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于1965年1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后发生的任何交易或事件。

Section § 13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维护1965年1月1日前达成的交易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选项。它确保即使相关法律被修订或废止,这些交易仍然有效。然而,对于与这些交易相关的担保权益,有特定的规则来保持其“完善”(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这些规则取决于担保权益在1965年前是如何以及何时首次备案或登记的。法律要求提交延续声明以保持这些权益的有效性,并详细说明了提交流程。

1965年1月1日前有效订立的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和权益,在此之后仍然有效,并可根据本法案修订或废止的任何成文法或其他法律的要求或允许,予以终止、完成、履行或强制执行,如同该废止或修订未曾发生一样;但前提是,本法案废止的任何法律中定义的(本法典 (Section 1201) 中定义的)担保权益的完善(不包括 (i) 除非此类机动车或船舶属于存货,否则指根据《车辆法典》要求注册的机动车或船舶中的担保权益,或 (ii) 在个人财产(包括附着物)中的担保权益,该个人财产构成一项协议所包含财产的一部分,该协议是同时涉及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的抵押或信托契约,旨在担保由公司事务专员授权或允许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的支付,或由《公用事业法典》定义的公用事业公司设立的抵押或信托契约),
(a)CA 商业法 Code § 13102(a) 在1965年1月1日或之前,通过根据本法案废止的法律进行备案或登记而完善,且该法律要求进一步备案或登记以维持其完善的,将持续有效直至该废止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备案或登记日期,并于该日期失效。
(b)CA 商业法 Code § 13102(b) 在1965年1月1日或之前,通过根据本法案废止的法律进行备案或登记而完善,且该法律不要求进一步备案或登记以维持其完善的,将持续有效直至1965年1月1日后的12个月,并于该日期失效。
(c)CA 商业法 Code § 13102(c) 在1965年1月1日或之前,未经任何备案或登记而完善,但根据本法典要求必须提交融资声明才能使其完善的,将持续有效直至1965年1月1日后的12个月,并于该日期失效;
除非在每种情况下,担保方在担保权益原本将失效前的12个月内提交了延续声明。任何此类延续声明必须由担保方签署,指明原始担保协议(无论其如何命名),说明最后一次备案或重新备案、或登记或重新登记的地点和日期,以及备案号或登记数据,并进一步声明原始担保协议仍然有效。(Section 9501) 的 (1) 款规定了提交此类延续声明的适当地点。除本文另有规定外,(Sections 9515) 和 (9522) 的规定适用于此类延续声明。

Section § 13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新法冲突的旧法律或法律条款都将被取消,不再有效。

Section § 13105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融资声明在1971年1月1日之前已妥善备案,它将保持五年有效。对其进行的任何更改必须在其到期前向县记录员备案。然而,在1971年1月1日之后,如果该融资声明现在需要向州务卿备案,那么任何延续声明都必须改为向州务卿备案。这需要提供之前县记录员文件的经认证副本。此后,所有相关的更改或延续声明也应向州务卿备案,否则将不生效。

(1)CA 商业法 Code § 13105(1) 依照1971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第9401条规定妥善备案并生效的融资声明或其延续声明,在1971年1月1日之后仍然有效,直至自备案之日起的通常五年期限届满。在该融资声明的五年有效期届满之前,对其进行的任何终止、解除、转让或修改,应按照此前要求,向已备案该融资声明的县记录员备案。
(2)CA 商业法 Code § 13105(2) 在1971年1月1日之后,任何在1971年1月1日之前已向县记录员妥善备案,且现在需要向州务卿备案的融资声明的延续声明,应依照第9515条和第9516条规定向州务卿备案。该延续声明应附有县记录员关于该融资声明的全部记录的经认证副本。在向州务卿备案延续声明之后,对该融资声明进行的任何终止、解除、转让、修改或延续声明也应向州务卿备案,任何未向州务卿备案的、影响该融资声明的文件均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