的、经季节性调整的本州总失业率平均值,对于(A)项中提及的三个月期间,等于或超过前两个日历年内结束的相应三个月期间中任一或两个期间总失业率平均值的110%。
(4)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c)(4) 对于2020年3月18日或之后开始的失业周,并持续到根据联邦“家庭优先冠状病毒应对法案”(Public Law 116-127)授权获得100%联邦分担的最后一周之前的四周结束的周(该解释应追溯性地包括该法案授权100%联邦分担的最后一周的任何后续延长,并应视为延长全额联邦资助的修正案是该法案的一部分而生效),或对于国会根据任何未来立法授权100%联邦分担的最后一周之前的四周结束的失业周,对于所有索赔(但《国内税收法典》第3306(c)(7)节所述的可报销实体除外,该节内容以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之日为准),以下两项均适用:
(A)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c)(4)(A) 由美国劳工部长确定的、经季节性调整的本州总失业率平均值,对于由该周结束前公布所有州数据的最近三个月组成的期间,等于或超过6.5%。
(B)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c)(4)(B) 由美国劳工部长确定的、经季节性调整的本州总失业率平均值,对于(A)项中提及的三个月期间,等于或超过前两个日历年内结束的相应三个月期间中任一或两个期间总失业率平均值的110%。
(d)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d) 如果对于由某周及紧接该周之前的12周组成的期间内,(c)款中规定的任何标准均未导致“开启”指标,则存在“关闭”指标。
(e)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e) 就本节而言,为期13周的被保险失业率应参照该期间结束前最近六个日历季度中前四个季度的平均每月受保就业人数确定。
(f)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f)
(c)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f)(c)和(d)款中规定的指标仅在联邦法律强制要求或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g)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g)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州长在联邦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暂停支付本部分规定的延长失业救济金,以确保符合条件的个人不会被全部或部分拒绝领取由2008年联邦补充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0-252)、2008年失业补偿延长法案(Public Law 110-449)和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Public Law 111-5)授权的紧急失业补偿金,并确保州政府能从联邦政府获得支付这些紧急福利的最大报销。
(h)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h) 尽管有(c)款的规定,对于2010年12月19日或之后开始的失业周,并持续到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日期:由Public Law 111-312第502(b)节授权的日期,或由Public Law 111-5第2005(a)节授权联邦政府为所有索赔提供100%分担的最后一周之前的四周结束的周(但《国内税收法典》第3306(c)(7)节所述的可报销实体除外),适用以下规定:
(1)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h)(1) 如果以下情况之一适用,则就联邦-州延长福利而言,对于某一周存在“开启”指标:
(A)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h)(1)(A) 本部分规定的由该周及紧接该周之前的12周组成的期间的被保险失业率等于或超过前三个日历年度中每个相应13周期间结束时的平均失业率的120%,并且等于或超过5%。
(B)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h)(1)(B) 本部分规定的由该周及紧接该周之前的12周组成的期间的被保险失业率等于或超过6%,不论前三年被保险失业率如何。
(C)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h)(1)(C) 本州经季节性调整的平均总失业率(由美国劳工部长确定),对于在该周结束前公布所有州数据的最近三个月组成的期间,等于或超过6.5%;并且本州经季节性调整的平均总失业率(由美国劳工部长确定),在该三个月期间,等于或超过前三个日历年度中任何或所有相应三个月期间结束时的平均总失业率的110%。
(2)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h)(2) 如果在该周及紧接该周之前的12周组成的期间,(1)款中规定的任何标准均未导致“开启”指标,则对于某一周存在“关闭”指标。
(3)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h)(3)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h)(3)(1)和(2)款中规定的指标仅在联邦法律强制要求或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i)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i)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i)(1)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关于本州是否处于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延长福利期,经2020年《失业工人持续援助法案》允许,1970年《联邦-州延长失业补偿法案》中关于延长福利期不得在先前生效的延长福利期结束后的第14周之前开始的要求不适用。
(2)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i)(2)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当联邦法律授权暂时豁免“关闭”期时,1970年《联邦-州延长失业补偿法案》中关于延长福利期不得在先前生效的延长福利期结束后的第14周之前开始的要求不适用。

Section § 4004

Explanation

本法规阐述了加州符合条件的个人如何计算延长失业补偿账户。它描述了确定账户金额的三种方法,选择其中最低的选项:正常福利的 50%,每周福利金额的 13 倍,或每周福利的 39 倍减去已收到的正常补偿。如果在较早的福利年度支付了额外补偿,则会从该账户中扣除。在高失业时期,这些金额可分别增加到 80%、20 倍或 46 倍。“高失业期”被定义为失业率达到特定阈值,从而触发延长福利期的时期。

(a)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4(a) 部门应为每位提交申请的符合条件的个人设立一个针对该个人福利年度的延长补偿账户。该账户中确定的金额,受本节 (b) 款的约束,不得低于以下各项中的最低值:
(1)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4(a)(1) 根据本分部在该福利年度内应支付给该个人的正常补偿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2)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4(a)(2) 该个人的平均每周福利金额的十三倍。
(3)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4(a)(3) 该个人的平均每周福利金额的三十九倍,减去根据本分部在该福利年度内已支付给他们的正常补偿。
(b)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4(b) 根据本节 (a) 款确定的金额,应扣减根据本分部第 3 部分(自第 3501 条起)支付给该个人在未始于延长福利期的福利年度内之前失业周数的额外补偿总额。
(c)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4(c) 就本节 (a) 款而言,个人某一周的每周福利金额是根据本分部第 1 部分(自第 100 条起)应支付给该个人在该周完全失业的正常补偿金额。
(d)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4(d) 对于在高失业期开始的周,(a) 款应按照以下百分比适用:
(1)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4(d)(1) 在 (a) 款的 (1) 项中,80% 应替代 50%。
(2)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4(d)(2) 在 (a) 款的 (2) 项中,20 倍应替代 13 倍。
(3)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4(d)(3) 在 (a) 款的 (3) 项中,46 倍应替代 39 倍。
(e)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4(e) 就 (d) 款而言,“高失业期”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4(e)(1) 如果第 4003 条 (c) 款 (3) 项的 (A) 目通过将 8% 替代 6.5% 而适用,则延长福利期将生效的时期。
(2)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4(e)(2) 如果第 4003 条 (c) 款 (4) 项的 (A) 目通过将 8% 替代 6.5% 而适用,则延长福利期将生效的时期。
(f)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4(f) 如果第 4003 条 (h) 款适用,就 (d) 款而言,“高失业期”指如果第 4003 条 (h) 款 (1) 项的 (C) 目通过将 8% 替代 6.5% 而适用,则延长福利期将生效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