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控电子记录
Section § 12102
本节定义了与电子记录相关的分部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可控电子记录”是指根据第12105条可以被控制的电子记录,但不包括支付无形资产和电子货币等。“合格购买人”是指以有偿方式、善意且不知情地购买可控电子记录,并且不知道该记录存在任何权利主张的人。“可转让记录”的含义由联邦或州法律规定。“对价”的定义类似于其在金融票据中的用法,但此处适用于可控账户和记录。本节还提到,第9分部的其他定义以及第1分部的一般原则也适用于此处。
Section § 12103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本编与第9编之间存在分歧,则第9编优先适用。任何受本编管辖的交易,还必须遵守现有的消费者专项法律,包括关于贷款利率、信用协议和消费者保护规则的法律。简而言之,即使本编有自己的规定,消费者法律和法规仍然适用于本编下的交易。
Section § 12104
本法规定了取得可控账户或支付无形资产权利的规则,这些权利与可控电子记录相关联。要成为“合格购买人”,必须控制证明该账户或无形资产存在的电子记录。通常,本分部以外的法律决定一个人在取得可控电子记录时获得哪些权利。购买人通常获得所有可转让的权利,除非他们购买的是有限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仅获得相应范围内的权利。“合格购买人”取得的权利不受记录中相互竞争的财产权主张的影响。然而,除了特定例外情况,他们仍可能面临与电子记录所证明的付款、履行权利或其他财产权益相关的权利主张。此外,不得因涉及类似电子记录的争议而对合格购买人提起诉讼,并且提交融资声明不表示对此类电子记录拥有财产权主张。
Section § 1210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个人对可控电子记录(例如数字文件)拥有控制权意味着什么。要拥有控制权,个人必须能够利用该记录的利益,阻止他人利用,并能够将该控制权转让给他人。同样重要的是,该个人必须能够通过姓名或加密密钥等方式,轻松地被识别为拥有这些权力。
即使电子记录中编程了限制,或者控制权与他人共享,法律也允许存在专有控制权。然而,法律也详细说明了控制权不具有专有性的情况,例如当个人需要他人的行为才能行使控制权时。如果另一个人参与拥有控制权,他们必须代表拥有真正控制权的人确认这一点。
Section § 12106
这项法律规定了债务人(即欠钱的人)在涉及可控账户或可控支付无形资产(这是一种由电子记录支持的数字金融义务)时,如何正确偿还债务。债务人可以通过向当前控制电子记录的人支付来清偿义务,或者在特定条件下向之前的控制人支付。
但是,如果债务人收到一份有效的通知,告知控制权已转移给其他人,那么他们必须向新的持有人支付。这份通知必须明确债务、确认转移、指明新的持有人,并说明如何付款。一旦债务人收到此类通知,他们就不能再向之前的控制人支付了。
如果通知不符合约定条款,或者与债务人与原始卖方的合同不符,则该通知无效,债务人可以继续向之前的控制人支付。法律还规定,债务人关于通知和控制权转移确认的权利不能被放弃。重要的是,如果债务人的义务主要是为了个人或家庭需要,本节内容还需服从其他法律规定。
Section § 12107
本法律规定了涉及可控电子记录(即法律上可控制的数字记录)的事项应适用哪个地方性法律。通常,适用记录指定管辖地的法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它列出了确定记录管辖地的方法,优先考虑记录本身或系统规则中的明确指定。如果这些方法都不适用,则默认管辖地为哥伦比亚特区。此外,无论事项与指定管辖地是否有联系,该法律均适用。它还规定,根据特定条款获得的权利受购买时现行法律的管辖。