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款与报告供款费率
Section § 976
Section § 976.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雇主自愿缴款,以期降低其失业保险费率,但必须符合特定条件。雇主不能将费率降低超过三个等级,并且在某些年份,由于特定的费率表或附加费,此选项不可用。该法律不适用于具有特定情况的雇主,例如那些账户余额为负或拖欠部门款项的雇主。
Section § 976.6
Section § 976.8
Section § 977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雇主向失业基金缴费的费率如何根据其相对于平均工资总额的财务储备金来计算。费率取决于其储备金的百分比余额,并由各种附表(AA至F)确定具体的缴费率。
缴费率根据失业基金在9月30日的余额,按照特定的百分比区间进行调整。例如,如果基金余额高于1.8%,则适用附表AA。较低的余额会触发从A到F的其他附表。
如果雇主通过欺诈或虚假陈述等不当行为试图操纵其缴费率,他们将被处以最高费率,外加额外2%的罚款,最长可达两个评级期。该表格显示了不同储备金比率的详细费率百分比。
3.4
3.2
3.0
2.8
列 列
附表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20 至 –18
–18 至 –16
–16 至 –14
–14 至 –12
–12 至 –11
–11 至 –10
–10 至 –09
–09 至 –08
–08 至 –07
5.2
5.1
5.0
4.9
4.8
4.7
4.6
4.5
4.4
5.3
5.2
5.1
5.0
4.9
4.8
4.7
4.6
4.5
5.4
5.4
5.3
5.3
5.2
5.1
5.1
4.9
4.8
5.4
5.4
5.4
5.4
5.4
5.3
5.3
5.2
5.1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3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12
13
14
15
–06 至 –05
–05 至 –04
–04 至 –03
–03 至 –02
4.2
4.1
4.0
3.9
4.3
4.2
4.1
4.0
4.6
4.5
4.4
4.3
4.9
4.8
4.7
4.6
5.2
5.1
5.0
4.9
5.4
5.3
5.3
5.2
5.4
5.4
5.4
5.4
17
18
19
20
–01 至 00
00 至 01
01 至 02
02 至 03
3.7
3.4
3.2
3.0
3.8
3.6
3.4
3.2
4.1
3.9
3.7
3.5
4.4
4.2
4.0
3.8
4.7
4.5
4.3
4.1
5.0
4.8
4.6
4.4
5.4
5.1
4.9
4.7
22
23
24
25
04 至 05
05 至 06
06 至 07
07 至 08
2.6
2.4
2.2
2.0
2.8
2.6
2.4
2.2
3.1
2.9
2.7
2.5
3.7
3.5
3.3
3.1
4.0
3.8
3.6
3.4
4.3
4.1
3.9
3.7
27
28
29
30
09至10
10至11
11至12
12至13
1.6
1.4
1.2
1.0
1.8
1.6
1.4
1.2
2.1
1.9
1.7
1.5
2.4
2.2
2.0
1.8
2.7
2.5
2.3
2.1
3.0
2.8
2.6
2.4
3.3
3.1
2.9
2.7
32
33
34
14至15
15至16
16至17
0.7
0.6
0.5
0.9
0.8
0.7
1.1
1.0
0.9
1.4
1.2
1.1
1.7
1.5
1.3
2.0
1.8
1.6
2.3
2.1
1.9
36
37
38
18至19
19至20
20及以上
0.3
0.2
0.1
0.5
0.4
0.3
0.7
0.6
0.5
0.9
0.8
0.7
1.1
1.0
0.9
1.3
1.2
1.1
1.5
1.4
1.3
Section § 977.5
Section § 979
Section § 980
该法律规定了在计算加州失业基金余额时应排除哪些项目。具体来说,它排除了在特定条件下由联邦政府划拨的款项,例如用于行政管理费用或来自联邦失业账户的预付款。它还排除了雇主或联邦政府为失业福利支付的任何预付款。此外,年底前未依法到期的预估供款也被排除在外,除非这些供款是由停业的雇主支付的。
Section § 980.5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确定加州失业基金的财务余额。它要求考虑两种未支付的福利金:一种是基于雇主工资的,这些雇主选择偿还福利金而非缴纳常规供款;另一种是根据特定法律由联邦政府偿还的福利金。
