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大多数雇主每年必须根据其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向失业基金缴款。这些被称为雇主供款的款项,必须由雇主直接支付,并且不能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

Section § 97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雇主自愿缴款,以期降低其失业保险费率,但必须符合特定条件。雇主不能将费率降低超过三个等级,并且在某些年份,由于特定的费率表或附加费,此选项不可用。该法律不适用于具有特定情况的雇主,例如那些账户余额为负或拖欠部门款项的雇主。

(a)CA 失业保险 Code § 976.5(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除 (c) 款适用的雇主外,每位雇主除本分部要求的其他缴款外,可以提交自愿性失业保险缴款,以重新确定其失业保险缴款费率。除非按照第 1110 条 (c) 款的要求提交自愿性缴款,否则不得重新确定缴款费率。根据第 977 条的规定,任何重新确定均不得将雇主的失业保险缴款费率降低超过三个费率等级。
(b)CA 失业保险 Code § 976.5(b) 本条不适用于第 977 条中的缴款费率表 E 和 F 生效的日历年度,或第 977.5 条规定的紧急偿付能力附加费生效的日历年度。
(c)CA 失业保险 Code § 976.5(c)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失业保险 Code § 976.5(c)(1) 不符合除根据第 982 条或第 977 条 (c) 款规定以外的缴款费率资格的雇主。
(2)CA 失业保险 Code § 976.5(c)(2) 在计算日期储备账户余额为负的雇主。
(3)CA 失业保险 Code § 976.5(c)(3) 在 9 月 1 日之前被告知拖欠部门任何未付款项的雇主,且该未付款项在适用缴款费率年度之前的 9 月 30 日,并非正在上诉委员会审理的及时重估申请的主体。

Section § 97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大多数雇主需要将员工工资的 (0.1)% 缴纳到就业培训基金。这笔款项独立于雇主缴纳的其他款项。但是,某些类型的雇主或已选择不同方式履行其失业保险义务的雇主可获得豁免。这些缴款将与其他强制性付款同时收取。

Section § 976.8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在计算日期时,其储备账户余额为负数,那么976.6节中规定的规则就不适用于该雇主。但是,如果该雇主根据法律的另一部分(977节)被指定了最高费率,那么上述例外情况就不再适用。

Section § 97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雇主向失业基金缴费的费率如何根据其相对于平均工资总额的财务储备金来计算。费率取决于其储备金的百分比余额,并由各种附表(AA至F)确定具体的缴费率。

