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票据当事人责任
Section § 3401
你只对支票、合同等财务文件上的付款负责,前提是你本人或合法代表你的人签署了它。如果是别人替你签的,那只有在他们根据特定规定被授权这样做的情况下才算数。
Section § 3402
本法律规定了当一个人作为他人的代理人签署文件或支票时的情况。如果他们的签名是经过授权的,那么就如同被代理人亲自签署一样。如果签名明确表明是代表他人签署的,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签名没有明确显示是代表他人签署,或者被代理人未被指明,代理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除非他们能证明所有相关方都明白代理人无意承担责任。如果签署支票时未注明代理人身份,但支票与被代理人的账户相关联且签名是授权的,则签署人不对该支票承担责任。
Section § 3403
简单来说,如果一个人在没有适当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文件,该签名通常无效,除非有人真诚地支付或接受该文件作为有价值的凭证。这种未经授权的签名,如果相关方事后同意,也可以变得有效。如果一份文件需要多个签名才能生效,但其中一个签名缺失,那么该组织的签名就不算数。此外,如果有人在没有适当授权的情况下签署,即使在某些情况下该未经授权的签名被视为有效,他们仍然可能面临法律后果。
Section § 3404
本法律规定了某人通过冒充他人,欺骗银行或发行方,使其发行金融票据(如支票)的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并且有人善意地支付或取得支票的对价,那么该支票的背书将被视为合法收款人所签。本法律还涉及支票是为虚构人开具,或实际收款人无权获得任何权益的情况。如果支票被善意使用,即使不是最初预期的收款人,也被视为合法背书。如果处理支票的人未尽到普通注意义务,并因此导致损失(例如错误支付款项),那么疏忽方可能需要赔偿其造成的损失。
Section § 3405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雇员(包括独立承包商或其雇员)以欺诈方式错误地背书支票或类似票据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负责处理此类票据的雇员通过背书不属于他们的支票而实施欺诈,那么如果该背书与收款人的姓名相似,它仍然可以被视为合法有效。当有人在支付或接受支票时不够谨慎,并且这种疏忽导致了欺诈造成的损失时,他们可能需要承担这部分损失。该法律还明确了对支票负有职责的含义。
Section § 3406
如果某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文件被篡改或出现伪造签名,那么他们不能因此去指责善意支付或接受该文件并为此付出价值的另一个人。然而,如果双方都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并因此造成了损失,那么他们将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来分担损失。提出对方有过失的一方需要证明这一点;但如果是关于分担损失的情况,则举证责任在于声称自己没有过失的一方。
Section § 3407
本节定义了金融票据(如合同或支票)中“篡改”的含义。“篡改”是指任何未经授权的更改或添加,影响了当事人根据该票据所承担的义务。如果篡改是欺诈性进行的,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免除其义务,除非他们同意了该篡改或在法律上被禁止提出异议。然而,银行或善意处理被篡改票据且不知情篡改的人,可以强制执行该票据的原始条款;如果是不完整票据后来被篡改的,则可以强制执行其补全后的条款。
Section § 3409
在本节中,“承兑”是指受票人(即应付款的个人或银行)签署汇票,同意按照提示支付。这可以仅仅是他们的签名,并在通知相关人员或收到已签署的汇票时生效。即使汇票不完整、逾期或之前被拒付,也可以承兑。如果汇票应在规定时间后付款但未注明日期,持票人可以善意地补填日期。“保付支票”是指银行同意支付的支票,并通过在支票上的书写或签名确认。银行没有义务保付支票,不保付不代表支票被拒付。
Section § 3410
这项法律规定了受票人(即应付款方)如何更改汇票(一种支付指令)的条款。如果受票人更改了条款,而持票人不同意,持票人可以视该汇票为不获承兑,即未按原样接受。仅仅声明汇票将在某特定银行付款的承兑,并不会改变汇票条款,除非承兑明确指出只能在该银行付款。如果持票人同意这些更改,那么其他相关方,例如汇票的背书人,除非他们也同意这些更改,否则其责任将被解除。
