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个人有资格就任何一周领取延长期间福利金,但仅限于主管认定以下情况: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552(a) 已为该个人设立了延长期间裁定。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552(b) 该周是: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552(b)(1) 在该裁定的延长期间内;且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552(b)(2) 在延长福利期内。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552(c) 他或她符合本分部第1部分(自第100条起)的资格要求,但第3502条(b)款排除的除外。
(d)CA 失业保险 Code § 3552(d) 他或她不受取消资格的限制,且根据本分部第1部分(自第100条起)的任何规定,未被取消正常福利金的资格。
(e)CA 失业保险 Code § 3552(e) 他或她在用尽所有常规补偿金权利的基准期内,其受本分部规定约束的就业收入超过其最近每周福利金金额的40倍。
就本条而言,“工资”包括应付给个人但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支付的工资。
(f)CA 失业保险 Code § 3552(f) 在联邦法案规定的延长福利期内的任何一周,第4552条(d)款以及第4553条、第4554条、第4555条和第4556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部分提交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