缴费率根据失业基金在9月30日的余额,按照特定的百分比区间进行调整。例如,如果基金余额高于1.8%,则适用附表AA。较低的余额会触发从A到F的其他附表。

如果雇主通过欺诈或虚假陈述等不当行为试图操纵其缴费率,他们将被处以最高费率,外加额外2%的罚款,最长可达两个评级期。该表格显示了不同储备金比率的详细费率百分比。

(a)CA 失业保险 Code § 977(a) 除细分 (c) 另有规定外,如果截至计算日期,雇主的储备金净余额等于或超过以下表格第1列中任意一行所示的其平均基准工资总额的百分比,但小于该表格第2列中同一行所示的其平均基准工资总额的百分比,则其缴费率应为细分 (b) 中定义的相应附表中同一行所示的数字,该数字应为第930条规定的工资的百分比。
3.6
3.4
3.2
3.0
2.8
 储备金比率
列  列
缴费率
附表
1  2
AA
A
B
C
D
E
F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小于 –20
–20 至 –18
–18 至 –16
–16 至 –14
–14 至 –12
–12 至 –11
–11 至 –10
–10 至 –09
–09 至 –08
–08 至 –07
5.4
5.2
5.1
5.0
4.9
4.8
4.7
4.6
4.5
4.4
5.4
5.3
5.2
5.1
5.0
4.9
4.8
4.7
4.6
4.5
5.4
5.4
5.4
5.3
5.3
5.2
5.1
5.1
4.9
4.8
5.4
5.4
5.4
5.4
5.4
5.4
5.3
5.3
5.2
5.1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3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5.4
11
12
13
14
15
–07 至 –06
–06 至 –05
–05 至 –04
–04 至 –03
–03 至 –02
4.3
4.2
4.1
4.0
3.9
4.4
4.3
4.2
4.1
4.0
4.7
4.6
4.5
4.4
4.3
5.0
4.9
4.8
4.7
4.6
5.3
5.2
5.1
5.0
4.9
5.4
5.4
5.3
5.3
5.2
5.4
5.4
5.4
5.4
5.4
16
17
18
19
20
–02 至 –01
–01 至 00
 00 至 01
 01 至 02
 02 至 03
3.8
3.7
3.4
3.2
3.0
3.9
3.8
3.6
3.4
3.2
4.2
4.1
3.9
3.7
3.5
4.5
4.4
4.2
4.0
3.8
4.8
4.7
4.5
4.3
4.1
5.1
5.0
4.8
4.6
4.4
5.4
5.4
5.1
4.9
4.7
21
22
23
24
25
 03 至 04
 04 至 05
 05 至 06
 06 至 07
 07 至 08
2.8
2.6
2.4
2.2
2.0
3.0
2.8
2.6
2.4
2.2
3.3
3.1
2.9
2.7
2.5
3.9
3.7
3.5
3.3
3.1
4.2
4.0
3.8
3.6
3.4
4.5
4.3
4.1
3.9
3.7
26
27
28
29
30
 08至09
 09至10
 10至11
 11至12
 12至13
1.8
1.6
1.4
1.2
1.0
2.0
1.8
1.6
1.4
1.2
2.3
2.1
1.9
1.7
1.5
2.6
2.4
2.2
2.0
1.8
2.9
2.7
2.5
2.3
2.1
3.2
3.0
2.8
2.6
2.4
3.5
3.3
3.1
2.9
2.7
31
32
33
34
 13至14
 14至15
 15至16
 16至17
0.8
0.7
0.6
0.5
1.0
0.9
0.8
0.7
1.3
1.1
1.0
0.9
1.6
1.4
1.2
1.1
1.9
1.7
1.5
1.3
2.2
2.0
1.8
1.6
2.5
2.3
2.1
1.9
35
36
37
38
 17至18
 18至19
 19至20
 20及以上
0.4
0.3
0.2
0.1
0.6
0.5
0.4
0.3
0.8
0.7
0.6
0.5
1.0
0.9
0.8
0.7
1.2
1.1
1.0
0.9
1.4
1.3
1.2
1.1
1.7
1.5
1.4
1.3
(b)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977(b)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977(b)(1) 任何日历年9月30日失业基金余额大于计算截止日期前12个月期间支付的属于本部分规定的就业工资(如第940条所定义)的1.8%时,雇主应就所有与就业相关的工资,按照附表AA中规定的费率,向失业基金缴纳随后日历年的供款。
(2)CA 失业保险 Code § 977(b)(2) 任何日历年9月30日失业基金余额等于或小于计算截止日期前12个月期间支付的属于本部分规定的就业工资(如第940条所定义)的1.8%且大于1.6%时,雇主应就所有与就业相关的工资,按照附表A中规定的费率,向失业基金缴纳随后日历年的供款。
(3)CA 失业保险 Code § 977(b)(3) 任何日历年9月30日失业基金余额等于或小于计算截止日期前12个月期间支付的属于本部分规定的就业工资(如第940条所定义)的1.6%且大于1.4%时,雇主应就所有与就业相关的工资,按照附表B中规定的费率,向失业基金缴纳随后日历年的供款。
(4)CA 失业保险 Code § 977(b)(4) 任何日历年9月30日失业基金余额等于或小于计算截止日期前12个月期间支付的属于本部分规定的就业工资(如第940条所定义)的1.4%且大于1.2%时,雇主应就所有与就业相关的工资,按照附表C中规定的费率,向失业基金缴纳随后日历年的供款。
(5)CA 失业保险 Code § 977(b)(5) 任何日历年9月30日失业基金余额等于或小于计算截止日期前12个月期间支付的属于本部分规定的就业工资(如第940条所定义)的1.2%且大于1.0%时,雇主应就所有与就业相关的工资,按照附表D中规定的费率,向失业基金缴纳随后日历年的供款。
(6)CA 失业保险 Code § 977(b)(6) 任何日历年9月30日失业基金余额等于或小于计算截止日期前12个月期间支付的属于本部分规定的就业工资(如第940条所定义)的1.0%且大于或等于0.8%时,雇主应就所有与就业相关的工资,按照附表E中规定的费率,向失业基金缴纳随后日历年的供款。
(7)CA 失业保险 Code § 977(b)(7) 任何日历年9月30日失业基金余额小于计算截止日期前12个月期间支付的属于本部分规定的就业工资(如第940条所定义)的0.8%且大于或等于0.6%时,雇主应就所有与就业相关的工资,按照附表F中规定的费率,向失业基金缴纳随后日历年的供款。
(c)CA 失业保险 Code § 977(c) 对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评级期,如果雇主因故意无知、罔顾后果、欺诈、意图逃避、虚假陈述或故意不披露而根据本条规定获得或试图获得更优惠的供款费率,则主管应为每个相关评级期、当前评级期和随后的评级期指定最高供款费率加2%。

