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款与报告“工资”,供款依据
Section § 926
Section § 926.5
本节阐明,“工资”包括当新雇主承担支付这些工资的责任,且原雇主不再负责支付时,任何用于个人服务的款项。
Section § 92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小费按照联邦税法的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告给雇主,那么这些小费也算作“工资”的一部分。这项改变从1986年1月1日开始生效,与联邦法规保持一致。
Section § 928
本节解释了递延补偿计划是如何定义和符合资格的。它规定,这些定义遵循联邦税法,特别是从第401条开始的《国内税收法典》,除非就业发展部(EDD)有自己的规定。如果就业发展部没有发布具体规定,那么国内税收局(IRS)的规定将适用。
Section § 928.5
本节定义了某些薪酬安排中哪些算作“工资”。它包括雇主对401(k)计划的供款(如果这些供款被排除在员工的应税总收入之外),以及涉及减薪的州代缴计划下的供款。它还涵盖了递延补偿,即预留下来稍后支付的款项。这些递延金额在提供服务时或员工获得这些金额的权利确定时,被计入工资。然而,它们只征税一次,之后不再计入工资。本节还定义了“非合格递延补偿计划”,指任何未在其他特定条款中涵盖的延迟支付薪酬的计划。
Section § 928.7
Section § 930.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计算雇主在一年内支付给员工的金额是否超过了允许的限额。它规定,如果雇主已将这些款项作为工资报告给另一州,那么雇主为根据该州失业补偿法被视为就业的工作所支付的任何款项都应计入此限额。
然而,某些类型的付款不包括在此评估中。这些被排除的付款列在其他几个条款中,并且适用于雇主在另一州支付这些款项的情况。
Section § 930.5
Section § 931
本法律解释说,雇主向雇员或其受抚养人支付的某些款项,或为其支付的款项,不被视为“工资”。具体而言,它指的是与疾病、意外伤残、医疗或住院费用,或死亡相关的,为雇员或其受抚养人设立的保险或年金支付,或向基金的缴款。此类款项是雇主为其全体雇员或特定雇员类别设立的计划或制度的一部分。
根据工人赔偿法收到的疾病或意外伤残款项不计入“工资”。
Section § 931.5
本法律解释了当第三方(例如保险公司)支付被归类为“工资”的款项时,谁被视为雇主。如果第三方支付病假工资,除非他们在15天内通知员工的最后一位雇主,否则该第三方将被视为雇主。通知必须包含员工的姓名、社会保障号和支付金额。如果第三方按照规定通知了雇主,那么雇主就需要承担税务和缴款责任。同样,对于支付病假工资的多雇主计划,他们会通知最后一位雇主,然后由该雇主承担雇主职责。本法律还规定,对于1987年1月1日至本规定生效之日期间的第三方病假工资缴款,将不进行任何调整。
Section § 934
本节阐明了在特定条件下哪些不被视为“工资”。工资不包括通过《国内税收法典》定义的特定免税信托、年金计划、简化雇员养老金、简易退休账户和递延补偿计划支付给雇员的任何款项,前提是这些款项并非作为雇员的常规报酬支付。本节还详细说明了为调整生活成本上涨而补充养老金福利的款项的排除情况。
Section § 935
Section § 936
Section § 937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雇主支付雇员的搬家费用时,如果合理地认为雇员可以根据美国国税局的规定从其所得税中扣除这些费用,那么这些款项不被视为“工资”。实质上,这意味着如果雇员符合税收减免的条件,这些款项就不计入雇员的应税收入。
Section § 938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雇主向雇员或其受抚养人支付的某些款项是在雇员因死亡或残疾退休而终止雇佣关系后支付的,并且这些款项是雇主为雇员(可能也包括其受抚养人)设立的普遍性或特定计划的一部分,那么这些款项不被视为“薪资”。但是,如果雇员的雇佣关系没有以这种方式终止,本应收到的款项不适用此规定。
Section § 938.3
Section § 938.4
Section § 938.5
本法律条款规定,国民警卫队或预备役成员在进行特定军事训练或参与州紧急情况时所获得的款项不属于薪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