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01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补偿加州因经济周期或技术变革而经历较长失业期的民众。它被称为“米勒-科利尔法案”,其目标是帮助抵消长期失业造成的经济影响。

Section § 3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失业保险法典其他部分的某些规则和术语如何适用于延长失业补偿金。首先,如果一般失业规则与延长福利的特殊规则之间存在冲突,则延长福利的规则优先。其次,失业保险法典中的几个具体条款不适用于延长福利。最后,失业保险法典第二部分的规定与延长福利无关。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2(a) 除非另有规定,本部第一部分(Part 1)的规定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如果第一部分的规定与本部分的规定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关于延长失业补偿金,本部分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2(b) 除非另有规定,第1253条 (d) 款以及第1030、1032、1254、1277、1281、1327、1328、1329、1330和1331条不适用于本部分。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2(c) 本部第二部分(Part 2)的规定不适用于本部分。

Section § 35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失业福利相关的术语。“延长期间福利”指的是在常规失业金之外的额外失业金。“福利用尽者”是指那些不再符合正常失业福利领取资格的人。“受保失业率”是一个百分比,用于根据失业人数来决定额外福利何时开始或停止。“延长福利期”是发放这些额外福利的时间段,根据失业率,至少持续13周。“首次申请”是启动这些额外福利申请的程序。其他术语,如“延长期间福利金”、“延长期间”和“父福利年度”,用于根据联邦法规指导,界定延长福利的资格和时间范围。
为本部分之目的: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a) “延长期间福利”指根据本部分应支付的延长失业补偿福利。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b) “正常福利”指根据本分部第1部分(自第100条起)应支付的失业补偿福利。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c) “福利用尽者”指因以下任一原因无权获得正常福利的个人: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c)(1) 他或她有一个未到期的福利年度,并且已用尽他或她的正常福利。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c)(2) 他或她的最近一个福利年度在其提交首次申请的周或紧接之前的13个日历周内到期,并且他或她无权设立福利年度。
(d)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d) “受保失业率”指某一周通过以下方式计算出的百分比: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d)(1) 该周及紧接之前的12周期间内,每周平均提交常规失业补偿申请的个人数量,除以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d)(2) 同一期间的平均每月受保就业人数。
主任应根据美国劳工部长颁布的适用于联邦法案第203条(e)款的法规和指南解释此定义。
(e)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e) “延长福利期”指在出现“开启”指示的第一周后的第三周开始,并在出现“关闭”指示的第一周后的第三周结束的期间,但任何延长福利期不得少于连续13周,且任何延长福利期不得在先前延长福利期结束后的第14周之前开始。如果受保失业率等于或超过6%,则该周存在“开启”指示。如果受保失业率低于6%,则该周存在“关闭”指示。
(f)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f) “首次申请”指福利用尽者在延长福利期内提交的、具有生效日期的、旨在设立延长期间福利金和延长期间的首次延长期间福利申请。
(g)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g) “延长期间福利金”指根据本部分允许符合条件的福利用尽者获得的最高延长期间福利金额。
(h)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h) “延长期间”指从福利用尽者提交有效首次申请的周的第一天开始,到包含有效首次申请的延长期间周或其主要部分的日历月之后的第五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或之前开始的最后一周结束的期间。
(i)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i) “父福利年度”指个人成为福利用尽者所依据的福利年度。
(j)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j) “联邦法案”指《1970年联邦-州延长失业补偿法案》。

Section § 3504

Explanation
每周,局长需要计算即将到来的一周的被保险失业率。这个计算结果必须向公众公开。

Section § 3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支付延长失业金的限制。通常,如果个人有资格领取联邦失业金,则不能在同一时期内领取州延长福利。但是,如果在特殊的“延长福利期”内联邦福利用尽,则会有例外。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重新确立其资格。此外,州和联邦福利的总和不能超过某些限制。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5(a)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但对于任何个人有权因本州根据任何规定支付此类福利的联邦法律的规定参与,或因任何规定支付此类福利的联邦法律以任何其他方式适用于本州而领取失业补偿金的任何一周或部分一周,均不得向该个人支付延长失业金。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5(b) 对于1970年11月29日或之后开始的周,本款适用,本节 (a) 款不适用于根据《1970年联邦-州延长失业补偿法》提供的福利。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5(b)(1)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个人有权在联邦法案规定的“延长福利期”内根据联邦法案领取福利,则主管应取消该个人在该“延长福利期”内领取延长失业金的权利。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5(b)(2) 根据本节进行的取消不影响针对该取消之前的一周已支付的延长失业金。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5(b)(3) 尽管根据本节进行了取消,但否则符合在联邦法案规定的“延长福利期”内领取延长失业金资格的个人,可以在联邦法案规定的“资格期”届满后,确立领取延长失业金的权利并获得支付,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5(b)(3)(A) 如果个人已根据联邦法案在“延长福利期”内提交了首次申请,则如果延长失业金期限尚未届满,他可以重新确立其延长失业金权利。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5(b)(3)(B) 如果个人尚未根据联邦法案在“延长福利期”内提交首次申请,并且他已在该“延长福利期”内的延长失业金周期间根据联邦法案申请了福利,则如果延长失业金期限尚未届满,他可以提交一份以该延长失业金周为生效日的首次申请。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5(b)(3)(C) 如果个人尚未根据联邦法案在“延长福利期”内提交首次申请,并且他已根据联邦法案申请了福利,但不是在该“延长福利期”内的延长失业金周期间,他可以在延长失业金周内提交首次申请。
(D)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5(b)(3)(D) 个人不得领取其领取联邦福利的任何一周的延长失业金。
(4)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5(b)(4) 个人可以就一个母福利年度领取延长失业金,但仅限于自该母福利年度开始以来,此类延长失业金和根据联邦法案支付的福利总额不超过其每周福利金额的13倍,或该母福利年度内应支付给他的正常福利最高金额的一半,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Section § 3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长在必要时暂时停止支付长期失业福利金,以确保符合条件的人不会错过《1991年紧急失业补偿法案》等联邦法律规定的紧急失业福利金。这还有助于确保加州从联邦政府获得这些紧急福利金的最大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