Section § 9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每年9月30日失业保险基金的余额过低,雇主就需要额外缴纳供款。具体来说,如果基金余额低于前一年所支付工资的0.6%,雇主就需要按紧急偿付能力附加费率缴纳。这个附加费率是雇主通常费率的1.15倍,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0.1%。

Section § 979

Explanation
每年1月10日前,主任必须宣布将适用哪种雇主税率表,以及是否会增加紧急偿付能力附加费。这项基于部门记录的决定对该年度是最终的,并将公开。该公告将包括影响该决定的工资计算和基金余额的详细信息,以及这些数据的来源。重要的是,这项声明不被视为正式法规。

Section § 980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了在计算加州失业基金余额时应排除哪些项目。具体来说,它排除了在特定条件下由联邦政府划拨的款项,例如用于行政管理费用或来自联邦失业账户的预付款。它还排除了雇主或联邦政府为失业福利支付的任何预付款。此外,年底前未依法到期的预估供款也被排除在外,除非这些供款是由停业的雇主支付的。

(a)CA 失业保险 Code § 980(a) 在确定第 977 条和第 977.5 条所指的失业基金余额时,应排除以下所有各项:
(1)CA 失业保险 Code § 980(a)(1) 根据经修订的联邦社会保障法第 903 条,记入本州在失业信托基金账户的任何款项,该款项已拨作除资本资产以外的行政管理费用,无论该款项是否已从该基金中提取。
(2)CA 失业保险 Code § 980(a)(2) 根据本分部第 323 条和经修订的联邦社会保障法第 XII 篇收到的,来自失业信托基金中联邦失业账户的任何未动用预付款。
(3)CA 失业保险 Code § 980(a)(3) 雇主根据任何类型的保险预先存入失业基金的任何款项,根据该保险,允许或要求报销福利以代替雇主所需缴纳的供款。
(4)CA 失业保险 Code § 980(a)(4) 联邦政府根据任何联邦法律预先存入失业基金的任何款项,该法律要求或允许本州从失业基金中支付福利,并规定联邦政府预付款项以报销全部或部分福利。
(b)CA 失业保险 Code § 980(b) 在确定第 977 条和第 977.5 条所指的失业基金余额时,还应排除日历年最后一个季度内未依法到期应付的任何估计或其他供款,但根据第 976.5 条和第 1137 条缴纳的任何供款以及在任何日历季度内终止业务的雇主缴纳的任何供款除外。