Section § 3411
本节阐述了当一家银行(称为“责任银行”)未能支付保付支票、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时会发生什么。如果银行不当地拒绝支付这些支票,本应收到款项的人可以要求赔偿其费用和利息损失,如果他们事先告知银行需要这笔钱的特殊原因,还可能获得更多赔偿。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银行可以拒绝支付:如果银行已暂停所有支付,如果对要求付款的人存在有效的抗辩或索赔,如果银行不确定谁应该收到款项,或者如果支付是非法的。
Section § 3412
Section § 3413
如果有人承兑了一张汇票(这就像一个支付特定金额的承诺),他们必须按照承兑时的条款支付。如果他们同意了汇票的更改,他们就按照更改后的条款支付。如果承兑时汇票不完整,他们则根据汇票完成后(的条款)支付,但要在一定的法律限制内。这项支付义务是针对那些可以合法强制执行汇票的人,或者那些已经支付了汇票的人。当银行保付支票或承兑汇票时,它必须支付所声明的金额。但如果保付或承兑没有声明金额,并且有人在将其出售给一个善意的新持有人之前篡改以增加金额,那么银行支付的是新持有人收到该票据时的原始金额。
Section § 3414
本节规定了汇票未被承兑或兑付时,谁应负责支付的规则。汇票类似于支付某人款项的书面指令,例如支票。如果汇票被拒付,即未被承兑或支付,则开立汇票的人(出票人)必须按照其原始条款支付,除非他们已免除自己的责任。但是,如果银行承兑了汇票,出票人就不再承担责任。如果其他人承兑了汇票但未支付,出票人仍负有一些类似于背书人的义务。此外,在特定条件下,出票人可以将他们向未兑付支票的银行追索资金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以避免自己承担支付责任。
Section § 3415
如果您背书了一份支付票据(例如支票),而该票据被拒付,您通常需要支付到期金额。除非您注明“无追索权”,未收到必要的拒付通知,银行在您背书后承兑了汇票,或者支票在 30 天内未被提示付款或交予银行托收,否则此规定成立。这些情况可以免除您的支付义务。
Section § 3416
当某人为了支付而转让支票等金融票据时,他们向接收方保证几件事。这些保证包括有权执行该票据,确保所有签名真实且经授权,确认票据未被篡改,并且没有其他针对该票据的法律索赔。他们还承诺不知道任何涉及票据相关方的破产程序,并且对于即期汇票,该汇票已获得票据上标明为所有者的人的授权。如果这些承诺中的任何一项被违反,接收方可以要求赔偿,最高可达票据价值加上相关费用。对于支票,这些保证不能免除,并且必须在30天内通知保证人违约情况才能提出索赔。因违反承诺而提起的法律诉讼,在你发现问题时即可开始。
Section § 3417
本条规定了当一份未被接受的票据(比如支票)被提交要求付款或承兑时,需要提供哪些保证。简单来说,提交票据的人向支付款项的银行或个人保证一些事情,比如票据没有被改动过,而且签名是真实的。如果这些保证被违反,付款人可以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以及任何相关的损失或费用。此外,还有规定说明当一个人被指控违反这些保证时,他们如何为自己辩护,以及提出索赔的通知要求。有些保证是不能被免除的,特别是对于支票而言,而且索赔有一个时间限制,从知道违反保证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Section § 3418
这项法律规定了银行或类似机构因错误支付或承兑支票时会发生什么。通常,如果他们认为付款没问题,但后来发现错了——比如他们错过了止付指令,或者误以为签名是真的——他们可以向收款人追回款项。但是,如果收款人是善意的,并且不知道这个错误,他们可能就不必退还这笔钱。法律还规定,当因错误而从某人那里追回款项时,这张支票将被视为从未被实际兑付过。
Section § 3419
本条法律解释了当一个人为了帮助另一个人而签署一份金融文件,但自己并未从中直接受益时会发生什么。这个人被称为“担保方”。当他们签署时,他们承诺如果从这笔钱中受益的人(被称为“被担保方”)不付款,他们就会支付这笔债务。法律解释了担保方可能扮演的不同角色,例如作为保证人或担保人,以及他们何时需要承担付款责任。法律还规定了如果担保方最终支付了债务,他们可以向受益人追讨这笔钱。
Section § 3420
这项法律涉及动产的侵占,并将其应用于支票或本票等票据。简单来说,如果有人在没有权利强制执行票据的情况下取得或支付票据,这可能被视为“侵占”。但是,票据的出票人或从未实际收到票据的人不能提起侵占之诉。如果提起诉讼,最多只能要求索赔实际欠款的金额。此外,代表错误的人善意行事的人,其责任不会超过他们尚未支付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