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雇主何时以及如何支付失业保险缴款和雇员缴款。雇主通常需要按季度支付这些缴款,即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那个月的月底前支付。某些雇主可以选择每年支付,但如果他们有大量未付债务或每年支付超过2万美元的工资,则不能这样做。支付通常必须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特别是对于拥有10名或以上雇员的雇主,尽管在特定困难或豁免情况下,电子支付可以获得潜在的豁免。本法律确保工人能够及时获得由这些缴款资助的失业福利,并为支付设定了明确的截止日期和条件。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0(a) 根据第976条和第976.6条要求的雇主缴款,任何个人根据本部分收到的、从雇主根据第1382条作出的裁决或和解中扣除的福利金额,以及除(b)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984条要求的雇员缴款,应在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日历月的第一天到期应付,如果未在该月的最后一天或之前支付,则视为逾期。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0(b) 根据第984条要求的雇员缴款,应与根据第13020条要求预扣的款项按照第13021条支付给部门的时间和方式相同,到期应付,无论雇员缴款的累计未付责任金额是多少。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0(c) 根据第976.5条提交的雇主缴款,应在适用降低缴款率的日历年3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或之前支付。任何雇主,其失业保险缴款率确定的资格经重新确定后,使其有资格根据第976.5条提交自愿失业保险缴款,可以在重新确定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交自愿失业保险缴款。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0(d) 除非(e)款另有规定,第682条和第684条所述的任何雇主,可以选择每年报告和支付根据第976条和第976.6条要求的雇主缴款,以及根据第984条要求的雇员缴款。所有缴款应在上一日历年结束后的1月1日到期应付,如果未在该月的最后一天或之前支付,则视为逾期。根据本款作出的选择应在部门批准的日历年第一天生效。如果雇主在提交选择时,在部门记录中有未结的申报或报告逾期,或欠部门的未付款项,且该款项并非正在上诉委员会审理的及时重新评估申请的主题,则根据本款作出的选择可能不获批准。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0(e) 第682条和第684条所述的雇主,如果每年支付超过2万美元($20,000)的工资,无权享有(d)款允许的选择。如果一年中的任何时候,选择根据(d)款申报的雇主支付的总工资超过2万美元($20,000),该选择应在该日历季度结束时终止。除了该季度应付的工资报告外,雇主还应提交申报表并支付在该选择生效期间该年度部分应付的任何缴款,并应根据(a)、(b)和(c)款支付该年度剩余部分的缴款。
(f)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0(f) 根据本条应付的缴款可以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提交。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提交的缴款应根据第13021条(e)款第(4)项视为完成。
(g)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0(g)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0(g)(1) 尽管有(f)款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拥有10名或以上雇员的雇主应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汇缴缴款和预扣款。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0(g)(2) 尽管有(f)款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所有雇主应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汇缴缴款和预扣款。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0(g)(3) 尽管有(1)项和(2)项的规定,雇主可以请求豁免本款的电子资金转账要求。当雇主已向主管证明存在自动化不足、严重的经济困难、目前联邦目的的电子申报豁免或其他正当理由时,部门可以批准豁免。经批准的豁免有效期为一年或更长,由主管酌情决定。
(h)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0(h) 就本条而言,“电子资金转账”应与第13021.5条中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11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失业保险局如何处理收到的款项,例如雇主供款、代扣个人所得税、罚款和利息。如果付款人指定了款项的用途,则会遵循该指示。

但如果付款人未指定用途,款项将首先分配给雇主和雇员供款以及代扣税款,然后分配给罚款和利息。法律还详细说明了对于已登记留置权的债务和未登记留置权的债务,如何设定优先顺序。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0.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局长应根据付款人在向部门付款时或之前所作的任何指定,分配向部门支付的与缴纳供款、代扣个人所得税、罚款和利息责任相关的款项。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0.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付款人在向部门付款时或之前未指定该款项应适用的义务,局长应按以下优先顺序分配该款项: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0.1(b)(1) 根据第976条和第976.6条要求的雇主供款、雇员供款以及代扣个人所得税,按此类雇主供款、雇员供款和代扣个人所得税应付总额的比例分配。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0.1(b)(2) 根据本分部应付的罚款和利息,以及基于代扣个人所得税应付的罚款和利息。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0.1(c) 局长在根据本条进行任何分配时,可适用以下标准: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0.1(c)(1) 第一优先权可给予在付款时到期但尚未登记留置权的债务的清偿,按债务到期顺序的逆序进行。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0.1(c)(2) 第二优先权可给予在付款时到期且已登记留置权的债务的清偿。如果已登记多项留置权,则在将任何款项分配给由次前登记的留置权所涵盖的债务之前,可全额清偿由最新登记的留置权所涵盖的债务。

Section § 111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雇主根据合同对另一雇主未缴纳的款项负有责任,则在主管通知其违约后30天内,他们不会受到处罚。这给予了负责任的雇主额外的时间,以避免罚款或利息开始累积。