Section § 98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确定加州失业基金的财务余额。它要求考虑两种未支付的福利金:一种是基于雇主工资的,这些雇主选择偿还福利金而非缴纳常规供款;另一种是根据特定法律由联邦政府偿还的福利金。

为第977条和第977.5条之目的确定失业基金余额时,应包括以下两项:
(a)CA 失业保险 Code § 980.5(a) 从失业基金支付给申领人的所有福利金的未偿还余额,当这些福利金是基于任何类型承保下的就业工资时,根据该承保,允许或要求以福利金偿还代替雇主所需缴纳的供款,无论主管是否已向雇主证明该福利金已到期或应付。
(b)CA 失业保险 Code § 980.5(b) 从失业基金支付给申领人的所有福利金的未偿还余额,当且在福利金受联邦政府偿还的范围内,根据任何要求或允许本州从失业基金支付福利金并规定由联邦政府偿还全部或部分该等福利金的联邦法律。

Section § 9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计算某些目的的工资时,不应包括来自任何就业的工资,如果该就业中雇主的供款被福利报销所取代或涵盖。

在确定就业工资时,为了第 (977) 条和第 (977.5) 条的目的,应排除在任何类型的保险范围下支付的所有就业工资,根据该保险,允许或要求报销福利以代替雇主所需缴纳的供款。

Section § 982

Explanation

通常情况下,雇主的缴费率为3.4%。但如果想获得不同的缴费率,普通雇主必须在三年内(12个季度)持续承担福利费用。新雇主则需在一年内(12个月)满足这一条件,并符合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新雇主”可以是1969年后首次成为雇主、其储备账户被完全转让,或其储备账户被取消的雇主。本条文还详细说明了新雇主的工资计算方式,这与他们过去几年的应税工资有关。

此外,法律规定,雇主在1984年初至1986年初期间的商业活动,不能轻易导致其缴费率发生变化。同时,本条文也明确了对那些已被其他条款指定为最高费率的雇主的排除情况。

(a)CA 失业保险 Code § 982(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雇主在任何评级期内,其缴费率不得高于或低于3.4%,除非其储备账户在该评级期的计算日期截止的12个完整的连续日历季度期间内曾承担福利费用,并且其符合第977条和第977.5条的规定。
(b)CA 失业保险 Code § 982(b) 任何新雇主,其缴费率不得高于或低于3.4%,除非其储备账户在计算日期截止的12个完整的连续日历月期间内曾承担福利费用,并且该新雇主符合第977条和第977.5条的规定。
(c)CA 失业保险 Code § 982(c) 就本条而言,“新雇主”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失业保险 Code § 982(c)(1) 在1969日历年之后首次符合雇主资格,且其账户自首次承担费用之日起持续承担福利费用的雇主;但根据第1051条规定的继承雇主,如果该继承雇主申请或获得非新雇主的前任雇主的储备账户或其部分转让,则不属于新雇主。
(2)CA 失业保险 Code § 982(c)(2) 其整个储备账户已根据本部分第4章第5条(自第1051条起)转让给继承雇主的雇主。
(3)CA 失业保险 Code § 982(c)(3) 其储备账户已根据第1029条规定取消的雇主。
(d)CA 失业保险 Code § 982(d) 第905条适用于新雇主,但就本条而言,“平均基本工资”指:
(1)CA 失业保险 Code § 982(d)(1) 对于仅在该日历年有工资的新雇主,指紧接计算日期之前的日历年的工资。
(2)CA 失业保险 Code § 982(d)(2) 对于仅在紧接计算日期之前的两个连续日历年中的每一年或仅在第一年有工资的新雇主,指通过将该新雇主在紧接计算日期之前的最近两个连续日历年期间支付的应税工资总额除以二所得的商。
(e)CA 失业保险 Code § 982(e) 雇主在1988年1月1日之前的任何期间的缴费率,除根据第977条和第977.5条的规定外,当局长根据第135.1条或第135.2条,因在1984年1月1日至1986年1月1日期间达成的安排或进行的商业活动作出决定时,不得更改。
(f)CA 失业保险 Code § 982(f)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977条(c)款被指定最高费率的雇主。

