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州政府雇员有资格获得非工伤残疾福利。这些福利的条款与相关法律章节中概述的相同。然而,本章或特定章节的任何规定可能会优先于福利的一般规定,并且现有法规将适用,除非它们与这些具体规定冲突。

除本章和《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五部第2.6章第2.5章(自第19878条起)另有规定外,州雇员有资格按照本部分规定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获得非工伤残疾福利。除与本章和《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五部第2.6章第2.6章(自第19878条起)的规定不一致外,本部的规定和经授权的法规应适用于根据本章产生的任何事项。

Section § 278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失业保险法》(UIC)中的某些章节和条款不适用于本特定章节。它明确列出了若干豁免的章节、条款和条文,这意味着它们所包含的规则和规定在此处不适用。

(a)CA 失业保险 Code § 2782(a) 第2部分第4章(自第2901条起)、第5章(自第3001条起)和第6章(自第3251条起)的规定不适用于本章。
(b)CA 失业保险 Code § 2782(b) 第2部分第2章第2条(自第2652条起)、第6条(自第2765条起)和第7条(自第2775条起)的规定不适用于本章。
(c)CA 失业保险 Code § 2782(c) 第2609条、第2610条、第2611条、第2625条、第2712条和第2712.5条不适用于本章。

Section § 27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雇员非工业伤残福利金的支付和管理。这些福利金由主计长在就业发展部授权后支付给符合条件的个人。

州雇员无需缴纳缴款,加利福尼亚州通过向州财政部的伤残基金注资来承担这些伤残福利金的行政管理费用,注资金额基于局长的估算,并会考虑过去估算中的任何差异。

州机构需要向局长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妥善管理这些福利金。局长可以公布调查结果,并且每个机构都必须按照指示保存工作记录。

(a)CA 失业保险 Code § 2783(a) 非工业伤残福利金由主计长在就业发展部授权后,支付给根据本章规定有资格领取此类福利金的个人。
(b)CA 失业保险 Code § 2783(b) 替代雇员所需缴纳的缴款,加利福尼亚州应按照 (c) 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州财政部的伤残基金支付一笔款项,其金额应等于伤残基金因州雇员非工业伤残保险而产生的额外行政工作所增加的成本。
(c)CA 失业保险 Code § 2783(c) 在支付 (b) 款规定的款项时,应向伤残基金支付或贷记由局长决定的款项,可以是预付或报销,其金额为局长估计伤残基金根据本条规定每年应从加利福尼亚州获得的款项,并根据局长发现其对任何先前财政年度的估计值与应支付给基金的金额之间存在的差额进行减少或增加。此类估计可以基于统计抽样或其他由局长确定的方法进行。
在做出此项决定后,局长应向主计长证明就加利福尼亚州确定的金额。主计长应向伤残基金支付加利福尼亚州应缴纳的缴款。
(d)CA 失业保险 Code § 2783(d) 局长可以要求每个州机构提供经适当核实的就业、工资、财务、统计或其他信息和报告,这些信息和报告应在局长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下提交给局长,以履行其在本章下的职责。
(e)CA 失业保险 Code § 2783(e) 局长可以以统计形式汇总和公布根据本章获得的信息,并可以披露雇佣单位的名称。
(f)CA 失业保险 Code § 2783(f) 每个州机构应保存局长为本章的适当管理而规定的工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