尽管有第1110条的规定,凡是雇主根据书面合同条款承担本分部项下缴款责任的,且在该合同中,该雇主已同意为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受该合同影响的任何其他雇主未能支付本分部项下缴款的情况下,承担最终缴款责任,则此类缴款不应逾期,且本章规定的罚款或利息不应开始对该签约雇主计收,直到主管向其邮寄或送达任何此类其他雇主违约通知之日起的第30天之后。

Section § 1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给予雇主最长 (60) 天的截止日期延期,以便提交申报表或支付所欠款项而免除罚款。但是,如果雇主获得了延期并在该期间内支付,他们还必须支付所欠款项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时间是从款项最初到期之日到实际支付之日,根据法律另一部分中规定的具体利率和方法。

Section § 1111.5

Explanation
如果州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主管可以延长雇主提交报告和缴纳缴款的某些截止日期。此延期仅适用于因紧急情况而无法按时完成这些截止日期的雇主。

Section § 1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雇主必须按时缴纳其应缴款项,否则将面临应缴金额15%的罚款。如果雇主应以电子方式支付这些款项但未这样做,他们也将面临15%的罚款。然而,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此前未被要求进行电子转账的雇主,如果他们按时以非电子方式支付,则可免除罚款。此外,本节在2014年进行的修改自2014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2(a) 任何雇主,无正当理由未能按规定时间支付其本人或其雇员应缴纳的任何款项(根据第8条(自第1126节开始)评估的款项除外),应支付该款项金额15%的罚款。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2(b) 任何被要求以电子方式汇款的雇主,无正当理由以非电子方式汇出该款项的,应支付该款项金额15%的罚款。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2(c) 尽管有(b)款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被要求以电子方式汇款的雇主(不包括此前根据第13021节被要求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汇款的雇主),在规定时间内以非电子方式汇出该款项的,不受(b)款所述罚款的约束。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2(d) 2014年第28章法规对本节所作的修改应自2014年7月1日起适用。

Section § 11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季度报告,且无正当理由未能这样做,他们必须支付50美元的罚款。然而,从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月1日期间,如果雇主按时提交了季度报告但不是以电子方式提交,他们就不必支付罚款。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2.1(a) 雇主,根据第1088条规定,被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交季度申报表,且无正当理由未能以电子方式提交季度申报表,除本法典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外,应支付五十美元(50美元)的罚款。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2.1(b) 尽管有(a)款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被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交季度申报表的雇主,若在规定时间内以非电子方式提交季度申报表,不应受到(a)款所述罚款的处罚。

Section § 1112.5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提交某些税务文件,他们将需要额外支付所欠税款15%的罚金。这笔罚金是在他们可能面临的任何其他罚款之外的。

这笔额外费用不包括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已支付的任何税款。这项罚款的更新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2.5(a) 任何雇主,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第1088条 (a) 款和第13021条 (a) 款的要求,在第1110条 (a) 款规定的时间起60天内提交申报表和报告的,应缴纳本报告所要求的缴款和个人所得税预扣款金额的15%作为罚款。此罚款应在第1112条和第1126条所要求的罚款之外另行征收。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2.5(b) 就 (a) 款而言,缴款报告所要求的缴款和个人所得税金额,应扣除在规定缴款日期或之前已缴纳的任何缴款和个人所得税金额。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2.5(c) 增设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改,应自2014年7月1日起适用。

Section § 1113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未能按时支付其本人或其员工应缴的供款,他们将需要为逾期金额支付利息。该利息将按照调整后的年利率计算,并从付款逾期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全额支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根据特定条款评估的金额。

任何雇主,若未能按规定时间支付其本人或其工人应缴的任何供款(根据第 8 条(自第 1126 节起)评估的金额除外),则应就该等供款承担利息责任,利息按照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19521 节确定的调整后年利率和方法计算,自逾期之日起直至支付完毕。

Section § 1113.1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因真正的失误而意外少付了缴款报告中应缴的款项,只要他们在提交季度报告时纠正了错误,并且纠正中附有对错误的解释,就不会被处以罚款或利息。

雇主如果因可原谅的疏忽造成的错误,导致根据第1088条 (b) 款提交的缴款报告中应缴金额少付,则在根据第1088条 (a) 款提交同一日历季度的季度缴款报告和季度申报表时,如果作出了适当调整,并且错误说明附在报告或申报表上,则不承担第1112、1113、1127或1129条规定的罚款或利息责任。