Section § 981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计算某些目的的工资时,不应包括来自任何就业的工资,如果该就业中雇主的供款被福利报销所取代或涵盖。
Section § 982
通常情况下,雇主的缴费率为3.4%。但如果想获得不同的缴费率,普通雇主必须在三年内(12个季度)持续承担福利费用。新雇主则需在一年内(12个月)满足这一条件,并符合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新雇主”可以是1969年后首次成为雇主、其储备账户被完全转让,或其储备账户被取消的雇主。本条文还详细说明了新雇主的工资计算方式,这与他们过去几年的应税工资有关。
此外,法律规定,雇主在1984年初至1986年初期间的商业活动,不能轻易导致其缴费率发生变化。同时,本条文也明确了对那些已被其他条款指定为最高费率的雇主的排除情况。
Section § 984
本节概述了加州残疾保险工人缴款费率的计算方式。每年10月31日前,主管会公布下一日历年的缴款费率,该费率基于残疾基金过去的支出、基金余额和已支付的工资。通常,费率设定为基金支出金额的1.30倍,但如果需要管理基金余额,可以进行最高0.1%的调整。缴款费率不得超过1.5%,也不得比上一年下降超过0.2%。
2004年和2005年,额外增加了0.08%以覆盖家庭临时残疾保险。自雇人士和其他特定雇员适用单独的计算方式,其费率每年11月30日前确定。重要的是,主管的费率决定不被归类为法规。
Section § 984.5
这项法律规定了主管每年如何计算和公布特定条款下涵盖的雇主和个体经营者的缴费率。从1994年开始,主管必须在每年11月发布一份声明,说明下一年的这些费率。该费率涵盖了残疾福利和行政管理的估计成本。从1997年起,费率将根据一个公式确定,该公式会进行调整,以覆盖支出并保持资金平衡。如果缴费余额过高,费率将会下调。任何因新立法引起的变动也可能修改费率。主管关于费率的决定不被视为官方法规。
Section § 985
Section § 98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雇主以特定方式处理员工的缴款,并优先于任何相互冲突的州法律。雇主必须在支付工资时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这些缴款并在记录中显示,或者如果他们同意不从工资中扣除而支付这些缴款,则必须以信托方式持有这些款项。每位员工都应收到一份书面声明,说明扣除的金额。雇主随后必须将这些已扣缴或持有的缴款连同他们自己为失业基金支付的款项,一并发送给州政府,存入残疾基金。
Section § 987
本条规定,雇主需对其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所产生的供款负责,即使这些供款最初并未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是,如果当时有官方规定或指导意见表明这些工资无需缴纳供款,则雇主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Section § 987.7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雇员的现金小费和酬金导致所需缴款高于其正常工资时,雇员需要怎么做。如果小费产生的缴款超过其工资,雇员可以在特定日期前将额外金额提供给雇主,或者在收到雇主声明后30天内直接支付给州政府。如果他们未能支付,州政府可以发出通知并收取所欠金额。此外,州政府可以将所欠金额从未来的退税或残疾福利中抵销。
Section § 990
在进行支付时,任何不足半美分的金额可以忽略不计。如果是半美分或更多,则向上取整到一整美分。
Section § 991
本法律概述了雇主在无过失情况下,向失业或残疾基金意外多缴款项的处理流程。如果雇主不小心将工资缴款支付给了其他州或联邦机构,而不是加州的基金,并且这些支付是错误但并非由于疏忽造成的,那么如果雇主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支付了正确的金额,法律允许这些支付被视为已支付给加州。主管有权因正当理由将此截止日期延长最多90天。
此外,如果雇主错误地向残疾保险公司、自愿计划或自保基金支付款项,这些款项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计入加州,例如拥有现有或已申请的自愿计划,或隶属于拥有自愿计划的单位。
如果雇主错过了缴款或延长的截止日期,本法律的保护性条款将不适用,而将适用常规的征收法律。此外,如果存在因延迟而导致缴款无法征收的风险,主管可以介入并立即适用标准征收程序以确保资金到位。
Section § 992
本法律规定,如果联邦法律修改,允许雇主就其根据本州法律缴纳的供款获得联邦失业税的全额抵免,那么雇主必须将第993条规定的额外供款缴入州的失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