Section § 98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残疾保险工人缴款费率的计算方式。每年10月31日前,主管会公布下一日历年的缴款费率,该费率基于残疾基金过去的支出、基金余额和已支付的工资。通常,费率设定为基金支出金额的1.30倍,但如果需要管理基金余额,可以进行最高0.1%的调整。缴款费率不得超过1.5%,也不得比上一年下降超过0.2%。

2004年和2005年,额外增加了0.08%以覆盖家庭临时残疾保险。自雇人士和其他特定雇员适用单独的计算方式,其费率每年11月30日前确定。重要的是,主管的费率决定不被归类为法规。

(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984(a)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984(a)(1) 每位工人应按照主管根据本节就第926、927和985节所定义的工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人缴款。在每个日历年的10月31日或之前,主管应准备一份声明,该声明应为公共记录,宣布该日历年的工人缴款费率,并应及时通知所有受残疾保险覆盖的雇员的雇主该费率。
(2)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984(a)(2)
(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984(a)(2)(A)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1987日历年及此后每个日历年的工人缴款费率应为费率生效的日历年之前,截至9月30日的12个月期间从残疾基金支付金额的1.30倍,减去该9月30日残疾基金中的金额,所得数字除以在同一12个月期间根据第926、927和985节支付的工资总额,然后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0.1个百分点。
(B)CA 失业保险 Code § 984(a)(2)(A)(B) 主管应将2004和2005日历年的工人缴款费率提高0.08个百分点,以弥补第2部分第7章(自第3300节起)规定的家庭临时残疾保险福利的初始成本。
(3)CA 失业保险 Code § 984(a)(3) 工人缴款费率不得超过1.5%或低于0.1%。工人缴款费率不得比上一年费率下降超过0.2个百分点。
(b)CA 失业保险 Code § 984(b) 根据第708和708.5节要求的工人缴款应按主管确定的费率缴纳,以补偿残疾基金向受这些节覆盖的所有雇主和自雇人士支付和预计支付的失业补偿残疾福利。在每个日历年的11月30日或之前,主管应准备一份声明,该声明应为公共记录,宣布适用于根据第708和708.5节覆盖的所有雇主和自雇人士的下一日历年的缴款费率,并应及时通知雇主和自雇人士该费率。该费率应通过将上一年支付的预计福利和行政成本除以根据第708和708.5节被视为已收到的年度报酬与上一年任何时候被覆盖的预计人数的乘积来确定。所得费率应四舍五入到下一个更高的百分点(即0.01个百分点)。该费率还可以通过一个系数进行降低或提高,该系数旨在尽可能实际地使根据第708和708.5节缴纳的资金保持累计零余额。根据本款进行的估算可以基于统计抽样或主管确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c)CA 失业保险 Code § 984(c) 主管根据本节确定费率的行为不构成授权法规。
(d)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984(d)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984(d)(1)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且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主管认定该调整对于补偿残疾基金向受本节覆盖的个人支付或预计支付的残疾福利是必要的,或为防止资金积累超出维持充足基金余额所需,主管可酌情将根据 (a) 款确定的工人缴款费率提高或降低,幅度不超过0.1个百分点,最高工人缴款费率为1.5%。
(2)CA 失业保险 Code § 984(d)(2)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对于2004、2005和2006日历年,主管不得降低工人缴款费率,无论主管是否认定降低费率对于防止资金积累超出维持残疾基金在计划实施期间充足性所需是必要的。
(e)CA 失业保险 Code § 984(e)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的修订应于2019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98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主管每年如何计算和公布特定条款下涵盖的雇主和个体经营者的缴费率。从1994年开始,主管必须在每年11月发布一份声明,说明下一年的这些费率。该费率涵盖了残疾福利和行政管理的估计成本。从1997年起,费率将根据一个公式确定,该公式会进行调整,以覆盖支出并保持资金平衡。如果缴费余额过高,费率将会下调。任何因新立法引起的变动也可能修改费率。主管关于费率的决定不被视为官方法规。

