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本条中提供的定义用于解释本分部内的术语和规定,除非具体上下文另有不同含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指示,本条所列定义应规范本分部各项规定的解释。

Section § 1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美国航空器”定义为任何根据美国法律注册的航空器。
“美国航空器”指根据美国法律注册的航空器。

Section § 12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法律上何为“美国雇主”。它包括以下几类:居住在美国的个人;合伙人中至少三分之二是美国居民的合伙企业;所有受托人都是美国居民的信托;根据美国或州法律设立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联邦法律承认的某些印第安部落。

“美国雇主”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25.4(a) 居住在美国的个人。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25.4(b) 合伙企业,如果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合伙人是美国居民。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25.4(c) 信托,如果所有受托人都是美国居民。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25.4(d) 根据美国或任何州的法律组建的公司。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25.4(e) 根据美国或任何州的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f)CA 失业保险 Code § 125.4(f) 《美国法典》第26篇第3306(u)节所述的印第安部落。

Section § 125.5

Explanation
“美国船只”是指任何根据美国法律注册的船只,也包括那些未在任何地方注册,但其船员仅由美国公民、居民或美国公司雇用的船只。

Section § 126

Explanation
本节将“申诉委员会”一词定义为加州失业保险申诉委员会。
“申诉委员会”指的是加州失业保险申诉委员会。

Section § 1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授权法规”是指根据《政府法典》中特定程序制定并经过一些修改的法规。此外,“法规”一词不仅指新规则,也指对现有规则的修改或废除。

“授权法规”指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颁布,并经本部的规定修改的法规;且“法规”包括法规的修订或废止。

Section § 12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失业保险法》中的'福利金'。它包括支付给失业人员的款项。该术语涵盖多种类型的福利金,例如常规失业补偿金、联邦和州计划提供的延长福利金以及伤残福利金。

“福利金”是指根据本分部规定,就个人失业应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包括失业补偿金、联邦和州联合延长福利金、延长期限福利金、伤残福利金,或以上所有各项。

Section § 12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日历季度”定义为截止于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或12月31日的连续三个月期间。它还允许根据适当法规指定任何不同的版本。

“日历季度”是指截止于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或12月31日的连续三个日历月期间,或经授权法规规定的等效期间。

Section § 130

Explanation
本节仅说明,“应急基金”一词系指就业发展部应急基金。
“应急基金”系指就业发展部应急基金。

Section § 130.5

Explanation
本节将“利益审计基金”定义为就业发展部管理的一项用于审计目的的特定基金。

Section § 131

Explanation

本节将“供款”定义为依法需要向各种与失业相关的基金(例如失业基金和残疾基金)支付的款项。

“供款”指本分部所要求的,向失业基金、就业培训基金或失业补偿残疾基金支付的货币款项。

Section § 133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凡使用“部门”一词时,均指就业发展部。该部门也可称为就业发展部。

Section § 133.5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无论何时提及“福利支付部”或“州福利支付部”这一术语,都应理解为指就业发展部。

Section § 134

Explanation
本法条规定,“局长”一词特指就业发展局局长,除非另有说明。

Section § 134.1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无论何时您看到“福利支付总监”一词,它实际上都指“就业发展总监”。这就像是说他们是同一个人或同一个办公室。

Section § 13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伤残基金”一词定义为特指“失业补偿伤残基金”。

“伤残基金”指“失业补偿伤残基金”。

Section § 13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就某些法规而言,什么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州有雇员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它包括广泛的实体,例如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和政府机构,以及合资企业、信托等。这个定义也延伸到像印第安部落和加利福尼亚州及其政治分区这样的公共实体。此外,如果一个组织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多个地点,这些地点的所有员工都被视为受雇于一个单一的用人单位,但印第安部落有一些例外情况。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5(a) “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州雇佣一名或多名为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个人或组织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个人和组织: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35(a)(1) 根据本分部任何规定选择受保的个人、组织类型或公共实体。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5(a)(2) 合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信托、遗产、股份公司、保险公司、公司(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有限责任公司(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社区基金、基金或基金会。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35(a)(3) 公共实体。本节所称“公共实体”是指加利福尼亚州(包括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董事会)、本州的机构(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会)、本州的政治分区或其任何机构、县、市、区(包括学区或社区大学区的管理委员会、县教育委员会、县学校总监,或根据《教育法典》设有绩效制度的学区或社区大学区的人事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25905和25906条接收州政府资金举办县级和农业博览会且不履行其他职能的实体、本州的公共机构、公共部门或公共公司、前述多个实体中的一个机构,以及前述任何实体以及一个或多个其他州或政治分区的机构。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35(a)(4) 根据本分部要求支付款项的美国机构。
(5)CA 失业保险 Code § 135(a)(5) 接管人、破产受托人、受托人或其继任者,以及逝者的法定代表人。
(6)CA 失业保险 Code § 135(a)(6) 如《美国法典》第26卷第3306(u)条所述的印第安部落。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5(b) 在本州为在本州维持两个或更多独立机构的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所有个人,就本分部的所有目的而言,应被视为受雇于一个单一的用人单位。本款不适用于印第安部落(如《美国法典》第26卷第3306(u)条所述)以及该印第安部落全资拥有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商业企业,如果该部落选择将这些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商业企业视为独立的商业实体,以用于第803条的目的。

