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701(a)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701(a)(1) 根据第3654条有权获得初次索赔或额外索赔提交通知的雇主,如果在通知邮寄后10天内,向部门提交其掌握的任何事实,披露被耗尽者是否自愿且无正当理由地离开了雇主最近的雇佣关系,或是否因与工作相关的行为不当而被解雇,或索赔人是否为临时受雇的学生,其雇佣关系始于其假期期间,并随着其在假期结束时返回学校而终止,或索赔人是否离开雇主的雇佣关系,以陪同其配偶或同居伴侣前往某地,或在某地与配偶会合,而从该地通勤至工作地点不切实际,且雇主无法为索赔人提供调动,或索赔人从其最近的雇主处被解雇或辞职是否是由于无法抗拒的饮用或消费麻醉品(包括酒精饮料)的冲动所致,或索赔人是否离开雇主的雇佣关系以保护其家人或自身免受家庭暴力虐待,或索赔人是否离开雇主的雇佣关系以从事一份明显更好的工作,则该雇主应有权获得本节规定的裁定。雇主提交这些事实的期限可由主管因正当理由延长。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701(a)(2) 就本节而言,“配偶”包括即将结婚的人,“同居伴侣”包括即将建立《家庭法典》第297条所述同居伴侣关系的人。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701(b) 部门应将这些事实与其掌握的任何信息一并考虑。如果雇主有权根据第3655条获得裁定,部门应立即将关于被耗尽者最近雇佣关系终止原因的裁定通知雇主。雇主可在裁定或复议裁定通知送达后30天内,就裁定或复议裁定向上诉至行政法法官。该30天期限可因正当理由延长,正当理由应包括但不限于错误、疏忽、意外或可原谅的过失。主管应是上诉的利害关系方。部门可因正当理由在向上诉至行政法法官之日起五天内,或在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在裁定或复议裁定通知送达后30天内,复议裁定或复议裁定,但与根据第1332条(a)款复议的裁定相关的裁定或复议裁定,部门也可在该裁定复议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议。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701(c) 仅就本节而言,如果索赔人自愿离开雇主的雇佣关系而未告知雇主原因,且雇主在本节所述的适用期限内提交其掌握的关于离职的所有事实,则该离职应被推定为无正当理由。
(d)CA 失业保险 Code § 3701(d) 根据雇主作为一方的集体谈判协议的强制退休条款终止雇佣关系的个人,不应被视为无正当理由自愿离职。
(e)CA 失业保险 Code § 3701(e) 根据本节作出的裁定应具有第1032条规定的效力。
(f)CA 失业保险 Code § 3701(f) 本节于2015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