(a)CA 失业保险 Code § 984.5(a) 1994年1月1日起,主管应在每个日历年的11月30日或之前准备一份声明,该声明应为公共记录,宣布根据第708条或第708.5条涵盖的所有雇主和个体经营者在下一个日历年的缴费率,并应及时通知雇主和个体经营者该费率。对于包括1994年至1996年在内的日历年,根据第708条或第708.5条要求的工人缴费率应由主管确定,以补偿残疾基金因这些条款产生的估计行政成本总额以及估计支付给受这些条款涵盖的所有雇主和个体经营者的失业补偿残疾福利。该费率应通过将下一个日历年预计支付的福利总额以及在该日历年根据第708条或第708.5条预计发生的行政成本,除以同一日历年根据这些条款预计报告的收入来确定。所得费率应四舍五入到下一个更高的百分之一点。该费率也可以通过一个因子进行降低或提高,该因子旨在尽可能实际地维持根据第708条或第708.5条缴纳的资金的累计零余额。
对于1997日历年及此后的每个日历年,每年11月30日确定的费率应通过将当年费率乘以根据第708条和第708.5条,当年支出乘以1.10再除以同期缴费的比率来确定。如果任何日历年缴费减去支出的累计余额等于或超过年度支出的20%,则下一年的缴费率应调整到足以使收入不超过年度支出20%的水平。如果颁布立法,需要调整根据第708条或第708.5条涵盖的雇主和个体经营者的福利水平,则费率可以根据一个因子进行调整,该因子旨在确保根据第708条或第708.5条缴纳的资金能够覆盖根据这些条款的支出。
就本款而言,支出定义为支付给根据第708条或第708.5条涵盖的雇主和个体经营者的失业补偿残疾福利总额,加上与这些条款相关的行政成本。根据本款作出的估算应可供公众查阅。
(b)CA 失业保险 Code § 984.5(b) 主管根据本条确定费率的行为不构成授权法规。

Section § 9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984条中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员工薪酬中超出与失业福利相关的特定计算额度的部分。简单来说,一旦个人从雇主那里获得的收入超过设定的门槛,额外的支付将受到不同的处理。然而,这项豁免将不再适用于自2024年1月1日起支付的工资。

Section § 9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雇主以特定方式处理员工的缴款,并优先于任何相互冲突的州法律。雇主必须在支付工资时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这些缴款并在记录中显示,或者如果他们同意不从工资中扣除而支付这些缴款,则必须以信托方式持有这些款项。每位员工都应收到一份书面声明,说明扣除的金额。雇主随后必须将这些已扣缴或持有的缴款连同他们自己为失业基金支付的款项,一并发送给州政府,存入残疾基金。

(a)CA 失业保险 Code § 986(a) 尽管本州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每位雇主应:
(1)CA 失业保险 Code § 986(a)(1) 除本条 (a)(2) 款另有规定外,在支付工资时,以信托方式从其工人的工资中扣缴工人缴款额,应在其工资记录中显示该扣款,并应以规定的形式和时间,向每位工人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已扣缴的金额。
(2)CA 失业保险 Code § 986(a)(2) 在支付工资时,以信托方式持有其工人的缴款额,如果他承诺或同意不从其工人的工资中扣除,而支付本分部要求其工人缴纳的工人缴款额。
(b)CA 失业保险 Code § 986(b) 每位雇主应将所有此类已扣缴或以信托方式持有的缴款,连同其为失业基金缴纳的自身缴款,一并根据授权法规,转交至部门,用于残疾基金。

