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金库中设有一个名为就业培训基金的专项基金。根据第976.6条从雇主处收取的全部缴款应存入或转入本基金。为第1611条规定的目的在1982-83财政年度产生的费用应予报销,此后应由立法机关每年从就业培训基金中拨款。
财务规定就业培训基金
Section § 1610
本法律条款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就业培训基金。它规定,根据另一项规定,从雇主处收取的缴款将存入该基金。该基金的资金用于支付特定费用,这些费用最初在1982-83财政年度获得报销。此后,立法机关每年将决定从该基金中拨出多少资金用于就业培训及相关目的。
就业培训基金 雇主缴款 第976.6条
Section § 1611
就业培训基金只能用于特定目的,包括行政费用。但也有一些灵活性:立法机关可以批准使用该基金来支付联邦贷款给失业基金所产生的利息。如果就业培训小组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没有用完所有分配到的资金,剩余资金将归还给失业保险基金。小组应监督并及时退还不需要用于培训的资金。此外,审计长可以暂时将该基金的资金借给普通基金,但必须支付利息,以确保这些贷款不会干扰基金的预期用途。
就业培训基金中的款项仅可用于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0200条起)的目的,以及用于管理本条和第976.6条的费用,但这些款项可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611(a) 经立法机关批准,该基金或对其的捐款可用于支付联邦贷款给失业基金所产生的利息。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611(b) 自1992-93财政年度分配给就业培训小组的款项起,任何在某一财政年度分配给该小组的款项,在该财政年度内未被该小组动用的,应归还至失业保险基金。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611(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小组应密切监督由小组管理的就业培训项目的绩效和支出,并且小组应迅速解除对不需要用于完成就业培训项目的资金的占用。自1992-93财政年度起,在该财政年度内解除占用但未在同一财政年度内重新占用的款项,应归还至失业保险基金。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611(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审计长可依照《政府法典》第16310条和第16381条的规定,使用就业培训基金中的款项用于向普通基金贷款。但是,从就业培训基金贷给普通基金的所有款项均应支付利息。应付利息应按集合资金投资委员会确定的利率计算,该利率应为贷款来源基金的当前收益率。本款不授权任何会干扰实现设立就业培训基金目的的转账。
就业培训基金 失业基金 立法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