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Section § 2
这部分法律规定,如果新法典与同一主题的旧法律相似,它不被视为一项新法律。相反,它被视为现有法律的延续或重述。
Section § 3
本条规定,如果一项法律案件或权利在本法典生效前已经开始,它不会受到新法典的改变。但是,其中涉及的任何法律程序应尽可能遵循新法典的规定。
Section § 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个人或委员会被赋予了特定的权力或职责,他们可以将这些工作委托给其他人来做。但如果法律明确指出这些权力或职责只能由他们自己来执行,那就不能委托给别人。
Section § 7
本条的意思是,如果提到某项法律或法律的某个部分,它会自动包含对该法律所做的任何修改或新增部分,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
Section § 8
本法律规定,任何被描述为“书面形式”的内容,必须是能够通过视觉轻松理解的记录信息。本法典要求的任何通知、报告、请愿书、许可证、声明或记录,都必须用英文书写。
Section § 9
Section § 10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在解读法律文件时,如果文件中提到的是现在时态的动作,那么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过去已经发生或未来将要发生的类似动作。
Section § 11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词使用阳性形式时,应理解为同时包括阴性和中性。简单来说,它确保了语言的包容性,意味着即使法律文本中只提到了一个性别,所有性别都被考虑在内。
Section § 11.2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Section § 12
Section § 13
Section § 15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Section § 16
Section § 17
在本节中,“签名”或“签署”这些术语也包括标记,比如一个人可能用来代替传统签名的“X”或其他符号。但是,这些标记必须遵守《民法典》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18
简单来说,本条的意思是,如果本法典的某个部分被认定无效,或者不适用于某人或特定情况,那么法典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部分不会影响法律的其余部分如何适用于其他人或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