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总则
Section § 2601
这项法律旨在为因自身疾病或受伤、照顾生病或受伤的家庭成员,或通过出生、收养或寄养安置迎来新孩子而无法工作的人提供部分经济补偿。它旨在减轻此类失业情况造成的困难,并应以支持这些目标的方式进行解释。
Section § 2602
本节阐明了当一般失业规定与残疾福利的具体规定发生冲突时,哪些规定适用。本部分的规定在残疾福利方面优先适用,而一般规定在失业福利方面优先适用。此外,法律的某些章节和条款不适用于本部分,这意味着残疾福利有其自己的一套规定。
Section § 2604
Section § 2605
本法律规定,如果联邦政府,特别是劳工部长或其他高级别机构,认定本法律的任何部分与某些联邦失业规定不符,那么该部分法律必须立即停止适用。
Section § 2606
本节定义了加州失业保险法中特定部分所指的“雇佣”的含义。通常,它指的是为公共或政府实体提供的服务,但有具体的包含和例外情况。这包括在政府运营的医院、公共住房机构的工作,一些州雇员的工作,以及特殊协议涵盖的工作。
此外,它还涵盖了为与医疗设施相关的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服务,前提是这些组织不使私人受益或参与政治活动。对于牧师和神职人员等宗教职务有例外规定。本节自1978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2606.4
Section § 2606.5
这项法律规定,“雇佣”包括在私人住宅、大学或兄弟会/姐妹会提供的家政服务,条件是在一个日历季度内支付750美元或以上的现金工资。它还涵盖了支付750美元或以上的居家支持服务,并明确了三类雇主单位:选择服务提供者的接受者、与县签订合同的个人/实体,以及直接雇佣支持人员的县。
Section § 2608
这项法律定义了“残疾福利期”,即某人连续失业和残疾的时间,从他们提交有效的残疾福利申请时开始计算。如果两次残疾期是由于相同的原因造成的,并且间隔不超过60天,它们将被视为一个连续的福利期。这项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2609
“有效索赔”一词指的是失业补偿残疾福利金的申请。要符合有效索赔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失业、残疾,并且从雇主那里获得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些标准。这些条件必须与法典及其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规则相符。
Section § 261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如何确定没有活跃失业福利年度的个人申请残疾福利时的“残疾基准期”。它规定,基准期是个人残疾申请开始前结束的四个日历季度。例如,如果申请在十月开始,基准期就是当年六月结束的四个季度。同样,对于在其他月份开始的申请,基准期分别由截至九月、十二月或三月的季度确定。
Section § 2611
本节解释了如何确定符合失业福利条件的人的残疾基准期。如果某人在其残疾基准期内有足够的收入,该基准期将与第2610条中定义的相同。如果没有,则将与失业补偿金的基准期相同。
Section § 2612
这项法律旨在解决那些因在正常残疾基准期内失业而无法提出有效残疾福利索赔的人的福利确定问题。如果在某个季度中,某人失业超过60天并积极寻找工作,那么该季度可以被更早的季度替代。这种替代有助于确立获得福利的资格。然而,如果替代的季度不包含足够的工资以满足索赔资格,福利将会终止。
Section § 2613
这项法律要求就业发展局局长创建并维持一个关于残疾保险权利和福利的教育计划。雇主必须告知所有新雇员其残疾保险权利,包括因疾病、受伤或怀孕而享有的权利。自2004年1月1日起,该通知还包括照护生病或受伤的家庭成员,以及在子女出生或安置后的第一年内与新生子女建立亲子关系方面的权利和福利。雇主必须在雇佣新雇员时以及雇员因相关个人或家庭原因离职时告知他们。
Section § 2614
每年6月30日前,部门负责人必须向加州的一些立法委员会报告部门在预防和侦测欺诈方面的工作。这包括评估他们使用被监禁人员数据来发现欺诈性索赔的系统有多有效。这项评估应考察这些检查的频率、效果如何,以及是否不公平地影响了符合福利条件的人。评估结果会包含在年度欺诈报告中,但出于安全原因,具体的欺诈预防细节可能会保密。
Section § 2615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残疾福利和家庭临时残疾保险的部门,在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开始收集详细的人口统计数据,包括种族、族裔、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数据收集将采用标准化的联邦类别,包括西班牙裔、拉丁裔、亚裔和太平洋岛民身份的特定细分群体,允许个人自我认同。此外,还需要根据另一项法律遵守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标准。如果联邦标准发生变化,该部门必须更新其数据收集方法,并将提供一个在线仪表板,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以展示项目参与数据,并与人口基准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