Section § 98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雇主需对其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所产生的供款负责,即使这些供款最初并未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是,如果当时有官方规定或指导意见表明这些工资无需缴纳供款,则雇主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每个雇主应就其已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承担工人应缴纳的全部供款责任,无论其在支付工资时是否已从工人工资中扣除该供款。但是,如果雇主在支付工资时,当时有效的局长或部门的规则、规定或解释表明该工资不应缴纳此类供款,则雇主无需为其本人或其任何雇员应缴纳的工人供款承担责任。

Section § 98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雇员的现金小费和酬金导致所需缴款高于其正常工资时,雇员需要怎么做。如果小费产生的缴款超过其工资,雇员可以在特定日期前将额外金额提供给雇主,或者在收到雇主声明后30天内直接支付给州政府。如果他们未能支付,州政府可以发出通知并收取所欠金额。此外,州政府可以将所欠金额从未来的退税或残疾福利中抵销。

(a)CA 失业保险 Code § 987.7(a) 如果任何一个月内因收到现金小费和现金酬金而需缴纳的雇员缴款超过雇主控制下的雇员工资,雇员可在次月10日或之前,或者,如果金额是估算的,可在日历季度后的月份的最后一天或之前,向雇主提供等于超出部分的金额。
(b)CA 失业保险 Code § 987.7(b) 如果第984条规定的关于现金小费和现金酬金的雇员缴款超过雇主可从雇员工资中收取的雇员缴款金额,则超出部分应由雇员支付,除非第1088.6条另有规定。雇员应自其收到雇主根据第1088.6条提供的书面声明之日起30天内向部门支付超出部分。如果雇员未能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超出部分,局长可以对超出部分进行评估,并应向雇员发出书面评估通知。关于缴款评估的第8条(自第1126条开始)和关于缴款收取的第7章(自第1701条开始)应适用于本款项下金额的追回。
(c)CA 失业保险 Code § 987.7(c) 局长可以在以下任何期间内,将根据(b)款评估的金额抵销根据第1176.5条应支付给雇员的任何退款,或抵销其根据第2部分(自第2601条开始)可能享有的任何残疾福利金额:
(1)CA 失业保险 Code § 987.7(c)(1) 当前的残疾福利期。
(2)CA 失业保险 Code § 987.7(c)(2) 自评估通知送达后的三年期间内开始的任何残疾福利期开始之日起一年。

Section § 988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破产,员工根据本法律缴纳的钱不算作公司的财产。这笔钱必须在偿还任何其他债务之前支付给主管。

Section § 98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雇主和雇员的税率是公开信息,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查询适用于谁的税率。然而,任何特定个人或群体实际缴纳的税款金额将不会公开披露。

Section § 990

Explanation

在进行支付时,任何不足半美分的金额可以忽略不计。如果是半美分或更多,则向上取整到一整美分。

在支付任何缴款时,一分钱的零头部分应予舍弃,除非其达到或超过半美分 ($0.005),在此情况下,应增加至一美分 ($0.01)。

Section § 9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雇主在无过失情况下,向失业或残疾基金意外多缴款项的处理流程。如果雇主不小心将工资缴款支付给了其他州或联邦机构,而不是加州的基金,并且这些支付是错误但并非由于疏忽造成的,那么如果雇主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支付了正确的金额,法律允许这些支付被视为已支付给加州。主管有权因正当理由将此截止日期延长最多90天。

此外,如果雇主错误地向残疾保险公司、自愿计划或自保基金支付款项,这些款项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计入加州,例如拥有现有或已申请的自愿计划,或隶属于拥有自愿计划的单位。

如果雇主错过了缴款或延长的截止日期,本法律的保护性条款将不适用,而将适用常规的征收法律。此外,如果存在因延迟而导致缴款无法征收的风险,主管可以介入并立即适用标准征收程序以确保资金到位。