Section § 135.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企业被收购或发生结构性变化,但控制权仍掌握在相同的人或实体手中,那么它不被视为一个新的雇主。控制权通过所有权或允许指导企业运营的安排来界定。当变更后,相同的人或团体仍然管理着企业时,控制权就具有持续性。这适用于各种变化,例如独资企业变为公司,反之亦然,但不会改变提及的其他一些具体法律规定。出于法律目的,该企业保持其先前的地位。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5.1(a) 当现有商业企业或其可分割部分发生收购或形式或组织变更,且该商业企业的控制权具有持续性时,不应设立新的雇主单位。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5.1(b) 商业企业的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拥有经营该商业企业的组织、拥有经营该商业企业所需的资产、涵盖经营该商业企业所需资产的担保安排或租赁安排,或当所有权、上述安排或合同规定或允许指导该商业企业的内部事务或经营时,通过合同。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35.1(c) 如果一个或多个控制该商业企业的人员、实体或其他组织在收购或形式变更后仍保持对该商业企业的控制,则控制权持续性将存在。控制权持续性的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或遗产;合伙企业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协会、遗产,或合伙人的增加、删除或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协会、遗产,或变更为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遗产,或变更为另一公司,或从任何形式变更为另一种形式。
(d)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35.1(d)
(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35.1(d)(a) 款所述的雇主单位,为本法典之目的,应继续是收购或形式变更之前的同一雇主。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35.1(e) 本节不应修改第7章第2条(自第1731节开始)的规定。
(f)CA 失业保险 Code § 135.1(f) 本节应受第982节 (e) 款和第1127.5节 (d) 款的约束。

Section § 1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两个或多个商业企业通过控制、运营和使用等因素联系在一起,它们可以被视为一个单一的雇佣单位。控制意味着拥有企业的大部分所有权或对其资产和合同有重大影响力。运营指的是共享的管理、政策和财务实践,例如集中会计和定价策略。当控制权或管理权集中于一个人或实体之下,或者当企业共享运营系统和目标时,它们就被视为联合。最后,本法规还与其他具体的小节相关联,以提供进一步的法律背景。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5.2(a) 如果两个或多个商业企业通过控制、运营和使用等因素联合起来,主管可以认定这些商业企业为一个雇佣单位。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35.2(a)(1) 对商业企业的控制应包括但不限于:拥有组织的大部分权益,拥有用于经营该组织商业企业的资产,关于用于经营该组织商业企业的资产的担保安排或租赁安排,或当所有权、所述安排或合同规定或允许商业企业运营时的合同。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5.2(a)(2) 商业企业的运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事政策、操作程序、定价、收款以及商业企业的融资。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35.2(a)(3) 如果每个组织的大部分权益或控制权归属于一个个人、实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则两个或多个商业企业的控制权应视为联合。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35.2(a)(4) 运营的统一性通过每个商业企业的集中融资、会计和管理来证明,这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管理、人事政策、操作程序、定价、收款和融资。
(5)CA 失业保险 Code § 135.2(a)(5) 如果两个或多个商业企业共享一个通用的运营系统,并且这些企业是为了共同目的而组织起来的,并且每个企业都与整个运营协调一致或作为其一部分,则其使用应视为联合。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5.2(b) 本节应受第982条(e)款和第1127.5条(d)款的约束。

Section § 13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联邦失业税法”一词指的是1954年国内税收法的一部分,或任何未来可能包含相同规则的联邦法律。

Section § 1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公共就业办公室”。它指的是一个由州政府运营或作为州政府控制系统一部分的、向公众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办公室或分支机构。

Section § 139

Explanation

本节将“州”定义为不仅包括美国的各个州,还包括波多黎各、维尔京群岛和华盛顿特区。

“州”包括波多黎各自由邦、维尔京群岛和哥伦比亚特区,以及美国各州。

Section § 140

Explanation

“失业补偿金”这个词指的是根据本分部第1部分向个人支付的款项,这部分法律专门规定了某些失业保险金的支付。

“失业补偿金”指根据本分部第1部分应支付的福利金。

Section § 1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失业补偿残疾福利金”或“残疾福利金”。它包括支付给因自身疾病或残疾而无法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它还涵盖了因照护重病家庭成员,或在子女出生、收养或寄养后一年内与新生子女建立亲子关系而无法工作的人。

“失业补偿残疾福利金”或“残疾福利金”指根据第2部分(自第2601条起)应支付给以下任一情况的货币支付: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5(a) 符合条件的失业个人,就其因疾病或其他残疾导致的失业而造成的工资损失,导致该个人无法工作或不能工作。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40.5(b) 符合条件的个人,就其因照护重病或受伤的家庭成员,或在子女出生或安置(与寄养或收养相关)后一年内与未成年子女建立亲子关系而无法工作所造成的工资损失。

Section § 141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本法律中凡是提到“失业保险”的地方,实际上都是指“失业补偿金”。这只是一个术语上的统一。

本分部中出现的“失业保险”一词均指“失业补偿金”。

Section § 142

Explanation

“失业信托基金”一词指的是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特别是第904条)中的规定设立和管理的一个专门基金。该基金旨在支持失业救济金。

“失业信托基金”指根据经修订的《联邦社会保障法》第904条设立并维持的失业信托基金。

Section § 142.5

Explanation

“美国”一词不仅指50个州,还包括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和维尔京群岛。此外,波多黎各或维尔京群岛的公民也被视为美国公民,即使他们并非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公民身份。

“美国”包括各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自由邦和维尔京群岛。凡属波多黎各自由邦或维尔京群岛公民的个人(但并非以其他方式成为美国公民的),应被视为美国公民。

Section § 143

Explanation

本节将“周”定义为根据法规规定的任何连续七天的期间。这些规定可以明确一周属于哪个福利年度,通常是该周大部分日子所在的福利年度。

“周”指经授权法规规定的连续七天的期间。该法规可规定,一周应被视为“属于”或“在……期间”包含该周大部分日子的福利年度。

Section § 14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劳动者缴款”和“雇员缴款”等术语,指劳动者向残疾基金缴纳的款项。

“劳动者缴款”、“劳动者供款”、“雇员缴款”或“雇员供款”均指对残疾基金的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