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失业保险 Code § 1860(a) 为收取拖欠的缴款、利息和滞纳金,局长可与一个或多个在本州以外提供债务催收服务的私人、公司、协会或法人团体签订协议,以收取拖欠的缴款、利息和滞纳金。该协议可由局长酌情规定支付费率和服务报酬的支付方式。报酬、费用和开支可加到拖欠的缴款、利息和滞纳金的金额中,并可由承包商向债务人收取。局长应向承包商提供履行其协议义务所需的信息。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860(b) 局长可酌情决定,承包商作为催收过程的一部分,可将债务移交给法律代表,以局长的名义进行诉讼。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860(c) 局长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被解释为选择放弃本分部中的其他催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