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自愿计划
Section § 3251
Section § 3252
Section § 3253
Section § 3254
这项法律解释了就业发展局局长何时可以批准一项自愿的雇员福利计划。该计划必须提供比州标准福利更好的雇员权利,必须适用于雇主在加州的所有雇员或特定地点的所有雇员,并获得这些雇员的多数同意。它应涵盖未来的雇员,雇主同意进行扣款,并且计划有效期至少一年。如果计划提供保险,保单必须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并由获准的保险公司提供。计划的变更或退出需要适当的通知,特别是当涉及福利或雇员缴款的变更时。此外,工资扣除每年只能增加一次,除非法律另有允许,并且该计划不能对州残疾基金产生负面影响。
Section § 3254.1
本节概述了希望为小型企业管理自愿性残疾计划的小型企业第三方管理人(SBTPA)的要求。要符合资格,SBTPA必须具备特定的业务设置,并服务于最低数量的小型客户(其中大部分员工少于20人),同时还需提供工人赔偿保险。
法律允许为所有客户员工设立单一的自愿计划,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设立主信托账户并确保财务安全。该计划必须提供优于当前基本权利的员工权利,并向所有员工开放。本节还详细说明了这些计划如何修订或终止,并强调了财务安全,确保残疾索赔从SBTPA的资源而非州残疾基金中解决。
Section § 3254.5
Section § 3255
这项法律允许通常在同一行业为多个雇主工作的工人设立一项自愿残疾福利计划。如果他们的工资由中央管理,指定的代理人或大多数工人可以申请这项计划。就业发展部主任将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批准此类计划。
该计划应提供比州政府通常提供的福利更好的权利,并涵盖所有通过中央系统领取工资的雇员。它要求75%的定期领取工资的工人同意,所有参与雇主同意,并且如果涉及保险,还需要保险专员的批准。该计划必须包括新雇员,并至少持续一年,除非在适当通知后退出。
该计划必须及时符合福利或缴费方面的任何法律变更,并且工人的工资扣除额不能增加,除非在计划周年日或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该计划不应不利地影响残疾基金的风险状况。
Section § 3256
本节允许雇主或其指定代理人,根据一项已批准的计划,对该计划涵盖的所有工作进行工资扣除。这只能在该计划有效并根据某个特定早期条款获得批准期间进行。
Section § 3257
本法律解释了雇主如何使其福利计划适用于员工。如果85%符合条件的员工同意一项计划,雇主可以选择将其适用于所有员工,但拒绝该计划的员工除外。一旦获得同意,必须向就业发展局局长提交一份通知,说明计划何时开始实施。员工有机会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雇主以拒绝该计划。新员工除非在入职时拒绝,否则将被自动视为同意该计划。员工也可以在任何日历季度开始时,通过书面通知雇主来选择退出。所有必要的通知和表格都必须获得就业发展局局长的批准。
Section § 3258
本节解释说,如果企业有一个未由保险公司承保的自愿残疾福利计划,州政府必须确保雇主有能力支付其义务。为了批准该计划,雇主必须:提供担保公司的担保函,或存入经批准的证券,或提供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所需金额是根据涉及工人缴费和应税工资的特定公式计算的。一旦获得批准,任何财务担保(担保函、款项或证券)将由州司库安全保管。
Section § 3260
本法律条款允许雇主选择是否承担雇员残疾福利计划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如果雇主决定不承担全部费用,他们可以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一定金额。但是,此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如果雇员未被该计划覆盖时,法律特定条款所要求的金额。
Section § 326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公司因缴款过多而退出其自愿残疾计划时,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额外款项如何处理。这些额外资金必须存入州的残疾基金。如果雇主不将资金汇入该基金,他们将被征收罚款。
它沿用了现有的缴款评估和征收规则,但给予雇主在收到评估通知后30天的时间,之后才开始计算利息。
如果在新的一年开始时工资限额或税率发生变化,扣款可以增加,无需进一步批准,只要该变更自1月1日起生效。这使得保险范围能够无缝适应税收变化。
Section § 3261
Section § 3262
这项法律允许就业发展局局长终止一项自愿失业保险计划,如果存在福利无法支付的风险、保障不足或出现其他问题。局长必须通知相关方,并且可以调整终止日期。一旦计划终止,所有与该计划相关的资金——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支付的,以及任何产生的利息——都将转入残疾基金。如果雇主未能汇交所欠资金,局长可以向他们征收与所欠金额相等的款项。关于这些征收的规则有明确规定,利息在评估通知发出30天后开始计算。相关方有10天时间对该决定提出申诉,该期限可因正当理由延长。在对计划终止提出申诉期间,基金的福利支付必须继续。
Section § 3263
如果雇员的残疾发生在他们离开有自愿残疾计划的工作之后,或者如果该计划被当局终止,他们就不再受该计划的覆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员符合资格,可以立即转为从普通残疾基金领取福利,就像他们一直都在向该基金缴费一样。
Section § 3264
Section § 3265
如果雇员根据自愿计划赢得残疾福利上诉,且雇主或保险公司未在裁决后15天内支付,则主任将介入支付,然后向雇主或保险公司收取已支付的金额。这些收取的金额将存入残疾基金。
如果法律增加了福利金额,而雇主或保险公司未根据正在进行的自愿计划支付差额,则主任将向雇员支付增加的金额,向雇主或保险公司收取费用,并将收取的金额存入残疾基金。
Section § 3266
Section § 3270
Section § 3271
本节解释了自愿计划的修订如何获得批准。主任必须确保修订后的计划符合特定标准,并且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 大多数员工书面同意,(2) 所有受不利影响的员工书面同意,或 (3) 计划的保险人确认已向员工发出关于其退出权利的适当通知。此外,主任可以就这些要求制定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