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您不能使用法院命令或法律行动(例如禁令或强制执行令)来阻止加利福尼亚州或其官员根据本特定分部征收税款或缴款。

Section § 18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局长在加利福尼亚州或美国其他任何地方提起诉讼,以追缴根据本法典应付的未缴税款、罚款和利息。只要在特定时限内启动法律行动,局长就可以这样做。他们必须在雇主报告或评估中的税款或相关费用逾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已作出判决或已记录税收留置权,他们可以在最后一次此类行动之日起十年内提起诉讼,以追缴所欠款项。

除了本分部授权的任何其他税收管理和征收程序外,局长可以加利福尼亚州的名义,在本州、任何其他州或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以执行本法典的规定,并追缴根据本法典应付的任何逾期缴款或税款,以及罚款和利息。此类诉讼的提起不得晚于: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852(a) 雇主单位提交的申报表或报告中应付的任何款项,或局长作出的评估中应付的任何款项逾期之日起三年。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852(b) 以下日期起十年: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852(b)(1) 根据本章第5条最后判决生效之日。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852(b)(2) 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条最后记录或备案的州税留置权通知之日。

Section § 1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如果局长卷入民事诉讼,法院将优先处理该案件,优先于大多数其他民事案件。但是,也有例外情况:衡平法案件、涉及特别令状的案件和简易程序将不受此优先权影响。

Section § 185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涉及局长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局长或其代表出具的宣誓证明可作为初步证据。该证明显示供款已被拖欠、金额已逾期,并且所有相关程序均已正确遵守。

Section § 185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主管对任何试图通过误导性手段,诱使雇主或雇员违反与税款或缴款相关法律的人提起诉讼。此类案件可在特定的高等法院提起。如果发现有人从事此类行为,法院可以阻止他们继续。如果明确该不当行为可能导致税款或缴款未支付,法院还可以无需担保金发布临时限制令。该命令旨在立即停止该行为,直至举行更正式的听证会。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855(a) 经主管请求,可以加利福尼亚州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以禁止任何个人或实体通过招揽、销售或广告,诱导或以其他方式试图说服雇主或雇员,或潜在雇主或雇员,违反本法典,或通过计划、手段或类似活动,试图逃避本法典规定的缴款或税款的行为。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应在萨克拉门托县高等法院,或在该个人或实体居住、主要营业地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或在该个人或实体从事本法典规定应受处罚行为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提起。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855(b) 在根据 (a) 款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如果法院认定以下两点,法院可以禁止该人从事 (a) 款中指明的行为或任何其他活动: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855(b)(1) 该人已从事 (a) 款中指明的任何行为。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855(b)(2) 禁令救济适用于防止该行为再次发生。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855(c) 就 (a) 款和 (b) 款所指的民事诉讼而言,法院可在提交一份经主管证明的声明后,无需担保金即可发布临时限制令,该声明须包含以下两点: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855(c)(1) 已确定该个人或实体正在从事 (a) 款所述的行为,并附有该决定的详细理由说明。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855(c)(2) 该个人或实体的活动将导致本法典要求的缴款或税款未支付,且该缴款或税款本应支付。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855(d) 主管在提交时应向法院书记员提供一份经证明的声明的精确副本,该副本将由法院书记员背书或证明并返还给主管,同时附上法院’命令的经证明副本。自该声明和命令的经背书或证明副本送达之时起,该个人或实体应暂时被限制从事声明中列明的活动。该临时限制令将持续有效,除非在萨克拉门托县高等法院或该个人或实体居住、有其营业地或从事声明中指明行为所在县的高等法院举行的初步禁令听证会后被解除。该听证会或初步禁令应根据高等法院的规则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