(a)CA 失业保险 Code § 991(a) 任何已向失业基金或残疾基金缴纳的缴款,针对雇主单位无过失地错误地向拥有失业补偿法的另一州缴纳过缴款的工资,或针对雇主单位无过失地错误地向联邦政府机构缴纳过根据《联邦失业税法》计算的缴款的工资,为本分部的目的,应被视为在向另一州或联邦机构错误缴纳时已向本部门缴纳,如果雇主单位在主管根据第1206条发出通知,确定应向本部门缴纳款项后30天内向本部门缴纳。缴款的30天期限可由主管因正当理由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额外90天。
(b)CA 失业保险 Code § 991(b) 任何已向失业基金或残疾基金缴纳的缴款,针对雇主单位无过失地错误地向获准的残疾保险公司、为雇主单位管理自愿计划的受托人、雇主单位的自保计划、本州的其他机构或联邦政府机构缴纳过根据本分部计算的缴款的工资,仅限于先前无过失地错误缴纳的缴款金额,为本分部的目的,应被视为在向获准的残疾保险公司、为雇主单位管理自愿计划的受托人、雇主单位的自保计划、本州的其他机构或联邦机构错误缴纳时已向本部门缴纳,如果雇主单位在主管根据第1206条发出通知,确定应向本部门缴纳款项后30天内向本部门缴纳。缴款的30天期限可由主管因正当理由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额外90天。在本分项中,“缴纳”包括对雇主单位自保计划的贷记。对于雇主单位向获准的残疾保险公司、为雇主单位管理自愿计划的受托人或雇主单位的自保计划进行的缴款,本分项仅在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时适用:
(1)CA 失业保险 Code § 991(b)(1) 在缴款时,雇主单位与收款方拥有或在缴款前曾拥有经批准的自愿计划。
(2)CA 失业保险 Code § 991(b)(2) 在缴款前,雇主单位已向本部门申请自愿计划,且该计划随后获得本部门批准。
(3)CA 失业保险 Code § 991(b)(3) 在缴款时,雇主单位是拥有经批准的自愿计划的雇主单位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4)CA 失业保险 Code § 991(b)(4) 在缴款时,雇主单位认为已根据第3254.5条获得自愿计划。
(c)CA 失业保险 Code § 991(c) 如果未在30天期限内或在获准延长的期限内缴款,则本条不适用,且关于已报告缴款的缴纳以及缴款的评估和征收,应适用第7条(自第1110条起)、第8条(自第1126条起)和第7章(自第1701条起)。
(d)CA 失业保险 Code § 991(d) 如果主管发现任何缴款的征收将因延迟而受到危害,则本条不适用,且主管可作出紧急评估并根据第8条(自第1126条起)和第7章(自第1701条起)征收缴款。

Section § 99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联邦法律修改,允许雇主就其根据本州法律缴纳的供款获得联邦失业税的全额抵免,那么雇主必须将第993条规定的额外供款缴入州的失业基金。

在联邦失业税法修订后,雇主因根据本分部缴纳的供款,被允许抵扣该法第3301条规定的税款,抵免额相当于该税款的100%时,则第993条规定的额外供款金额须缴入失业基金。

Section § 993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雇主并需要缴纳联邦失业税,您还必须向加州的失业基金缴款。除了您已经需要缴纳的金额之外,您还需要根据联邦法律规定,按照您支付的所有工资的一定百分比额外支付一笔款项。
凡是受《联邦失业税法》第3301条规定的税收管辖的雇主,根据第992条的规定,除了本分部其他条款所要求的金额之外,还应向失业基金支付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其在雇佣中支付的所有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0.5%),或根据《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6157条适用于某一历年的其他百分比,并计入作为抵免《联邦失业税法》第3301条所征税款的缴款衡量标准中。

Section § 9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992条和第993条只有在劳工部长确认它们符合与失业福利和税收相关的特定联邦法律后,才会生效。

除非劳工部长证明第992条和第993条符合《社会保障法》第三章以及《联邦失业税法》第3302条、第3303条和第3304条的规定,否则这两条不生效。

Section § 9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失业事务的部门每年向立法机构提交两份报告,一份在一月,另一份在五月。这些报告必须详细说明失业基金和失业补偿残疾基金当前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包括余额、收入、支出、索赔、税率和就业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