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一般定义
Section § 125.4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法律上何为“美国雇主”。它包括以下几类:居住在美国的个人;合伙人中至少三分之二是美国居民的合伙企业;所有受托人都是美国居民的信托;根据美国或州法律设立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联邦法律承认的某些印第安部落。
Section § 127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授权法规”是指根据《政府法典》中特定程序制定并经过一些修改的法规。此外,“法规”一词不仅指新规则,也指对现有规则的修改或废除。
Section § 128
本节定义了《失业保险法》中的'福利金'。它包括支付给失业人员的款项。该术语涵盖多种类型的福利金,例如常规失业补偿金、联邦和州计划提供的延长福利金以及伤残福利金。
Section § 129
本法律将“日历季度”定义为截止于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或12月31日的连续三个月期间。它还允许根据适当法规指定任何不同的版本。
Section § 131
本节将“供款”定义为依法需要向各种与失业相关的基金(例如失业基金和残疾基金)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135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就某些法规而言,什么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州有雇员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它包括广泛的实体,例如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和政府机构,以及合资企业、信托等。这个定义也延伸到像印第安部落和加利福尼亚州及其政治分区这样的公共实体。此外,如果一个组织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多个地点,这些地点的所有员工都被视为受雇于一个单一的用人单位,但印第安部落有一些例外情况。
Section § 135.1
如果一家企业被收购或发生结构性变化,但控制权仍掌握在相同的人或实体手中,那么它不被视为一个新的雇主。控制权通过所有权或允许指导企业运营的安排来界定。当变更后,相同的人或团体仍然管理着企业时,控制权就具有持续性。这适用于各种变化,例如独资企业变为公司,反之亦然,但不会改变提及的其他一些具体法律规定。出于法律目的,该企业保持其先前的地位。
Section § 135.2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两个或多个商业企业通过控制、运营和使用等因素联系在一起,它们可以被视为一个单一的雇佣单位。控制意味着拥有企业的大部分所有权或对其资产和合同有重大影响力。运营指的是共享的管理、政策和财务实践,例如集中会计和定价策略。当控制权或管理权集中于一个人或实体之下,或者当企业共享运营系统和目标时,它们就被视为联合。最后,本法规还与其他具体的小节相关联,以提供进一步的法律背景。
Section § 137
Section § 139
本节将“州”定义为不仅包括美国的各个州,还包括波多黎各、维尔京群岛和华盛顿特区。
Section § 140
“失业补偿金”这个词指的是根据本分部第1部分向个人支付的款项,这部分法律专门规定了某些失业保险金的支付。
Section § 140.5
这项法律定义了“失业补偿残疾福利金”或“残疾福利金”。它包括支付给因自身疾病或残疾而无法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它还涵盖了因照护重病家庭成员,或在子女出生、收养或寄养后一年内与新生子女建立亲子关系而无法工作的人。
Section § 141
本节澄清,本法律中凡是提到“失业保险”的地方,实际上都是指“失业补偿金”。这只是一个术语上的统一。
Section § 142
“失业信托基金”一词指的是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特别是第904条)中的规定设立和管理的一个专门基金。该基金旨在支持失业救济金。
Section § 142.5
“美国”一词不仅指50个州,还包括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和维尔京群岛。此外,波多黎各或维尔京群岛的公民也被视为美国公民,即使他们并非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公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