Section § 111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雇主必须提交其员工的工资报告。如果雇主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未能提交这些报告,则每项工资项目需支付20美元的罚款。从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月1日,某些非电子方式提交但按时提交报告的雇主可免除此罚款。2014年的修正案自2014年7月1日起适用。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4(a) 任何雇主,无正当理由,未能在主管根据第1206条送达特定书面要求通知后15天内,提交本部门要求的其每名工人的工资报告的,除其他所需金额外,还应支付每项未报告的工资项目二十美元($20)的罚款。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4(b) 任何本部门要求通过第1088条 (e) 款或 (h) 款规定的磁介质或其他电子方式提交其每名工人工资报告的雇主,无正当理由,反而以非电子方式提交工资报告的,除其他所需金额外,还应支付每项工资项目二十美元($20)的罚款。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4(c) 尽管有 (b) 款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之前,任何被要求提交工资报告的雇主(不包括先前根据第1088条 (e) 款被要求提交工资报告的雇主),在规定时间内以非电子方式提交工资报告的,不受 (b) 款所述罚款的约束。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4(d) 2014年第28章法规对本条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7月1日起适用。

Section § 111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局长在担心企业缴款(如税款)无法支付时,迅速采取行动进行征收。这可能发生在企业资不抵债、欠款较多、即将停业或经营具有临时性或季节性特点的情况下。局长可以要求企业在比通常更短的期限内支付,可以是按日历季度,也可以是更短的期限。企业收到通知后有10天时间支付,否则将被视为逾期。此外,企业还必须按照局长规定的指南,在支付缴款时提交一份报告。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5(a) 如果局长发现,在雇主单位资不抵债、或拖欠本分部规定的大量应缴款项、或即将停止在其任何已知营业地点的业务、或该业务属于临时性或季节性性质的任何情况下,任何缴款的征收将受到威胁,局长在根据第1206条向雇主单位发出10天通知后,可以: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5(a)(1) 要求支付从发出通知的日历季度开始之日起至通知中指定的日期期间所支付工资的缴款。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5(a)(2) 要求支付短于日历季度的报告期的缴款。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5(b) 在本节中,“报告期”指由局长确定的短于日历季度的期间。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5(c) 根据本节 (a)(1) 款要求的缴款应在通知中指定的日期到期并支付,如果未在到期日后10天内支付,则将逾期。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5(d) 根据本节 (a)(2) 款要求的缴款应在每个报告期结束后下一个报告期的第一天到期并支付,如果未在到期日后10天内支付,则将逾期。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5(e) 雇主单位应在本节规定的缴款支付期限内,按照第1088条的要求,提交局长规定的形式并包含局长规定信息的报告或申报表。

Section § 11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国内或国外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外,所有类型的企业都必须在停业后10天内提交一份最终报告,详细说明其工人的工资情况。对于国内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停业或启动解散程序后10天内完成,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国外公司也有类似要求,与其在加州放弃经营权相关联。与此报告相关的缴款应在10天截止期的第一天到期,如果未在该期限内支付,则会逾期。主管可以出于正当理由将截止日期延长最多30天,且不产生罚款或利息。

(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6(a)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6(a)(1) 每个雇主单位,但国内或国外公司或国内或国外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应当在停业后10天内,向主管提交一份最终申报表和其工人工资报告,采用主管规定的形式并包含主管规定的信息。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6(a)(2) 每个国内公司和国内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停业后10天内,或在开始清算事务并自愿解散程序后10天内,以较早到期者为准,向主管提交一份申报表和其工人工资报告,采用主管规定的形式并包含主管规定的信息。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6(a)(3) 每个国外公司和国外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停业后10天内,或在根据《公司法》第2112条和第2114条(d)款(针对国外公司)或《公司法》第17708.08条(针对国外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在本州从事业务的权利后10天内,以较早到期者为准,向主管提交一份最终申报表和其工人工资报告,采用主管规定的形式并包含主管规定的信息。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6(a)(4) 在本节中,“停业”不包括雇主单位形式或成员的任何变更,如果在此类变更前后,50%或以上的管理控制权由同一人持有,或由个人在生前持有,并在个人去世后由该个人的遗产或继承人持有。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6(b) 根据(a)款要求提交的申报表相关的缴款,应在根据(a)款确定的适用10天期限的第一天到期并支付,如果未在到期日后10天内支付,则将逾期。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116(c) 主管可因正当理由将提交申报表或支付本节要求支付的任何款项的期限延长不超过30天,且不产生罚款或利息。

Section § 1117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未提交其规定的年度税务对账表,且没有正当理由,他们可能会被罚款1,000美元或所需缴款的5%,以较低者为准。这笔罚款是在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之外的。

Section § 1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如果一个印第安部落在收到债务通知后90天内未能支付到期款项,局长必须通知美国国税局和美国劳工部。如果该部落最终支付了所欠款项,局长也必须通知这些联邦机构该债务已结清。

局长应通知美国国税局和美国劳工部,告知印第安部落(如《美国法典》第26卷第3306(u)条所述)未能在指定到期金额的通知发出之日起90天内支付根据本条规定应付的款项。如果印第安部落随后支付了到期金额,局长应通知美国国税局和美国劳工部该债务已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